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
我國《洗錢防制法》實施 20周年研討會
建構妥適機制 台灣面迎第三次APG評鑑
我國《洗錢防制法》上路多年,仍有須建構更妥適機制的空間,以便能通過即將到來的亞太洗錢防制組織第三次評鑑,成為國際認同的洗錢防制白名單。
犯罪手法日新月異,使金融機構在洗錢防制工作中,面臨重重問題與挑戰,是政府與業界均須重視的課題,尤其,時值《洗錢防制法》20周年,加上我國2018年將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 APG)評鑑,在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指導下,台灣金融研訓院特別與中華財金法學會於2017年底共同合辦「我國洗錢防制法實施20周年研討會」,以利金融機構順利推動《洗錢防制法》,並建構洗錢防制工作的更妥適機制。
台灣金融研訓院院長黃崇哲致詞時表示,我國20年前推動《洗錢防制法》立法,這在當時算是相當先進的立法,同時也是周邊國家相關重要參考依據。然而,這 20年間不論發生911事件,還是2008年金融海嘯以來,對於各項金融監理,特別是洗錢防制、反資恐方面有很多國際上重要趨勢發展,台灣金融業在相關的法令遵循上與國際接軌出現落差,而這樣的落差讓我國金融機構去年都非常努力投入提升反洗錢、反資恐,以及相關法遵工作。
本次研討會分為 4個部分,包含「洗錢防制制度之建立與展望」、「金融科技對洗錢防制工作的挑戰」、「金融機構實質受益人審查問題之探討」、「洗錢防制工作中金融機構承擔責任的比例原則問題」。
急起直追國際腳步 名列歐盟洗錢防制白名單
首先,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執行秘書余麗貞提到,我國是APG創始會員,2001年受APG第一輪相互評鑑,因我國有亞洲第一部洗錢防制專法,也有金融情報中心(FIU),因此,在亞太區的評比取得相當不錯的成績。然而,2007年我國接受APG第二輪評鑑結果不佳,主要是因為這10年來,我國《洗錢防制法》的進展相當有限,2018年11月台灣將接受APG第三輪的現地評鑑。
台灣GDP有5,300多億美元,經濟體屬於前段班,但在APG排名中,卻與庫克群島、印尼、諾魯、尼泊爾等國同列一般追蹤國家名單,若列入加強追蹤名單則與阿富汗、寮國、緬甸、巴布亞紐幾內亞、馬爾地夫並列,「其實還蠻難堪的。」
同時,她也提到,所幸台灣過去推動《刑法》、《刑事訴訟法》、《洗錢防制法》修法,並訂定《資恐防制法》,去年7月台灣獲APG無條件脫離追蹤名單,且台灣是唯一獲得「無條件」脫離追蹤名單的國家。
過去執法心態都是追人、找證據,進而定罪,至於犯罪所得的沒收只是附隨措施,導致法官判定沒收犯罪所得到實際進入國庫的比例只有3成,也因為沒收、扣押法制嚴重缺失,在漠視追金流的情況下,使得犯罪集團壯大。
至於台灣為何要接受APG的評鑑?其實台灣本身就是APG創始會員國,有履行會員間相互評鑑的義務,且接受APG評鑑有助台灣與國際規範接軌、金流透明、經濟貿易發展、打擊犯罪、提升國家國際形象等。
APG第三輪評鑑除金融機構外,還涵蓋了指定的非金融機構人員或事業,如律師、會計師、不動產經紀業、地政士等。因此,洗錢防制的主管監理機關從金融機構的金管會擴及經濟部、法務部等,需要數個部會完成,跨部會的協調更加重要。
余麗貞強調,「台灣已經在洗錢防制上落後太久,但急起直追絕對不晚」、「台灣未來若可以成為歐盟洗錢防制白名單,絕對有助經濟發展。」
金融科技洗錢防制 首重金流掌控度及透明度
只有遵循國際金融相關法律規則,才能面迎國際市場。院長林志潔,以及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官蘇文杰就「金融科技對洗錢防制工作的挑戰」發表專題演講。
林志潔分享,APG第三輪洗錢評鑑主要觀察有兩大面向,一方面是有沒有好的法治架構,另一方面則是執行法治架構的成效。而台灣現在面臨的問題是,去年修法完成,剩下約1年時間來執行,時間太短了。
