法規與監理
2026年2月
從金融機構調查 談獨立董事「盡責」衡量指標
近年來,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事件頻仍,從高階經理人涉案被調查,到大型金控併購案的董事會審議,均使「獨立董事是否善盡職責」成為資本市場高度關注的核心議題。
2025年初,某行庫董事長遭內部檢舉浮報費用,引發檢調搜索並依《銀行法》偵辦,以涉嫌不實銷假的方式詐領薪資與獎金86萬餘元,後遭新北地檢署依特別背信、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等罪起訴。惟該案涉案金額有限,與過往多涉及鉅額授信的公股行庫弊案性質有別,引發討論。
另一方面,2025年台新金控與新光金控合併,整併資產規模達8.4兆元,併購過程中,中信金控高價競逐,凸顯董事會決策的重要性,尤其是獨立董事在「新新併」的併購審議、條件評估及投資人保護上的關鍵角色如何發揮職能,顯示獨董若能就併購條件及控制權溢價提出專業意見,有助金融機構在法治與公司治理框架下,做出更審慎、理性的決策,確實履行受託義務並保障股東權益。
上述事件共同指向一個關鍵問題:當金融機構發生高階管理層爭議、重大交易或治理疑慮時,是否必然仰賴檢調單位介入,抑或應先由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特別是獨董,發揮協助調查、監督與專業把關的功能?此一問題,攸關司法資源運用效率,也影響公司治理是否真正落實。
國際最新公司治理架構中,獨董被賦予平衡經營權與監督權的重要角色,尤以金融機構為甚。《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治理實務守則,均明文要求獨董應監督業務執行、隨時調查財務與營運狀況,並在必要時要求內部單位或外部專家協助。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也進一步要求公司明定獨董職責、提供必要資源,並將其反對或保留意見詳載於董事會議事錄。
同時,主管機關金管會亦明確期待獨董不僅是「會議出席者」,而是應在重大財務決策、關係人交易、誠信經營與高階管理爭議等事項中,提供專業意見,甚至介入調查具體檢舉案件。此一政策方向,已使獨立董事逐步成為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的第一道防線。
為了促進金融業獨立董事發揮監督、專業建言與平衡之效能,以提升整體公司治理水準,金管會擬請金融機構的獨立董事發揮本身職責,協助與調查金融機構的治理事項。
首先,關於協助事項,請獨立董事就金融業重要議題提供建議、專業意見、參與審議,以提升決策中立性與治理品質,包括重大財務決策、關係人交易審議、誠信經營;當涉及金融業重大投資、併購、資產處分及資本運用等議題,以及涉及董事、管理階層、大股東或其關係人之交易時,獨董應就金融業案相關交易之妥適性表示意見,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涉及金融業重大風險、企業誠信等議題,獨董應就媒體報導與社會輿論事件提供評估建議。
在調查事項方面,金融機構內部或外部利害關係人之具體爭議、質疑事件,由獨立董事介入釐清事實、確認公司程序或決策是否合理合法,包括涉及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等高階管理階層之檢舉案件、重大違反公司治理事項(如董事不當行使職權、大股東不法或不當干預經營、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事項、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等),以及吹哨者檢舉或外界關切,並具機敏性及重大性之案件。
隨著獨立董事角色深化,其法律責任風險亦同步提高。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若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董事及獨立董事須負「推定過失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否則即須對投資人損害負賠償責任。
實務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統計,成立迄今遭起訴的上市櫃公司獨董案件近40件,累計被告人數高達99名,現仍有56名獨董在訴訟繫屬中,顯示部分獨董對自身權責認知不足,或未充分履行監督義務。對董事會而言,獨董應如何妥善行使職權、落實「盡責」義務,已成為重要議題。投保中心也會依據資訊揭露、會議紀錄及內控文件,對獨董是否盡職提出評估依據。
近年來,投保中心對於獨董是否盡責的審查益趨嚴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是最新訂定的五大審查面向等具體指標來評估、衡量獨董作為是否達到盡職的合理標準,包括「出席參與」、「內外部監督」、「專業判斷」、「溝通互動」與「法令治理」等5個層面。
獨董的重要性首先體現在會議的出席率與參與程度,也是盡職監督的基本門檻。根據投保中心的標準,獨立董事在任期內是否親自出席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多數情況應至少達8成以上,且不能僅是形式性出席,而應在議案審議中展現理解與監督能力。例如獨董應審慎檢視議案內容,包括財報、內控缺失改善計畫、重大投資案、具關係人之交易等。
第二,與稽核部門互動,落實內控品質的核心監督者。稽核部門是企業內控制度運作的核心,而獨董與稽核主管之互動是否充分,直接關係到公司內控是否能如實運作,並應定期(至少每月或每季)與稽核主管溝通,得以掌握稽核報告內容、異常事項追蹤情形、是否存在持續性內控缺失等問題。
第三,與財會部門互動,是把關財報品質的力量。在實務中,許多投保中心受理案件涉及財報不實、盈餘操縱或會計估計偏離正常範圍等問題,因此獨董在財會部門的監督角色尤為關鍵。投保中心要求獨董應深入了解財會部門的運作情形,包括其人力配置、制度運作與報告流程。
第四,與簽證會計師及其他專業人員互動,是資訊可靠性的第三道防線。獨董是否定期評估會計師之獨立性、適任性與工作品質,也是投保中心審查的核心重點,例如是否確認會計師服務年限、是否有非審計服務過多而影響審計的獨立性、是否有財務利害關係或者被懲處案例等,同時了解會計師所辨認的關鍵查核事項,比較前後年度或同業是否有變化,若有差異須深入追問原因,評估是否涉及財務風險或重大判斷。
最後,投保中心也重視獨立董事對公司治理制度本身的監督是否充分,例如是否了解公司治理守則並定期檢視其合理性,是否確保檢舉制度、舞弊管理制度完整且有效運作,是否監督公司已訂定內控制度與重大財務業務之處理程序,是否定期檢視公司的分層負責表,並評估其適切性。
綜觀趨勢,獨立董事已不再是象徵性職位,而是公司治理責任的直接承擔者。過往訴訟當中,獨董被訴時曾提出各種免責抗辯理由,例如「未參與執行業務」、「未出席財報會議」、「無法取得會計憑證」、「信賴簽證會計師查核財報及財報經內稽與股東會認可」、「本身不具有會計財務專業」、「曾在董事會議中詢問」、「曾委託會計師查核財報」,但多數法院未予採納,且各法院見解不一,造成獨董權益受限。
是以,投保中心的五大盡責審查面向,正為獨立董事責任的深化提供明確方向,促使企業與董事會朝向更高標準的治理文化邁進。此外,獨董在行使職權時是否留下紀錄也至關重要,例如董事會「會前會」或與會計師溝通缺乏錄音或文字紀錄,則盡責情況無從確認,將形成治理隱憂。這項疑慮,獨董可以電子郵件或書面詢問方式,保存本身行使職能的事證。
在制度面上,可強化董事會資訊揭露,例如參考英國《企業管治守則》(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於公司年報揭露「董事會重要議題討論摘要」,推動「獨立董事透明化指標」,作為永續治理評鑑項目之一,以確保投資人獲取有效資訊,作為提升治理信賴的重要方向。
獨立董事的「盡責」,核心在於「事前監督、事中審慎、事後追蹤」。唯有在決策前充分掌握資訊、決策中勇於提問與表達不同意見,並於決策後持續追蹤執行結果,才能真正發揮公司治理守門人功能。(作者為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