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
反洗錢教育訓練刻不容緩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強化內控與風險能力」研討會
撰文:賴威仁、吳佩珊
反洗錢教育訓練刻不容緩
2018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將對台灣進行評鑑,近來各界對防制洗錢的準備工作提高關注,未來金融人員教育訓練將是重要執行環節,防制洗錢觀念必須往下扎根才能有效推行。
台灣金融研訓院於3月16日舉辦台灣金融論壇系列「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強化內控與風險能力」研討會,會中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委鄭貞茂及台灣金融研訓院院長黃博怡進行開幕致詞,鄭貞茂特別提及我國行政高層對於防制洗錢相關作為的重視,並引用「巴塞爾防制洗錢指數」(Basel AML Index)的排名,在149個國家當中,台灣排名第99名,香港、南韓、新加坡依序排名為85、110、111名,排名越後面風險越低,所以台灣在排名上還算不錯,因此期勉政府及各界能通力合作,戮力於2018年底前完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對於台灣的評鑑工作。
業者應盡客戶審查義務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檢察官蔡佩玲首先提到,日前邀請一位加拿大財政部的外籍顧問來台,該顧問對於我國願意積極投入資源成立洗錢防制辦公室深表敬佩之意。防制洗錢是一項觀念和文化的推行,必須往下扎根才能有效推行,若是防制洗錢無法有效推行,對業者可能發生的是「拒絕往來效應」(拒往效應),影響業者在客戶、主管機關心目中的地位,進而影響未來業務推展。
現行的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國際規範架構,是由主要工業國要求成立的任務編組「防制洗錢行動金融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來規劃、執行,並由APG依據該小組提出之40項建議,對各會員國進行相互評鑑。
這40項建議多半圍繞在對於金融、非金融及海關等3類機構在防制洗錢相關之具體建議,內容主要為「盡客戶審查義務」(CDD)之相關作為,這遠比過去金融機構所提出的「認識你的客戶」(KYC)概念更為深入,並建議從客戶交易所在的位置(地理端)、型態(客戶端)及對象(交易端)來審慎評估洗錢風險。
關於APG相互評鑑,法務部每半年都會有一次的評鑑項目籌備會,協助大家作準備。台灣為APG的47個會員國之一,每一次評鑑大約10年輪到一次,明年為我國第三輪的評鑑,主要依據FATF出版的評鑑方法論專書進行,評鑑方法分為「法令遵循」和「效能遵循」。
法令遵循是看國家法律和制度,對照40項建議符合即可,但FATF在2013年更新評鑑方法論後,加入效能遵循,主要是因為亞洲部分國家貪汙、洗錢仍嚴重,僅就法令遵循一項仍難以就各國特殊弱點進行檢查,故加入效能遵循,希望能對防制洗錢產生直接成果的部分進行查核。
最後,評鑑不是年年都有,國家必須要隨時加強洗錢防制的觀念,除了從業人員本身的觀念建立,業者本身的內稽內控也須強化、人員素質也須提升。我國最近的《洗錢防制法》修正也增置了洗錢防制基金,希望未來能挹注在防制洗錢的教育訓練上。
勿有可不申報就不報心態
中華開發金控資深副總經理暨法遵長詹德恩認為,在防制洗錢措施強化後,許多過去往來許久的客戶可能也變成必須申報防制洗錢的對象,產生擾民情況,因此,應該在客戶發生「疑似」洗錢,或是匯款金額與身分顯不相當時才需說明。目前國際上對於洗錢行為的裁罰金額相當高,許多國際大型銀行皆有此經驗,業者必須對客戶審查一事予以認真看待,否則最後許多做法可能會流於形式。
中國大陸在防制洗錢的量化研究上,做得比台灣好,大陸在申報疑似洗錢案件時,件數多達幾百萬件,所以案件不論風險高、中、低,都有申報案例。
如今,我國如果要為申報而申報,縱使疑似洗錢案件由去年的1萬2,000多件,到今年預估超過3萬件,但金融同業若還有心態認為是不是可不報就不報?或是因業務導向而不想申報?此種心態就必須積極導正。
