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監理
2024年12月
融資公司法即將上路!
BNPL急需納管
因為「山道猴子的一生」引發熱議的融資公司放款亂象,已持續一年多,成為外界矚目的焦點,而這些融資公司的租賃母公司,尤其是現在所謂的三大租賃公司,包括中租、和潤、裕融等三大集團,更可說處於暴風中心,但另一方面,租賃公司這種出租機器設備、提供中小企業融資的功能,的確在很多中小企業由小壯大的過程中,給予重要的協助。如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早年他也曾是租賃公司的客戶,接受過租賃公司的資金援助。
這樣看來,租賃公司在產業融資上,並非沒有貢獻,那麼,到底該用什麼角度來檢視租賃公司和融資公司的管理呢?
「融資公司法」呼之欲出 BNPL業務納管在即
一家大型行庫高層指出,雖然很多在銀行貸不到資金的民眾,轉往租賃融資公司借錢,可以貸到資金,但這些民眾所借出的資金,早就超過其還款能力,而且融資公司要求很高的利息,根本不是民眾能還得起,另外還有一種就是「假交易」,像很多中古車融資「先買後貸」,交易根本是幌子,這些就是外界指責最多的亂象,也正是該管理的地方。
兆豐金控董事長董瑞斌就直截了當地釐清,租賃公司的業務和先買後付(BNPL),是不同層次的問題,現在大部分的BNPL,並非由租賃公司自己來做,而是由旗下的子孫公司來進行,他認為,真正該好好管理的、有迫切性的,是BNPL的業務,而且他主張,的確有立「融資公司法」專法的必要性,未來上路之後,租賃公司旗下承作BNPL的子孫公司都要納管:「不該用機構別,而是要用行為及產品來管理!」目前,銀行公會已對專法內容委外研究,專法草案內容預計在12月中旬就會出爐。
董瑞斌認為,租賃公司對企業收取比銀行更高的利息,若從承擔信用風險的角度來看,並非沒有道理。舉例來說,租賃貸放的對象,是很難在金融機構找到貸款的,例如債信不好、跳票或不願提供財務資料,或嫌銀行審核速度太慢,因而轉向租賃公司借款,這時租賃或融資公司貸放給這些企業,就得承受信用風險,這些高利率也和所承受的信用風險有關。
不過儘管如此,董瑞斌認為,租賃融資公司承作BNPL業務,仍必須要納管。
BNPL亂象叢生 金保法不足以因應
董瑞斌認為,真正在做BNPL業務的往往並非租賃公司本身,而是租賃業的子孫公司,若要抑制和管理,就要透過專法的力量,光是金保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本身是不夠的。董瑞斌直言,金保法的很多罰則,並不足以約束融資公司做BNPL業務,因為這些都是高利可圖,繳個罰款,對業者而言根本不算什麼,難以有真正的拘束力。
事實上,金管會主委彭金隆先前也指出,金保法把租賃公司納管,也只是過渡時期的方式,並非永久之計,亦即,金管會其實也已做好未來訂定融資公司法專法的準備,現在就看銀行公會委外研究出來的內容,作為規劃未來融資公司法的藍圖。
董瑞斌進而分析,BNPL在很多國家,如美國、英國、香港及新加坡都有專法伺候。在香港,這就是個人貸款,一定要放到銀行法,BNPL最早是瑞典的銀行KLARNA所提出,而且是在瑞典拿到銀行執照的,而美國高盛也有成立子公司來做,後來都收掉了:「因為法遵成本太高,而且不賺錢!」可見得其他國家都有納管。
他進而比較,金融消保法和融資公司法,後者不是機構別,而是直接從是否提供該產品或服務的「行為」來納管,他進而直接列舉,英國也是用產品和服務內容,而非機構別來管,否則管不到。
據了解,銀行公會也已觀察5個國家、地區經驗,進而正式向金管會建議應該訂定「租賃融資公司專法」來納管相關的BNPL、中古車融資等「影子銀行」業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這5個例子包括美國、英國、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地區的管理經驗。
銀行業高層引述銀行公會所觀察到的上述5國經驗指出,像美國,已在今年5月22日發布新解釋令,認定透過數位帳戶取得的BNPL借貸應該要納入其專法「誠實借貸法」(Truth in Lending Act)來管理;英國也在2023年2月提出BNPL相關草案,並擬將業者納入金融行為監理局管理;另外,日本已有包括貸金業法、利息限制法、分期付款銷售法等,來管理BNPL業務。
