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

4面向鞏固洗錢防制防線 拉高金融業風險意識

撰文:蘇秋惠

近年來為使我國法遵與國際接軌公私部門攜手努力強化法制環境協助業者加速達成落實法遵的目標尤其,《洗錢防制法新制自6月底上路後擴大金流追蹤範圍金融業能否具備相關風險意識是法遵執行成效的關鍵

洗錢防制法1997年起施行同年加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為符合國際標準及因應實務運作所需期間歷經多次修法並於2001年及2007年先後接受兩輪APG相互評鑑惟近年來國內外洗錢與資恐事件頻傳且洗錢手法管道更趨多元化2018年將接受APG第三輪評鑑為提升我國洗錢防制體質,《洗錢防制法修正案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20161228日公布2017628日起正式上路其授權子法於同日生效

新制之落實強調4個面向

洗錢防制法新制係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2012年發布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40項建議等國際規範增修法條從洗錢行為定義適用範圍前置犯罪客戶審查機制交易紀錄保存邊境金流管制罰則等皆逐項規範

在金融機構適用方面考量融資性租賃亦為洗錢的可能態樣且風險相對高也將其納入適用金融機構規範銀樓業因國情文化因素修正列入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該項電子支付機構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則為金管會指定適用的金融機構

為使必要時追蹤資金流向有所依循未來無論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保存必要交易紀錄違規者則有對應罰則針對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金融機構採取強化審查與防制措施或甚至限制禁止與其從事交易

洗錢之前置犯罪舊制中係強調重大犯罪」,因犯罪成立門檻相對高致使實務上不易追訴洗錢犯罪而新制擴大前置犯罪範圍包括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等特殊洗錢罪及未遂犯均有罰則機制以徹底打擊可疑金流背後的犯罪行為

綜觀來說新制之落實強調4個面向1提升洗錢犯罪追訴可能性2建立透明化金流軌跡3強化我國洗錢防制體質4增進國際接軌

因應新制金融機構應加強帳戶及交易監控能力

隨著洗錢防制法新制上路,《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亦同步生效金融機構如於確認客戶身分時發現疑似使用假名人頭戶等情事得婉拒與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並應定期審查既有客戶身分以確保資料更新依風險程度採取相應的內部控制程序引入新興科技加強帳戶及交易監控能力

原則上金融機構針對新台幣50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的通貨交易應向調查局申報若屬金融機構間的交易及資金調度代理公庫業務所衍生的代收付款項等如經確認身分且無洗錢疑慮者則免申報惟相關紀錄憑證仍需確實留存

日前我國於今年720日正式脫離APG過度追蹤程序顯見法制面的進展已受國際關注包含修正洗錢防制法》、推動刑法沒收制度與資恐防制法》。惟在實務面上業者對風險的敏感度與自律仍是核心關鍵觀察國內外洗錢案件更印證法令遵循與內部控制的重要性

雖然法遵制度的建置可能將影響成本結構但若不慎觸法後續面臨的罰款與聲譽損失更不容小覷故業者應重整思維檢視各環節是否符合規定應用科技整合降低成本加強教育訓練確保每位高階主管專責人員了解其職責與違規後果如發現可疑交易或事件應即時通報以利主管機關在第一時間進行有效因應措施透過法制面及實務面的作為期許我國於2018年第3輪評鑑中爭取佳績本文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分析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