此外,防制洗錢雖有相關證照,但其必要性也應該探討,人員若需考照也應以業務相關從業者為主,避免以從眾心態去報考。
證券戶疑似洗錢9種態樣
金管會證期局證券商管理組組長吳友梅接著介紹,證券業防制洗錢相關作為。不論何種業別,金融業發展應該秉持「雙翼原則」,在業務開放和法規鬆綁時,也須思考在現行法規架構下,業者遵法態度是否已成熟。《洗錢防制法》條文更新,將於2017年6月28日開始施行,證期局今年初已針對證券期貨防制洗錢作業規範上有要求,洗錢督導主管一年要受訓12小時,洗錢從業人員一年要受訓24小時,專責人員要協調督導注意事項的處理。
此外,「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雖已於2016年7月27日公布施行,但也重新依據FATF40項建議再次做檢視並修訂17項規定,於2017年1月25日公布,證券業者應將其現行內控內規作業程序,來配合《洗錢防制法》做加強,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就證券商而言,對於疑似洗錢態樣表徵,應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並做成查訪紀錄,目前已歸納出的態樣表徵包括:身分證或法人證明文件偽造、大額交易買賣、同一人或集團使用9個以上帳戶或5個信用帳戶交易、大額買賣與身分交易不相當、使用3個以上非本人帳戶交易分散大額交易、其他明顯異常交易行為或可疑情況、2年以上無交易戶突然大額買賣、利用員工或團體開戶大額買賣、最終收益人為恐怖分子等9種態樣,為檢查局提供疑似洗錢之表徵。
此外,為節約整體市場資源,證期局也委由集保中心統一建置「洗錢防制查詢系統」,讓業者可以免費查詢。針對明年的APG評鑑,證期局已與證券商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期貨商公會合作發放問卷,詢問業者目前在洗防作業執行情況,相信能有充分的準備應對評鑑。
保險業也存有洗錢風險
安永企管協理高旭宏則針對保險業防制洗錢部分做出評論。保險業是否有洗錢風險,很多人認為即使洗錢,錢也是從銀行扣帳或匯款,所以風險偵測應該是銀行面。儘管如此,仍不能完全確信,銀行已做洗錢把關,因為對銀行來講,正常的交易或是資產規模,保險業不一定如此認為,且客戶在不同的金融機構留下的開戶證明文件不一定相同,基於這些假設,即使保險業不經手通貨,但仍有洗錢的風險。
目前保險業洗錢態樣大概有:1、利用跨境交易洗錢,如透過OIU、OBU、OSU途徑,台灣業者習慣只在開戶才對客戶做審查,但之後客戶是否存在,誰在使用該帳戶,卻不得而知,所以往後審查應再加強;2、通過犯罪收益購買保單洗錢;3、利用提前退保方式洗錢,已可以完成洗錢的一部分效果;4、預付大額年金保費方式洗錢;5、客戶與保險仲介、保險公司人員夥同洗錢,稱之為詐保,但很多時候有洗錢的動機;6、由第三方支付保費方式洗錢,保費來源也讓人懷疑;7、利用躉繳保費洗錢;8、利用現金購買保單洗錢,因目前有管制50萬元上限,所以該路徑較不易使用;9、客戶、保險公司與再保公司夥同詐欺方式洗錢;10、其他類型的洗錢案例等,以上都是從國際案例歸納出幾項保險洗錢態樣。
防制洗錢要建置完整架構去因應挑戰,除主管機關對各業的內部政策規範外,還要配合員工教育訓練。透過客戶審查,辨識與驗證客戶所給予的資料是否正確,目前台灣金融機構普遍在辨識上做得很好,但在驗證資料上則較弱。
在保險業最常見的洗錢手法,第一種為不一致的保戶資料,因為第一時間系統可能不完全累計客戶所有交易情形;第二種是透過多次的投保,將每次投保金額壓在門檻之下,除非透過保戶保單整體資料檢視,否則不易察覺異常;第三種為保險配置超過其能力,所以就會懷疑該保戶的資金來源;第四種為奇怪金流來源與去處,很多洗錢者會透過保險公司有奇怪的資金流向;第五種運用可能保戶服務弱點,去更改受益人或要保人資料;第六種是理由特異的保險需求,試圖說服保險公司。
最後,相關人員應主動省思,減少壞事發生可能性,保持永遠機警,沒有萬事巧合;保險業的收益來自廣大的正常客戶,並非來自奇怪要求的客戶,如果迎合要求都將是在破壞保險精算後的成果;未來保險業在提升管控能力上,除了人員文化上的提升,業者系統設備也應做相應更新。(本文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分析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