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十年來,隱私監理機構一直要求網路平台減少分享使用者資訊。在這方面,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目前仍是黃金標準,世界各國與美國加州則陸續跟上。感謝GDPR的存在,隱私保護如今才能發展成一整個研究領域,目前已經可以詳細列出隱私外洩的危害。但過去幾年,許多解決隱私問題的方法,加上美國在某些理念上的轉變,使得反壟斷對科技界的影響變得更大。在很多層面來說,反壟斷的立場與隱私保護完全相反:它要求科技平台不能把資料鎖在自己家,必須允許其他同業分享這些資料帶來的利益。這樣的要求,會對科技業者產生哪些影響?兼顧隱私與反
我國CBDC架構已現雛形,平台設計採雙層規劃,零售型供大眾日常使用,批發型作為金融機構跨行資金移轉交易及清算工具。
AI運用在金融已經有相當長的歷史,在探索運用AI的過程中,金融機構也面臨諸多亟需克服的關鍵議題。更具建設性的思考應是探索AI做人類智能與協作的夥伴。
聯盟鏈穩定幣透過共享治理,具有成本分攤、彈性擴充與系統互通的優勢,為銀行開啟新競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