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策略 2026年5月

德銀股市詐稅啟示錄

陳衍任

2026年3月,歐洲金融圈傳來一則震撼性的訊息。根據德國《商報》(Handelsblatt)報導,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為了處理多年來纏身的Cum-Ex退稅爭議,與德國聯邦中央稅務局(Bundeszentralamt für Steuern)及其他涉案銀行達成共識性聯合方案(Pool Lösung),同意承擔2,900萬歐元的稅捐債務,而該案涉及的兩檔特別基金稅捐債務總額高達8,500萬歐元。然而,這筆金額不過是整場醜聞的冰山一角。Cum-Ex案牽連數十家銀行與投資機構,據估計令德國國庫損失至少100億歐元;若連同手法類似的Cum Cum交易一併計算,總損失更高達數百億歐元。這場被稱為德國戰後最大規模的世紀稅務醜聞,在歷經多年的司法纏鬥後,正逐步走向收尾,但遠未終結。這不僅是德國金融史上的痛,更為遠在台灣的金融從業人員敲響了一記警鐘。

Cum-Ex(拉丁文cum為「帶有」、ex為「不含」),是指圍繞股息發放日所進行的股票交易操作。在德國,當一家上市公司發放股息給股東時,政府不會等股東隔年自己來報稅,而是採取「源頭攔截」的扣繳制度,約25%的資本利得稅加上附加稅會被先行扣除,直接上繳國庫。在稅法體系中,這筆源頭扣款的性質屬於「預繳」。又為了保障納稅能力較低的股東,或是依法享有稅負豁免資格的法人機構(如特定的專案投資基金),德國稅法允許他們在事後憑藉保管銀行開立的「稅款已扣繳憑單」,向稅務機關申請全額或部分退還這筆預繳稅款,以確保國家沒有超收人民不該負擔的稅負。

然而,Cum-Ex的操盤手們精準地發現這個退稅機制在實務運作上的資訊斷層。除息日前夕做空者手上根本沒有股票,卻把股票「賣」給了買方(通常是參與共謀的基金)。除息日當天,真正的股票還在原股東手上,所以發行公司把股息發給原股東,並將扣繳稅款交給國家。此時,原股東拿到一張合法的扣繳憑單。

由於做空者必須把股票交割給買方,但做空者手上沒股票,錯過股息發放日。於是做空者必須自掏腰包,支付一筆「股息補償金」給買方。荒謬的是,買方的保管銀行電腦系統,竟然將這筆由做空者私人支付的補償金,自動判定為「已經過源頭扣繳的股息」,並隨之「無中生有」地為買方開出第二張扣繳憑單。

國庫明明只收到了一筆來自發行公司的真實稅款,市場上卻流竄著兩張(甚至多張)官方認可的退稅憑證。稅務機關的查核系統未能即時橫向勾稽,僅憑書面憑單便依法核撥退款。於是,一套原本為了落實租稅公平的嚴謹系統,在金融業者的逐利動機與數位結算機制的盲點下,淪為只須敲擊鍵盤,便能從國防、教育等國家公庫中憑空提領數百億歐元的超級提款機。

打個比方,假設電影院發行一張可以退還50元押金的電影票。由於售票系統與驗票閘門之間存在著資訊傳遞的時間差(系統盲點),這張「只買了一次」的電影票,卻在極短的時間內,被兩個人各拿到一張「已繳押金憑單」,雙雙成功申請全額的押金退費。

這絕非單一交易員的失誤,而是由投資銀行、保管銀行、律師與會計師精心設計完成。他們利用金融市場表面的合法性,將惡意的「系統性套利」美化為「資本市場套利」。

面對主管機關的追查,涉案的金融鉅子與銀行往往辯稱:「我們沒有違法,我們是仔細研究稅法規定後,發現在交割時間點存在一個漏洞。法律沒有明文禁止頻繁交易,這叫合法的稅務規劃。法律有漏洞是立法者的錯,不能事後說我們犯罪。」

