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監理 2024年9月

歐美監理機關摸著石頭過河

管理虛擬資產
撰文:賴建宇

年來虛擬資產(或加密資產)的迅速發展,使其成為被全球關注的資產類別,但隨著市場上相繼發生有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倒閉或舞弊,或未對客戶資產進行妥善管理等事件,讓主要國家或地區包括歐洲、美國、日本、南韓、新加坡、香港等在內的監理機關,無不開始加強對虛擬資產的監理,藉以朝著多元化、國際化的管制方向發展。

至於何謂虛擬資產,可按照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的定義,係由私部門發行,並憑藉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或其他類似技術,以數位形式呈現的資產。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也有認定,虛擬資產可為數位交易或移轉,且得被用於付款或投資目的價值的數位表示;但不包括法定貨幣、證券及其他已在他項建議其他部分所涵蓋的金融資產的數位表示。

事實上,虛擬資產的發展初期,是以虛擬貨幣一詞呈現在世人眼前,其中再以比特幣(Bitcoin或BTC)最為人所知。由於比特幣是在區塊鏈系統中經由「挖礦」方式取得,為系統預設給「礦工」參與維護帳本的獎勵機制,也可將其稱為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所產出的「原生代幣」。而在其後陸續出現基於不同目的所設計,甚至不再使用比特幣的開源協議,且架構在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代幣」,例如以太幣(ETH)、瑞波幣(XRP)等。

當然,虛擬貨幣當時雖被冠上「幣」的名號,但卻非真正的貨幣。更嚴格來說,縱使FATF或主要國家自2014年後,分別做出有交換媒介、價值儲存等功能的認定,惟仍不具法律上貨幣,即法定貨幣的地位,因而被更名為「虛擬資產」,並作為未來各類法規的正式用語。儘管台灣對虛擬資產的未來走向,尚未有正式的定論,然虛擬資產近十餘年間的國際發展動態,確實有一些有趣且值得關注、甚至能夠獲得啟發的議題。

瑞波幣與美國SEC的法律糾紛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於2020年12月時,分別對瑞波幣之發行公司Ripple Labs、共同創辦人Christian Larsen及執行長Brad Garlinghouse提起訴訟,指控其以未經註冊之「證券」(即瑞波幣)募資13億美元。當時,Ripple Labs強調瑞波幣並非「投資契約」而不該當「證券」,是基於美國司法部於2015年5月的一份和解協議文件中,認定瑞波幣屬於一種「可轉換的虛擬貨幣」(Convertible Virtual Currency)。

但美國SEC認為,Ripple Labs的經營努力不是投資人或任何人可以參與,雖然投資人最終獲利的實現,依賴瑞波幣買賣行為條件的成就,但投資人取得利潤的關鍵,是Ripple Labs對瑞波幣銷售計畫的籌劃與布局。換句話說,美國SEC採信瑞波幣的投資人對金錢的投入,不僅有獲利上的期待,且對獲利的產生相當程度取決Ripple Labs的經營成果,符合Howey Test檢驗,具有證券之經濟實質,應適用美國證券法規加以規範,若於美國境內銷售瑞波幣,須先完成證券註冊登記。

事實上,在與Ripple Labs的法律糾紛以前,美國SEC就已於2017年7月對The DAO發布調查報告指出,該投資公司所發行的DAO token,屬未經註冊的證券發行,並認為美國證券法規適用於利用「分散式帳本技術」的虛擬組織或資本籌集實體,若符合Howey Test檢驗,即構成投資契約的成立要件。而自前述The DAO事件後,以發行代幣進行籌資行為的首次代幣發行(ICO),募資金額持續下降,而各國政府仿效美國加強監理力度後,使ICO逐步走向證券型代幣發行(STO),且在虛擬資產的分類上,都可見到證券型代幣的身影。

然而,瑞波幣與美國SEC法律糾紛的案件,是否如同所預想的狀況以該當證券而取得勝訴判決?早在2023年7月,雖在簡易判決階段的法院語言有些許含糊不清,但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的審理法官Torres認為,Ripple Labs向機構投資人銷售瑞波幣的行為屬證券交易,而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透過演算法銷售給一般投資人的行為,則不該當證券交易。儘管Torres法官拒絕將他的意見擴大至瑞波幣或其他代幣的次級市場銷售,但該意見確實對美國SEC的既定立場,構成一定程度的打擊,從而使執法調查複雜化。

