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金融 2025年1月

碳交易機制與漂綠風險規避

碳有價時代來臨
撰文:陳雅莉

著台灣邁入碳有價時代,碳交易已成為推動產業減排、促進綠色經濟轉型的關鍵機制。然而,碳權如何產生與交易、總量管制下的強制性碳權與自願性碳權有何分別,以及企業該用哪些標準選擇優良碳權專案,防範漂綠風險,都是企業在進行碳交易之前應先了解的課題。

碳權有兩種 內涵不同

其實,碳權分為兩種,且內涵不同,所形成的碳市場應避免混為一談。

第一種是強制性機制,因實施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機制所產生的碳權。這種作法是以排放量較大且具規模的大排放源為徵收對象(即抓大放小),針對能源、塑膠、鋼鐵、石化、造紙等產業進行總量管制。受管制排放源可先透過自行減量,再以交易方式取得排放許可,以符合政府給予的排放量限制。

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劉哲良解釋說,假設A、B兩家工廠在總量管制下有規定的排放額度,工廠A的實際排放量超出規定額度,需要在碳市場上購買額外的碳權。工廠B的實際排放量因低於規定額度,可在碳市場上賣出剩餘的碳權。這種總量管制下的排放權(Emission Right),本質是一種排放許可。若工廠A想要取得額外的額度,可在主管機關指定的交易平台上,透過市場機制來購買碳權。

第二種是自願性機制,因減量計畫所產生的碳權,主要適用對象是未被碳費制度納入管制範疇的小型排放源或自願進行碳中和的廠商。他們提出並執行減量計畫,如植樹、使用再生能源等。執行減量計畫的實際數據經查驗機構認證後,核發減量額度,即為碳權。這種因減量計畫而產生的碳權,本質是減量成效的認證,證實申請者確實執行減量專案,並具有減排實績。

劉哲良提醒,減量成效認證的碳權,雖然用途相對多元,但不能用來抵銷總量管制下的實際排放量,而是可用來抵減政府管制要求的責任,如抵減碳費、抵減總量管制的排放上限責任等,或用來執行自願性碳中和、滿足國際供應鏈的排放中和要求。

首樁碳權成交 碳費今年起徵

國內碳交易平台上線後,首波上架6個減量專案,均採定價交易,總額度為6,080公噸,每噸價格介於新台幣2,500至4,000元。減量專案包含中鋼公司鋼胚熱進爐節能抵換專案、台北101大樓停車場採用高效率光源、漢寶農業可再生能源專案、漢寶農畜產第三期汙水場沼氣發電計畫、奇美實業天然氣替代重油抵換專案、漢程客運電動公車抵換專案。

2024年12月9日,首樁國內碳權交易成交。成交的專案為台北101大樓停車場採用高效率光源,共有30公噸碳權,每噸3,500元,買方是台灣地方再生公司,成交總價10.5萬元。其他5個專案則在1個月的銷售期間沒有成交而下架。

劉哲良表示,台灣碳權交易所的定位,類似銀行的中介角色,讓碳權的供應方和需求方透過此媒合平台快速找到彼此,促進碳費和自願減量機制之間的互補效果。同時,交易所還能發揮品質把關和資訊透明化的作用,大幅降低碳權交易的詢價、議價和監督等成本,並提供交易保障、降低風險。

國內碳權交易平台主要是配合政府政策而設立,目前僅開放給法人。劉哲良補充,透過自願減量計畫申請的碳權,可上架碳權交易所,供受碳費管制的排碳大戶購買安全合法的碳權,進行抵換,而非作為一般大眾的投資工具。相較於股市,碳交易市場仍是小眾市場,但持續成長中。

為鼓勵企業減碳,環境部除了用「胡蘿蔔」自主減量計畫給予誘因,也透過「棍子」收取碳費,促使受管制的大排放源進行減量。國內碳費將於今(2025)年起徵,一般費率每公噸300元、優惠費率每公噸100及50元,排碳大戶向非碳費徵收對象購買碳權,將可用於扣抵碳費。

確保碳權品質 防範漂綠風險

優良合法碳權不僅幫助企業減碳、守護環境,更能增加企業品牌信譽。但劣質與廉價碳權卻導致企業花費冤枉的資源,還沒達到減碳目的,就被貼上「漂綠」標籤。

劉哲良指出,漂綠的風險樣態,包含企業更傾向購買碳信用額度來補償自身的碳排放,而非採取積極措施,減少實際排放量;部分企業可能利用「碳補償」說法,對外宣稱其產品或服務對環境沒有影響,誤導消費者以為自己購買的產品或服務對環境沒有負擔;以及部分減量計畫因技術限制,在計算減排效益時存在著高估的風險等。

