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30年代大型公開發行公司在國際間興起後,由於大型公開發行公司的主要投資人,也就是股東,並不一定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因此這些投資人的利益往往繫諸公司經營階層、公司經理人或控制股東,但公司經營階層也有個人利益的考量,不必然將股東利益放置在上位,而衍生代理問題。為緩解公司投資人與公司經營階層之間的代理成本,就成為公司治理的核心議題。然從過往發展經驗來看,股東對持有公司資訊為較弱勢的一方,使保護股東利益的具體內涵,逐漸由探討如何提供股東被動的保護,演進至是否允許股東積極行使其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也就是所謂「股東行動主
內部稽核需要跳脫傳統的法遵角色,全面掌握潛在的失誤風險,如同近期最受關注的人工智慧資安防禦,不應僅由IT部門單獨承擔。新版IPPF在確保全球稽核準則一致,讓各國的內稽品質皆禁得起外部的品保審查。
全球虛擬資產蓬勃發展伴隨風險,促使各國強化監管。我國金管會採取循序漸進策略,從防洗錢、業者自律到推動專法,逐步將虛擬貨幣市場納入法治軌道。
美國金融資安監理權限劃分不清,SEC裁判管金融還要跨界管資安。資安職責與法律風險界線模糊,資安從業人員個人法律風險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