然而,德國主流稅法學界認為,本案必須回歸租稅法上的「經濟觀察法」(Wirts chaftliche Betrachtungsweise,亦即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所稱的「實質課稅原則」)。買方根本沒有承擔任何股票的經濟風險,他們只是為了取得退稅憑證而短暫持有標的。這種由多方共謀、缺乏真實商業目的、純粹為了騙取國家稅款而虛構的複雜交易鏈,就是典型的租稅規避與權利濫用。Cum-Ex交易的高峰期在2011年以前,德國直到2012年才透過修法加以防堵。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在2021年7月28日具指標意義的上訴審判決中(BGH, Urteil vom 28.07.2021 - 1 StR 519/20),同樣駁斥被告方所謂「法律漏洞」的辯詞。BGH明確指出:法律在行為時已有清楚規定,唯有實際扣繳的資本利得稅,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抵或退還;反對見解認為,可以不問是否實際繳納、僅憑扣繳憑單即可請求退稅,根本站不住腳。BGH更進一步警告:若容許此種解釋,將導致退稅請求權的無限倍增,而國庫事實上只收到一筆來自發行公司的真實稅款。簡言之,這群人並非發現什麼法律灰色地帶,而是赤裸裸地把手伸進全國納稅人共同繳納的國庫裡巧取豪奪。

這起發生在歐洲金融界的世紀大案,對台灣金融實務頗具啟發。近年來,我國為吸引外資與台商資金回流,主管機關積極研擬各項租稅優惠。在這個大開大闔的時刻,我們更需要冷靜的法規遵循意識

當台灣的金融機構在設計跨境聯貸、發行複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或是協助中小企業主規劃家族傳承與海外信託時,我們是否真正落實對交易實質的審查?

事實上,稅務機關在判斷金融交易是否合法時,絕不會只看合約的形式外觀,而是會層層穿透檢視交易的「經濟實質」。如果一個跨境理財架構的建立缺乏實質商業目的,其主要目的只是為了規避台灣的所得稅或遺產稅時,稅務機關不僅有權重新調整補稅;若涉及隱匿或造假,更將處以所漏稅額數倍的漏稅罰,甚至面臨逃漏稅捐罪的刑事責任。

如果金融機構只是為了賺取手續費,而忽視整體交易架構的稅務違法風險,一旦東窗事發,不僅客戶面臨鉅額補稅,金融機構更將面臨金管會的嚴厲裁罰與商譽掃地。

防範此類風險,不能僅靠事後的追討,必須仰賴事前的預防。有效的法遵,絕不能只是流於形式的「打勾檢查表」,而必須在企業內部深化以下4點:首先,銀行董事會必須體認「稅務風險就是營運風險」。審查新興金融商品時,稅務法遵部門必須強力介入,評估其在稅捐稽徵法及洗錢防制法下的合規性。

其次,第一線從業人員必須具備批判性思維。當交易架構過於複雜,且利潤來源完全仰賴稅制落差時,必須警覺是否已跨越合法節稅的紅線。

再者,金融機構應建立容許質疑的文化。法遵人員對具備稅務疑慮的高獲利專案提出質疑時,應被視為保護公司資產的防線,而非業務的絆腳石。

最後,完善且具備匿名保護的吹哨者制度不可或缺,確保系統性套利的企圖能在萌芽階段就被內部機制攔截。

台灣的金融業擁有極高的韌性與創新能力,絕對有能力在國際舞台上與頂尖同業競爭。然而,德銀Cum-Ex案的殷鑑不遠,它用數百億歐元的代價告訴我們:任何建立在稅法漏洞上的繁榮,終究是海市蜃樓。

金融創新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資金配置的效率、分散實體經濟的風險,而不是淪為少數人掏空國家的斂財工具。在追求資產管理規模成長的道路上,唯有將「實質課稅原則」與「嚴謹法遵」內化為金融從業人員的DNA,才能在合法的基石上,打造出真正受人尊敬的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