例如,2023年初英國《衛報》、德國《時代》週刊及非營利性新聞組織揭露國際碳權驗證機構Verra核發的雨林碳權,超過9成無實質減碳貢獻,嚴重高估減量專案的效益。對此,Verra已承諾2025年7月前廢除其雨林保護項目,並制定新的規則與評估系統。

此外,許多減量專案也難以驗證具備「外加性」。國際非營利組織「自願性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CVCM)就曾點名8項再生能源專案並非「高品質碳權」,因為無法確認專案執行成本是否高於減排效益,若成本過低,就不具投資上的外加性。

因此,若要辨別碳權真偽與品質,首先必須認識碳權認證標準。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碳權,都得經過相關單位認證核發。基本上,核發碳權的「莊家」有三:第一是根據國際協定遵約,由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或巴黎協定第六條國際間可轉讓減緩成效(ITMO)核發。第二,國際民間認證機構,如核證減排標準(VCS)、黃金標準(GS)等,以審核自願性碳權。兩者方法學皆涵蓋農業、林業、再生能源及廢棄物等,VCS則多了工業氣體、製造業及運輸業。其中,GS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連結,VCS為目前全球主要核給REDD+(減少毀林及森林環境劣化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計畫)類型碳權的機制。第三則是由區域、國家和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協助國內減碳。

再者,無論是故意購買低成本碳權來宣稱環保,或買到劣質碳權用於碳中和卻不自知,多數業者因缺乏相關方法學背景,很難判斷碳權品質的好壞,往往必須仰賴具公信力的碳權中介機構。

目前常見有兩個碳權品質認證標準,包括由國際標準組織發布的ISO14068-1,以及ICVCM提出的「碳核心原則」(The Core Carbon Principles, CCPs)。兩者各自提出企業實現碳中和的步驟,以及對碳權品質的要求,目的是希望降低排放者的負向行為誘因,確保碳權品質穩定,以碳抵換作為減碳的最後手段並保護消費者。

ICVCM的「碳核心原則」,以管理、排放影響、永續發展等3大層面來規範。首先,管理層面須擁有有效率的管理、可追蹤、具備透明度,以及健全獨立第三方驗證。排放影響層面是碳權須擁有外加性、永久性、健全減量與移除量計算,以及減量效益沒有重複計算。永續發展則要求碳權具備對永續發展的好處與保障、對淨零排放的貢獻。

國內企業組織該如何挑選高品質碳權?環境部於2024年9月也發布《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規範企業碳中和宣告,以避免企業不實宣告或未充分揭露資訊而誤導各界,同時增進資訊透明度,藉此教導消費者據以檢視企業的減碳行動是否為「真綠」,作為後續支持該企業的參考依據。

該指引主要規範內容涵蓋企業組織、產品或服務碳中和宣告,必須經過溫室氣體排放盤查、減量及抵換三階段,並特別指出企業投資碳權需要符合國際標準,碳權公開的資訊必須完整具體且正確,以確保其減碳行動真實性與接受第三方驗證。

總體減量為主軸 碳權交易僅輔助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即俗稱的「碳關稅」,預計2026年開徵。在2024年11月舉行的第29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大會(COP29)上,與會各方批准聯合國國際碳市場新標準,允許各國進行碳權交易,不僅是碳交易制度的大躍進,也是實現氣候目標的重要一步。

碳權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協助全球環境降低碳排放,企業在推動淨零政策時應著重於總體實質減量,碳抵換僅作為輔助措施。劉哲良提醒,碳權本質是希望由政府做莊,協助原先沒有任何減碳誘因、沒有技術且沒有意願,但需要擔負減碳責任的企業增加減碳意願。因此,碳交易只是手段,減量才是目的。

隨著國內自願減量專案機制運作及碳權交易平台啟動,政府鼓勵各界積極參與自願減量機制,也會審慎核發減量額度,確保專案減量成效,並透過減量額度交易資訊公開揭露,穩健推動自願減量碳交易作為階段策略,逐步朝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邁進。(本文作者為資深媒體工作者,長期關注永續金融及氣候變遷等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