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問責機制:這次不一樣

108.6台灣銀行家第114期撰文:Olga Rakhmanina 譯者:劉維人
世界各地的監管機構都在重新檢視個人問責機制,確保高階經理人能夠在出問題時承擔責任。英國、香港、澳洲等地才剛開始建立基本架構,但許多人認為它們正在往正確方向邁進。新規定一定會增加營運成本,但應該也能提高監管透明度,提高大眾的信心。過去十年充斥各種金融醜聞。在全球金融危機時期,政府為許多「大到不能倒」的公司紓困,讓全民承擔沉重帳單。隨後,倫敦同業拆放款利率(LIBOR)的操縱事件,又對消費者貸款與企業貸款利率產生連鎖衝擊。此外,大部分大型國際銀行都曾因防範洗錢不力,讓該行業被罪犯利用而被罰款。許多消費者也因為銀行業在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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