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策略
2025年5月
信託節稅!高資產財富傳承策略
高資產族群常為鉅額所得稅所苦,節稅因此成為重要課題。然而,單純移轉資產潛藏風險,若後代無法妥善管理或理念不合,恐致資產旁落,未經妥善安排的節稅往往適得其反。幸而,針對高資產客戶「錢進股海」的節稅需求,專業規劃能在控制股權的前提下,提供兼顧稅務效益的多種可行方案。
首先是「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有價證券信託,或稱之為「股利贈與」信託。以股票為範例說明,此架構有2位受益人,其中1人是本金(股票)受益人,也就是高資產客戶本人,另1位是孳息(股利)受益人,亦即高資產客戶想要給予股利之自然人。當股利配發時,因為高資產客戶僅為本金受益人,信託會將股利配發給孳息受益人。
換言之,此時股利所得是由孳息受益人認列。通常孳息受益人之所得稅適用稅率會低於或等於該高資產客戶,藉由本架構可有效降低高資產客戶的股利所得,又可兼顧將股利移轉給他人之效果。如果客戶不想透過這架構,想把自己領到的股利贈與給他人,則股利配發給客戶時,需認列該客戶之所得,然後其再贈與的股利,則須列入其當年度贈與總額,兩者的贈與稅及所得稅差異甚大。
利用股利贈與信託來作為主要架構,好處有二:首先是因為股票交付信託,可在信託契約中明訂由何人行使股東會權利,也就是該股票之控制權,仍是依高資產客戶來決定自己或其指定之人控制;再者是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例如當年度股利尚未宣告、客戶無法決定或知悉當年度股利配發多少等狀況時,國稅局會依郵局1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折現計算贈與價值,有機會繳付較低之贈與稅。
舉例而言,假定客戶將5,000萬元價值之股票進行規畫,信託期間為5年,以折現法計算現值,若股票現值為4,590萬元,則股利贈與價值為410萬元(5,000萬元減4,590萬元)。不考慮贈與免稅額下,以10%稅率計算贈與稅率,信託成立當下雖然須繳納41萬元之贈與稅,但對於往後每年由受益人領取的股利,客戶不需再繳納贈與稅。未來若信託到期時,股票會返還高資產客戶,因此客戶仍可保留未來股票要傳承給何人之權利,不用在訂定契約時先行決定。
若是「本金孳息全他益」之有價證券信託,相對於前述邏輯,就僅有1位受益人,即是本金(股票)同時為孳息(股利)受益人,皆為高資產客戶想要給予之人。信託期間,股利配發給該受益人;信託到期時,股票也是會移轉給該受益人,往後之股利也是該受益人領取。縱使本架構等同於一開始就把股票贈與給他人,但仍舊可以規劃由高資產客戶或其指定之人在信託期間持續握有控制權。
起初在信託契約中,客戶明定股東會開會通知單應交付給誰,可以是客戶、客戶指定之人或受益人。等到受託人收到開會通知書時,就會交付給契約約定之人,由其行使股東會權利。缺點則在本信託結束後,股票及該控制權就會移轉到受益人之手,脫離原本客戶之掌控中。因此建議採用本架構之客戶,需先詳細確認接班人選之適合性與理念是否契合,以避免後續衍生家庭內鬥與紛爭。
無論信託期間或信託結束後之股利都由受益人領取,致股利所得由受益人認列,不會計入客戶之所得。另外,此架構是信託成立時就利用股票進行信託贈與,故一開始就要以股票總市值計入贈與價值,對於短時間有贈與需求之客戶,要負擔為數不小之贈與稅。參考上述的案例計算,就要以5,000萬元來計算贈與價值,與信託年期長短無關。在不考慮贈與免稅額下,以現行贈與稅率計算,就須繳納數百萬元之贈與稅。
因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有價證券信託只是將股利贈與給他人,相較於「本金孳息全他益」的有價證券信託,是股票也贈與給他人,兩者贈與總價值差異極大。因此本架構適合接班人已經確定且需要短時間有移轉資產之需求,否則如果以贈與稅及所得稅併觀,其稅務負擔甚鉅。
第二種解方是個人持股轉進營利事業。依照《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如果客戶成立一間台灣甲公司,並以該公司投資國內乙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所配發的股利,並不會列入甲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若客戶直接持有乙公司股票,配發時就會成為客戶的股利所得。
若客戶能以自己掌控的甲公司來持有乙公司股票,無論乙公司何時配發股利,都只會進到甲公司之盈餘,只有甲公司配發股利給客戶時,才會列入其股利所得。甲公司就有調節或延遲客戶股利進帳的功能。
然而,客戶也可藉由逐年移轉甲公司股票,來達到傳承之目的。只是當盈餘持續不分配,甲公司之淨值也會逐漸提高,同樣股數的贈與價值也會逐年攀升,進而增加贈與或遺產之稅負。
第三種解方是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並運用家族辦公室管理資產。《公司法》已增訂閉鎖性公司相關條文,也造就閉鎖性公司有股份轉讓限制與具有否決權特別股之特性,這是過去一般公司所沒有的規則。對於傳承而言,也多了一項有利的選擇工具。
首先,究竟是否需要設立閉鎖性公司並無定論,在此建議應檢視核心資產之重要性來判斷,例如客戶的資產都是屬於沒有控制權之股份,只是為了穩定現金流而不願意處分,這種情形就僅需設立一般公司來處理。相對地,若客戶是主要公司經營者,為避免股權旁落他人導致經營權喪失,就可以引入閉鎖性公司,並規劃相關制度例如股份轉讓限制,可於公司章程訂定僅有自己的子孫可持有該閉鎖性公司股權,避免流入外人之手;亦可設定有特定後代持有否決權特別股,直接否決股東會提案等等。
透過信託或閉鎖性公司,看似皆可掌握對股票之控制權,但兩者差異在於信託會有信託期間,信託到期後,股票就會轉到受益人身上並由其掌控;閉鎖性公司則無期間限制,可藉由公司章程之規定達到更長久之控管方式。若以閉鎖性公司搭配前述所得稅法第42條之規定,能夠更完整達成遞延股利所得與鞏固控制權之目的。
當客戶盤點所有資產後,針對資產的特性或對家族之重要性,進行不同之安排。當一切布局完成後,創辦人在世時,也許得以持續堅持其管理方向,惟當其離世之後,子孫們可能各自為政。此時,「家族辦公室」就成為貫穿家族資產與創辦人理念之大腦,搭配簽署涵蓋創辦人意志、決策機制與爭議解決規則之家族憲章,讓家族辦公室成為統籌資產及落實經營理念之工具。
家族辦公室係由家族成員與專業人士共同組成,對於經營公司無興趣之後代,則可以當一個領取股利之快樂股東,不須參與經營,單純分享家族經營成果。所以,有關處理家族資產與家族後代之事務,例如資產投資、落實創辦人理念、控制權管理與進行家族成員接班等等,都可以由家族辦公室來主導,因此專業人士例如稅務專家、會計師、律師與信託專業人員的參與,為家族辦公室的決策提供有利之經驗與建議。
公司盈餘運用可由家族辦公室整體規劃稅務、投資與分配,並提供家族成員建議,股東個別資金需求不影響家族辦公室的整合決策。資產單純的家族,前述架構已足夠實現傳承。綜上所述,這些架構僅為高資產客戶股利規劃的初步指引,適用性因人而異。建議留意服務費用與實質課稅風險,並尋求專業顧問的法律、稅務及信託綜合評估,以打造客製化傳承方案。(本文作者為資深金融從業人員,專長信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