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經緯 2025年12月

印度金融城的經驗

王嘉緯

國首個金融示範特區「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高雄專區」(簡稱亞資專區)正式上路,配合金管會逐步開放試辦業務,國內金融業者無不寄予厚望,期盼藉此壯大國內資產管理業務規模,推升台灣成為國際資金的重要樞紐。但除了業務鬆綁之外,亞資專區本身的法規制度設計,亦為此政策能否持續順利推行之關鍵因素。其實我國並不是沒有規劃專區的經驗,諸如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等皆已在產業群聚、基礎建設及多元經濟發展等面向展現顯著優勢,尤其以科學園區扶植電子科技產業之模式,更已成為各國效法對象。

當然,舉凡任何專區制度設計之最基本原則,必定是提供進駐專區企業享有較佳的經營條件,使之與在區外營運產生明顯區隔。例如在科學園區及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均享有輸入設備免徵進口稅、貨物輸往國外營業稅率為零等稅捐優惠。惟國內現有經貿專區,其設置目的多鎖定特定實體產業研發,抑或是促進貨品貿易流通,與此次亞資專區強調的吸引國內外資金,在本質上略有差異。對此,不妨參酌國際經驗,像是印度近來積極行銷全球的「GIFT City國際金融科技城」,其推動作法應有若干可借鏡之處。


GIFT City位於印度古吉拉特邦(Gujarat),該地不僅是現任總理莫迪的故鄉,莫迪曾擔任當地首席部長將近13年之久,Gujarat更堪稱印度工業化程度最高的地區,工業產值、貿易出口均高居印度各邦首位。Gujarat長期以化工、石化為產業發展主力,生技製藥、汽車與紡織等部門在印度也都占有一席之地,而近年面對全球AI浪潮也對半導體製造雄心勃勃,打算將該邦的多雷拉(Dholera)特別投資區,塑造為類似我國新竹科學園區的晶圓聚落。

Gujarat雖為印度工業重鎮,但若想進一步提高附加價值與知識密集度,進而加速產業轉型升級步伐,強化金融服務將是不可或缺之環節。為此,印度政府希望藉由GIFTCity之成立,一方面吸引國際資金與金融專業人才,促使金融科技、永續金融、資產管理等新興金融服務逐步到位;另一方面更期盼能夠以GIFT City為支點,撬動Gujarat從傳統工業基地成為金融服務與資產管理中心,並躍升為印度資金進出全球的門戶。

GIFT City的戰略目標看似如此雄心萬丈,但現實考量其實是為了解決印度長期面臨資金循環欠佳,以及外資信心薄弱的問題。特別是印度繁複的稅制、嚴格的金融監理與外匯管制,常令外資聞之卻步,甚至印度自己的國內企業也多偏好在新加坡、倫敦或杜拜進行金融交易。有鑑於此,將GIFTCity定位為「境外金融法制特區」以協助跳脫舊有窠臼及框架,也就是在不調整印度全國金融監理規範的前提下,鎖定在GIFT City局部區域試行比較自由寬鬆的金融運作模式。

既然是「法制特區」,GIFT City與印度其他地區相比必然有其特別之處,不論是法規或管理機制。事實上,GIFT City之所以能定位為國際金融專區,其法源依據為《IFSC Authority Act, 2019》特別法,亦即特區範圍內的法規優先適用於既有的一般金融法。正因如此,GIFT City得以在專區管理乃至於引資策略規劃上,被賦予前所未有的政策特權。


首先是在GIFT City設置國際金融服務中心管理局(IFSCA),此機構援引前述特別法,將原屬於央行(RBI)、證券交易委員會(SEBI)、保險監理及發展局(IRDAI)、退休基金監理及發展局(PFRDA)的行使職權,在特區範圍內全數移轉給IFSCA。換言之,IFSCA在GIFT City的法律位階完全等同於金融主管機關,可制定特區專屬的監管規範與營運準則,以及核准、許可進駐機構設立或業務營運之申請。因此,IFSCA不只是單一窗口,更由於已獲得法律授權,能夠藉此盡可能地精簡審核流程,印度政府就標榜GIFT City的行政作業成本比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約能再降低3成。