香港則是金融管理局已明訂BNPL屬信貸產品,因此要由銀行營運準則及公平待客規定來納管,而且還對提供BNPL服務的影子銀行,以「放債人條例」管理,並採取「證照制」,要求這些提供BNPL業務的影子銀行,亦即非金融機構,都必須取得「放債人牌照」。而新加坡則已在2022年推出BNPL的認證制度,並且在金融管理局的指導下指揮金融科技協會和BNPL業者進行,還訂定了BNPL行為準則,倘若有違者,將被撤銷認證,而且要從BNPL業者名冊移除,須告知金融管理局業者的異動。
從金保法到授信實務守則的過渡
這些國家的經驗,顯示BNPL不但應該要有專責制度,尤其是認證制度來好好管理,而且,多半都由當地金融監理機關出任作為管理者,未來這也將會是台灣立法該走之路。
而在訂定融資公司法的專法,或是金管會用金保法來納管租賃公司之前,目前已知,銀行公會理監事會議將在12月先行通過的租賃業「授信實務守則」,以銀行的力量在過渡時期給予管理,主要內容包括了租賃公司若有提供BNPL的業務或是中古車融資,銀行的授信SOP作業必須做到四大重點,首先是檢視相關放款規模大小,其次必須進一步檢視特定客群的放款集中度,再者須簽署「切結書」切結對中古車融資,或是BNPL已經有建立風控機制,或內部已訂有「消費者保護規定」,才能取得銀行的放款。最後是銀行必須要在聯徵中心的資料上面做註記。
其中,在營運面,銀行這套租賃業「授信實務守則」,也將要求銀行必須檢視租賃融資公司的營運模式、財務槓桿比率、融資信用風險管理、備抵呆帳提列政策、消費者保護措施、對租賃公會規範遵循的情況等6大面向,就是為了避免租賃融資公司對消費者浮濫放款的結果,一方面導致消費者借了錢卻還不出來,另一方面還讓租賃融資公司壞帳竄升,兩敗俱傷,害人害己。
至於財務面,對於檢視財務槓桿比率方式,銀行公會未來將要求業者必須評估租賃公司包括營運資金的來源、結構,以及資金用途和規模大小,是否對稱合理,對租賃公司具體檢視的財務指標,包括了實收資本、淨值、營業收入、收款天期、營業週期、同業額度及餘額等,都必須納入指標,來全面檢視其向銀行借款的財務槓桿是否過大,升高銀行授信風險。
對於很多租賃公司其實債台高築、壞帳一堆但未處理,此次銀行公會所訂定的規範,也將一併納管。銀行公會將在對租賃公司的授信實務守則中要求,租賃公司包括不良債權、逾放比、備抵呆帳覆蓋率、獲利情況、償債能力等面向,都必須衡量;除此之外,租賃公司的「應收帳款」的變化,銀行公會也將要求全體國銀去加強檢視,尤其要檢視其應收帳款的資產品質,亦即,看公司有否浮濫放款給企業、消費者。
此外,未來在這套最先上路的「授信實務守則」之下,銀行對租賃業的借款不會斷炊,但租賃業必須和銀行業在資訊通報上更合作無間。銀行業者也指出,銀行公會將向聯徵中心建議,目前已有17家融資租賃業者加入了代理客戶查詢聯徵中心信用資料作業,應由聯徵中心加強相關查核,及這些業者在報送資料時的正確性及即時性,以避免資料揭露不完整或產生遞延時間差,導致銀行徵信出現死角。
目前僅北市租賃公會有訂定自律規範,此次銀行公會訂定授信實務守則也將要求,這些想向銀行借款的租賃公司,全部都要在放款業務中引進北市租賃公會的自律規範,像是契約是否公正透明、客訴處理、資訊揭露、債務協調處理、委外催收機制是否妥適,這些都將成為銀行檢視的重點;若這些公司在獲得銀行授信之後傳出重大負面新聞,銀行也必須立即採取因應措施。
在各界壓力之下,銀行業者已有備而來,銀行公會要訂授信實務守則,並且協助金管會搜集融資公司法的內容,但租賃公會則有不同的看法。首先,租賃公會就不贊成把上述的中租、裕融、和潤等3家公司,納入金保法的範圍,理由似乎也有道理,因為只納入這3家,針對性太強,有違立法原則,更何況公會不只這3家公司,有39家會員,另外,目前更有6千多家融資公司,這也讓3家公司更不平,為何只有他們要納入金保法管理。
這3家租賃業者之所以抗拒被納入金保法,還有另一個原因,如此一來,其行銷、廣告、獎酬制度,全部都要被金保法所管。尤其這3家公司認為,BNPL的業務只占其中一小部分,通常借款人所貸的金額平均只有5萬元,卻要把爭議的案子送金融評議中心,因此,業者用「大炮打小鳥」來比喻,並且主張,倘若真的要管,他們寧可走「經濟部聯合輔導中心」路線,事實上,該中心現已在處理很多中古車融資,還有BNPL的爭議案。
留意納管配套 避免地下金融崛起
儘管租賃業者有不平之鳴,但目前的融資公司放款亂象的確也是眼見的事實,因此透過納管以及專法管理的確有其必要性,只是在納管之後,如何避免連在租賃公司都借不到錢的民眾、小企業,不得不轉往地下錢莊去借錢,反而肥了這些地下金融業者,將是政府在管理時也必須深思,且同步拿出配套措施的重點。(本文作者為長期關注金融領域的現任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