歐盟通過立法的MiCA法案已經生效

自從虛擬資產問世,並被人們熱議以來,除了價格波動幅度過大而對其又愛又恨,且經常與詐騙、洗錢等犯罪話題掛鉤外,近年間尚有穩定幣TerraUSD(UST)、LUNA崩盤、虛擬資產借貸平台Celsius Network、虛擬資產交易所FTX破產等事件,使各國監理機關無不再次警示虛擬資產的風險,其中以歐盟的腳步最為快速。

為能夠在虛擬資產市場的活絡性,與保護投資人、維護金融穩定的目標中取得平衡,歐盟認為應該要有一套監理架構,已先於2020年9月通過加密資產市場及歐盟2019/1937指令之提案及修正建議(即MiCA法案)的提案,該法案的規範目的,主要著重超出現有監理範圍的某些虛擬資產,包括(1)透過法定貨幣保持價值穩定,並作為交換媒介的「電子貨幣型代幣」(Electronic-Money Tokens, EMTs);(2)引用多種法定貨幣、一種或數種商品,或一種或數種虛擬資產,或將其形成資產組合,藉以保持價值穩定的「資產參考型代幣」(Asset-Reference Tokens, ARTs);(3)由發行人接受於特定網路上提供服務或商品的「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或其他除EMTs及ARTs以外的加密資產。

不難發現,歐盟對虛擬資產的監理機制,是評估區塊鏈技術應用在現行的指令或規則中,較難適用或無法完全整合,而且部分的虛擬資產並非是「電子貨幣指令」、「支付服務指令」及新版「金融工具市場指令」的管轄範疇,所以試圖將穩定幣(Stablecoins)進行更細緻的分類,即EMTs、ARTs,但非同質化代幣(NFT)及去中心化金融服務(DeFi)並不適用MiCA法案。

MiCA法案已於2022年10月經歐洲議會委員會正式通過,並同步要求穩定幣的發行人,應先發布技術宣言向當局註冊,並必須為穩定幣保留適當的歐元儲備。其後MiCA法案於2023年4月完成立法程序,並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但有關穩定幣制度的條款,則自2024年6月30日開始適用。

比特幣現貨ETF的問世

此間,幣圈的另一則重大事件,即美國SEC於2024年1月正式核准比特幣現貨ETF的上市交易,一般投資人可以透過證券交易所參與該ETF的投資。但美國SEC卻聲明強調,比特幣仍屬於投機性及高波動性的資產,也被用於非法活動,且美國SEC核准比特幣現貨ETF的決定,不代表認同比特幣。

而所謂比特幣現貨ETF,主要是追蹤比特幣現貨的價格走勢,可以在傳統金融市場中,提供投資人參與比特幣價格績效表現的管道。此前,投資人若想進行比特幣交易,常見的作法是選擇一間虛擬資產交易所開立帳戶,並存入法定貨幣或其他虛擬資產,購入的虛擬資產則由交易所代為保管,但通過後,美國投資人就不需要開立虛擬資產錢包或處理私鑰。

事實上,美國SEC一向對比特幣現貨ETF抱持否定態度,直到2023年8月對灰度公司(Grayscale)訴訟案中,法院裁決美國SEC阻止比特幣ETF,是失當之舉,使美國SEC轉變立場。而在核准比特幣現貨ETF之後,美國SEC又在2024年5月核准以太幣現貨ETF的交易。不過有趣的是,美國SEC在此前有意將以太幣重新歸類為證券,但無疑會推翻過去多年的先例,而此次通過,也重申美國SEC對以太幣並非證券的認可。

國際經驗對台灣法制政策的啟發

目前台灣對虛擬資產的監理,相較於其他國家的加強管理,主要採取較為嚴謹的態度,以督促虛擬資產業者自律的方式,包括金管會於2023年9月發布的「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十大指導原則,是透過日常監理及金融檢查等既存的金融監理手段,並著重於防制洗錢的工作,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對待。其因若將現行法制直接套用在虛擬資產的監理,可能會限制金融科技創新的發展空間。

然而,國內外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因涉及詐騙糾紛的事件頻傳,甚至連已經通過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的「ACE王牌交易所」,也捲入詐騙案件而遭到檢警調查,引發社會各界對全面且有效的監理,產生更加殷切的期待。對此,金管會將於2024年12月底前,研提虛擬資產管理專法的草案,正式的將虛擬資產納管。當然,考量虛擬資產具有風險性,另一種將實質資產代幣化並在區塊鏈上進行交易的產物,應可適度降低投資人直接踏入幣圈後,可能需要承擔的風險。(本文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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