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監理
2025年3月
銀行責任地圖自律規範先行
銀行公會訂定「銀行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經金管會同意備查,已自今年元旦起實施,初期採自律規範先行,未來再考慮正式納入法規。
近年來,全球金融市場因多起重大違規事件,引發監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治理與高階管理層問責的關注。金管會表示,雖已針對銀行業者的銷售行為、授信管理及內部風控進行多次裁罰,但單純對機構處罰,還是無法有效遏止個人違規行為。因此便逐步思考擴大懲處對象,將責任從機構層級延伸至個別高階管理人員,進而促成「責任地圖」(Responsibility Map)制度的推動。
責任地圖制度的核心目標,在於提升金融機構內部治理與問責機制,確保高層管理人員對業務決策與內控風險負起明確責任。此前,金管會就已針對銀行業辦理高資產財管業務,要求建立相關業務的責任地圖;新制範圍更廣,銀行業者甚至得全面盤點內部組織分工及規章、釐清責任歸屬,並進行必要調整,相關董總及高管人員更須簽署「責任聲明書」。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裕勳指出,責任地圖制度的核心概念,首重問責對象的明確化,釐清各管理層級的職責,避免事發後推諉責任。除針對董事長、總經理及總行級主管,部分銀行甚至將分行經理也納入適用範圍。其二是落實誠信經營原則,要求銀行業者建立內部誠信經營架構,將誠信管理納入經營策略;並設立內部懲處機制,確保違規行為能夠即時被處理。
再者是監理法規的適用性。《銀行法》第61-1條授權主管機關可解除銀行經理人職務,但對於總經理以下管理層的懲處權限仍存在解釋空間,因此,現階段先透過「自律規範」,由銀行內部先行執行問責機制,並將視執行狀況決定未來是否進一步正式納入法規。
然而,比較國際經驗與制度,銀行公會所參考的英國高階管理人制度(SMR),當時的時空背景,主要是在2012年倫敦同業拆款利率操縱事件後,英國政府成立了專門委員會以檢討並提出改進建議,包括設立全新的高階管理人員規範架構,以確保在違法事件發生時,能夠追究個別高階管理人員的責任,並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問責性,且問責範圍涵蓋整體金融產業,不僅限於銀行業。
除了英國,香港、新加坡及澳洲近年亦陸續實施高管人員的適任性審查與風險承擔規範,強調金融機構內部的監督與自律管理。
儘管台灣銀行業者已實施責任地圖,但仍面臨多項挑戰。李裕勳在輔導業者導入的實務經驗中發現,業者首先面臨的是,業者過往較少將高管人員的責任具體紀錄在正式的內控文件中,因此如何明確釐清各高管人員的責任內容,即為業者的一大挑戰。其次,由於責任地圖後續將連結到高管人員的個人責任,因此,業者亦需費心處理責任地圖與問責制度的定位,避免與既有人事獎懲機制產生衝突,同時亦應考量高管人員在程序面與實體面的權利保障。再者,未來若將該制度納入法規,則須考量與現行監管機制的銜接問題,以及銀行內部懲處高管後,可能引發的法律訴訟風險。
目前,台灣的金融監管仍以「法規遵循導向監理」為主,英國及新加坡則採「風險導向監理」,更著重於防範重大違規行為。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營運長吳偉臺亦提醒,責任地圖自律規範要求稽核單位高層納入問責範圍,亦帶來內部稽核部門角色矛盾的課題,以及稽核機制的公正性與獨立性。
由於英國實施SMR後,不僅強化了對高階管理人員的問責制,也促進了整個金融機構內部文化的改變,推動所有層級員工對其行為負責。吳偉臺亦有3點建議。一、強化金融機構建立「信賴為本」的經營文化,確保高管不僅關注業績,也承擔風險管理責任。二、參照英國FCA的做法,於制度推行一段時間後(例如2到3年後),透過業者訪談或問卷的方式了解制度實際落實的狀況,再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從法規面與監理面持續精進與優化既有制度。三、完善監管機制,若未來考慮將責任地圖納入法規,需確保法制完整性,避免與既有制度重疊。
總體而言,責任地圖制度的實施,代表台灣金融監管邁向更精細化與個人責任強化的趨勢。
然而,在監管與營運效率之間取得平衡,仍是金融機構與主管機關需共同努力的課題。未來,業者亦可善用AI與大數據技術提升監管效率,降低人為錯誤,並強化銀行風險識別的治理體質。隨著制度的成熟與調整,台灣金融業有望建立更透明且穩健的管理機制,提升市場信任度與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