如今美國及絕大多數國家不只把洗錢視為追查重大犯罪為目的的行為,洗錢防制更被視為掌控金流、資訊透明度,以預防之後更重大犯罪發生的概念。
另外,絕大多數國家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都可以成為刑事犯罪的被告,這點與台灣有很大的差異,且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無法享有自然人列為被告時的權利。
若我國在洗錢防制上與國際有落差,會使得金融機構在打國際杯的同時,面臨既要遵循國內規定,且要符合國際洗錢防制的標準,需要有兩套法遵標準。
然而,現在不是說金融機構不打國際杯就沒事了。金融機構現在必須理解的是,美國洗錢防制監理已經深入到即使業者不打國際杯,深耕國內市場都有可能違反規定。
像是德意志銀行莫斯科分行、倫敦分行的左手轉右手「鏡像交易」,遭美方以洗錢為名開罰6.3億美元,以及JP摩根香港因雇用中國大陸高官第二代遭美重罰 2.64億美元為例,顯示美國對洗錢防制的監理已經跨出美國國境。
台灣要走出去,一定要了解國際趨勢,只有掌握國際遊戲規則才有辦法打國際杯,以前是船堅炮利的時代,如今法律是美國的船、美國的炮,產業若不能理解美國的法律需求,在國際市場上,我國產業會非常艱辛。
金融科技已經是國際潮流,為利於金融科技發展,我國及其他各國紛紛推動讓過去需要許可的金融業務,使業者可在一定範圍內以「監理沙盒」的方式進行嘗試,且監理沙盒強調負責任的創新。因此,消費者保障、洗錢防制等不可能因為打著監理沙盒的旗幟而得到豁免。
蘇文杰則就比特幣等數位貨幣對洗錢防制的影響進行分享。他指出,數位貨幣具有不可否認、共識演算、透明可信的三大特性,然而,數位貨幣因未受政府監管與規範,使得各國政府都對數位貨幣的發展相當頭痛。
我國將比特幣等數位貨幣視為高度投資的數位虛擬商品,且因為缺乏專屬法規的交易保障機制,國人交易或持有時,恐面臨價格波動較大的投資風險或匯兌風險,以及駭客攻擊竊取風險等;另外,也因為對數位貨幣缺乏專屬法律保障,因此容易淪為販毒、洗錢、走私等非法交易工具。
前恒生銀行合規部助理經理錢淑賢舉例說明澳門匯業銀行於2005年遭美國財政部指控為北韓洗錢,美方建議美國企業斷絕與匯業銀行的聯繫,而在匯業銀行遭控為北韓洗錢的消息傳出後,澳門出現擠兌現象,為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澳門政府接管匯業銀行,匯業銀行案例顯示即使不在美國設有分行,只要業務觸及美元,就有可能遭美方指控涉及洗錢。
即使到目前為止,有關單位對匯業銀行已終結調查,且匯業銀行也已經被罰了,但匯業銀行因此受到的影響持續顯現在員工薪資仍要由其他銀行同業支應,以及匯業銀行的金融卡無法跨行、跨國使用等面向上。
洞悉洗錢防制本質 確實認識風險並展現作為
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兼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組長蔡佩玲表示,即使公部門去年進行洗錢防制模擬評鑑,但結果卻不太理想,主要是因為國內對於洗錢防制仍處於知其然,不知其所然的階段。
如今反資恐、反洗錢已成為國際價值,迫使台灣在國際壓力下推動《洗錢防制法》的修法,以及訂定《反資恐防制法》的立法,而洗錢及資恐都是以金錢為手段,兩者區別在於防制的對象不同,洗錢的對象是犯罪分子,資恐的對象則是恐怖分子,也因此,洗錢防制是要讓犯罪分子無法享用犯罪所得,反資恐則是讓恐怖分子無法拿到錢進行恐怖行為。
蔡佩玲呼籲,即使台灣是APG會員國,但因為對國際洗錢防制的無知,讓台灣在面臨今年APG的評鑑相當痛苦,其實,APG第三輪評鑑就是講求以風險為本,要求每個人扮演好角色應有的作為,確實認識業務、客戶以及機構所面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