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
共築新支付平台
澳洲案例》公、私部門3階段協力
撰文:臧正運
共築新支付平台
如何優化數位金融服務基礎設施,以達到拓展數位金融生態系的效果,是「G20數位普惠金融高級原則」所揭櫫的8大原則之一,澳洲以新支付平台(New Payments Platform)實踐普惠金融邁向數位化。
為確保數位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得以實踐「可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提升交易效率、降低業者與消費者的交易成本,進而降低市場進入障礙,並帶動創新商業模式,是各國打造數位普惠金融生態系的重中之重。
有鑑於此,澳洲建立的新支付平台正是該國落實可互通性、改造零售支付體系與促進普惠金融的重要舉措。此平台旨在營造一個更加快速、效率,且能帶動數位支付生態發展的零售支付環境,藉由使各金融機構間的帳戶能夠互聯互通、即時清算的基礎設施,讓使用者能透過不同銀行與支付業者所提供的支付介面,用最簡便的方式完成即時的轉帳與支付。另一方面,也開放予有意提供加值服務(overlay services)的業者,使業者可以利用平台,針對不同的使用情境,提供創新服務。
採「分布式結算、集中式清算」
新支付平台的建造透過澳洲儲備銀行(RBA)與澳洲支付結算協會(APCA)的合作推動,由12間銀行集資設立「澳洲新支付平台公司」,預計於今年下半年正式上路。其中的基礎設施營運委由SWIFT負責,根據SWIFT曾發表的一份白皮書,目前全球至少有18個國家已經採用「即時零售支付系統」,而澳洲的新支付平台應是目前唯一採用「分布式結算、集中式清算」的系統。
分布式結算使支付指令直接在付款與受款銀行間交換,確保資金在移轉後即時反映在受款人的帳戶之上,更加快速的成為可用資金。而雙方銀行帳戶間的最終款項清算仍透過央行的系統進行,而能有效管理清算與流動性風險。
新支付平台除了「互聯互通」、「便捷支付」、「即時且24小時全年無休的結算服務」、「加值服務的可擴充性」等優點外,透過ISO20022規格的採用,可提高付款交易資訊的訊息傳輸量,進而使即時支付所能承載的交易資訊更為豐富,將支付與商業流程合而為一,使數位商務的模式更加多元。
公、私協力模式值得台灣借鏡
雖然新支付平台尚未正式上路,未來促進數位普惠金融的成效也有待觀察,但其推動過程中的公、私部門協力模式,頗有值得我國參考之處。本文將此協力模式歸納為3大階段:
1、主管機關定義策略目標:澳洲央行的「支付系統理事會」於2012年6月提出了一份〈Strategic Review of Innovation in the Payments System: Conclusions〉報告,昭示其帶頭推動支付體系創新的決心。該報告詳細審視了既有零售支付系統的不足,並提出一系列的策略目標(strategic objectives),要求業者透過產業協會,匯集意見並討論出執行這些策略目標的具體方案與進程。
2、產業協會設計執行方案:前揭報告要求牽頭的產業協會必須考量公益、有足夠的代表性、不受特定業者所主導,並給予所有利害關係人公平參與的機會。最後係由澳洲支付結算協會(支付產業的自律監理組織)於2012年9月成立了「即時支付委員會」,並由該委員會於2013年2月向央行提案,於同年6月開展了建造新支付平台的計畫。
3、公私協作落實治理機制:新支付平台的運作與治理牽涉許多參與主體,如央行(監管者與最終款項清算服務的提供者)、銀行與非銀行之支付業者(平台的主要使用者)、澳洲新支付平台公司(負責平台營運的法律主體)、SWIFT(資訊處理與定址系統管理的基礎設施營運者)、加值服務業者(平台生態系的其他參與者),以及澳洲競爭暨消費者委員會(確保平台的自律規則能使所有業者都有公平參與平台機會的守門者)等。這樣一個多元主體參與、法律與契約關係複雜的平台,在治理上的難度頗高,除了仰賴各主管機關的合作外,澳洲央行亦認識到產官間具備「公私協作定義標準、產業帶頭落實執行」之建設性夥伴關係的重要。並可體現在3個階段,即「監管者負責定義監理目標」、「監管者與產業組織共同設定監理標準」與「監管者監督並檢討標準執行」。
我國在金融領域的公、私協作已行之有年,各個產業公會也一直扮演協助主管機關履行監理職能的角色。值此金融科技高速發展及我國大力推展行動支付之際,未來的重點應如同澳洲經驗,在於數位支付基礎設施的革新以及可互通性的落實。因此,如何在公私協作的過程中,由主管機關扮演更加積極推動創新的角色,並由業者間以互利共生的心態,提出更具代表性的產業組織參與及發聲模式,與主管機關互動協作,將是我國如何借鏡澳洲啟示,實踐數位普惠金融的重要關鍵。(本文作者為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法學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