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策略
2024年10月
基礎公建需回歸投資專業評估
政策鼓勵還不夠 吸引民間資金不易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國家希望工程」,希望將民間資金導入國家建設,同時規劃「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期待以公私部門攜手的做法,目標將引導新台幣3至4兆元國內外資金投資台灣的重大建設。目前國內儲蓄及壽險業資金仍屬豐沛,未來可望以投資帶動本地經濟效益達10兆元。
依據國發會、財政部及金管會之跨部會規劃,未來將成立「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進專案會議」,發揮政府承諾協助、民間承諾投資的雙向溝通功能,初期主要政策措施包括:擴增公共建設案源、鼓勵公共建設型私募基金(PE)設置以及增加公共建設相關金融商品。因此,在早期的擴增階段,需要設計一些條件把容易成功、好的案子篩選出來,才能集中火力去完成第一個案件,後續若有不妥之處,就可以持續規劃調整,目前先積極跨出第一步才是成功的最必要條件。
觀察國際資產管理的公建投資案例,若要成功必須詳細檢視6項先決條件,包括:風險、報酬、會計處理、資本要求、本地法規與案件規模。風險主要指案件的風險程度要能合理衡量,而且符合投資者的要求,比如說信用評等在投資級以上等標準;報酬則是指依據風險的等級,案件的收入足夠支應符合投資者期待的報酬率;會計處理是指案件的各種收入、支出,都能以符合會計原則的規定處理;資本要求包括投資案本身的股權、債權配置設計,以及投資者參與案件投資需要多少的資本支應;本地法規則是當地政府對於此類投資案是否有特殊的要求及限制,是否屬於特許案件?或是廠商與政府間的合約內容,具有完整性與適法性而沒有爭議空間;案件規模是指投資案能否達到一定的規模,有能力支付所需要的信評或是顧問服務費用。
整體來看,國內的公建投資案應該不少,但能同時符合上述6項條件的案子或許不多,這些案子不一定是新創案件,有些現有穩定營運的案件若能切出來進行資本重組,或許更有實績可以評估。再者,從業者的角度來看,都會希望政府參與推動的投資案,能符合業者風險報酬要求,且法令准許投資的案件,未來政府與業者溝通時,希望都能基於上述條件來討論各種投資案,找出符合政策方向、國內外業者願意投資、民眾樂意接受的投資案,這樣才能達成公私合作、民眾便利的三贏目標。(本文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