再者,針對吸引國際資金GIFT City主打策略主要有二,其一為鬆綁外匯管制,但凡交易不涉及印度盧比者,皆不受現行外匯管理法令限制,使所有外幣在GIFT City都能自由交易。其二為租稅優惠,對比印度一般公司稅率介於25%至40%,還不含附加稅、健康教育捐,按公司規模、所在地區須另繳不同的附加稅費。然而,進駐GIFT City之企業得享有長達10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豁免優惠,股息與部分資本利得亦被大幅減免或免繳,專區內還同時免徵營業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與印花稅,試圖以此移除國際資金進出障礙、提高金融市場流動性。

GIFT City利用專區特別法模式,劃設特定區域排除普通金融法規之適用,以加速市場開放及國際接軌,也許可供我國擘畫亞資專區制度之參考。當然,並不是說台灣一定得仿照印度,像是成立如IFSCA與主管機關權力分立的管理機關,抑或是大開租稅優惠之門,畢竟台印兩國在幅員、民情與政策制度上皆有極大差異。惟借鏡GIFT City之推動,我國於研議亞資金融特區專法時,至少可把管理機關與引資策略兩大重點納入考量。

就專區管理機關之設置,得由專法授權此機關,扮演單一服務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務,並負責管理專區內之金融商品交易與服務提供,例如入區核准、投資審查等相關案件核轉,及專區管理運作與營運輔導等。只不過此管理機關,建議比照國內經貿專區推動往例,為隸屬於主管部會之行政機關或法人機構,即仍受金管會管轄而非與之平行。至於引資策略,若專區短期目標為打造離岸資金管理中心,或可於專法明定區內金融商品交易或金融服務之提供,均須以外幣進行,使之與新台幣區隔。至於租稅相關措施,除了思考直接給予減免優惠之外,應可討論能否以增加可抵減費用的方式,藉此引導資金留在台灣用於提升國民社會福祉。

值得留意的是,任何金融專區於兼顧企業營運自由度之同時,亦須有效掌握、管理資金動向,避免專區淪為避稅或洗錢天堂。以GIFT City為例,其投資管理規範大致包括三面向,分別為事前計畫審核、事後自主管理與實質經營要求。比如若想在GIFT City登記設立基金,事前必須向IFSCA遞交基金募集說明書(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公司章程或協議契約、資金來源及身分證明等,申請成為「基金管理實體」(Fund Management Entity, FME)後才能在專區內運作。往後儘管IFSCA不就單筆投資逐案審查,原則上只要符合已獲核准之投資計畫內容即可,但仍須定期向IFSCA提交報告,如基金績效說明。此外,GIFT City格外強調實質經營之必要性,故特區內事業不僅得建立完整的AML、KYC,以及全球稅務資訊交換相關之法遵制度與通報流程,還必須提出足以證明實質經營之文件,如董事會議記錄、員工薪資明細、IT系統日誌檔案等。

因此,就亞資專區的投資管理規範,或可考慮在專法中要求進駐機構,原則上必須取得相關執照許可及滿足最低資本門檻,除非是管理單一家族資產者則另有討論空間。對外投資雖可採自主管理模式,但仍須定期提交書面報告,由管理機關檢視是否符合AML、KYC以及實質經營之認定要求,以確保專區運作方向不會偏離亞資中心所設定的政策目標。


另外,亦可探討進駐機構是否需要設定本國勞工雇用門檻,又或是金融從業人員之專業要求。再以GIFT City來說,即要求設立在專區的FME需聘用常駐於當地辦公的「核心專業人員」(Key Managerial Personnel, KMP),包括高階主管(Principal Officer)及法令遵循主管(Compliance Officer)。前者必須取得金融相關專業證照合格,並具備5年以上金融投資管理經驗;後者通常需有至少3年的法遵或風險管理之實務經驗,以熟悉印度金融市場及法規。故針對亞資專區內各機構之高階經理人或投資專業人員,建議仍應擁有相關領域之專業文憑、證照或工作經驗年資,方可提供金融專業服務,從而呼應亞資中心培育專業人才、提升台灣資產管理品質之核心方針。(作者為台灣金融研院金融研究所首席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