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故事 > 歷代精選 2025年12月

T17、T18案的治理課題

詹芳書

來社會關注的T17與T18地上權提前解約,不論從投資角度、財務角度或公共政策角度觀察,「解約金應如何計算」確實是最直覺、也最容易引發討論的焦點。然而,真正攸關壽險資金運用健全性的,並不僅是單一案中補償金額的高低,而是其背後所反映的制度設計是否足夠透明、可預期並能長期維持信任。對壽險公司而言,不動產投資是一項以數十年為尺度的長期承諾;對公共資源管理而言,地上權契約同樣具有跨世代的政策延續性。當制度能清楚界定權利義務、規範提前終止的補償原則、界定不同公共利益變化下的處理方式,投資人才會願意投入耐心資本,資金才能長期穩定地留在實體經濟。

台北市政府與新光人壽對於市地T17與T18地上權提前解約議題,值得關注的不只是「金額」的問題,還包括其背後反映的制度設計是否足夠透明、可預期並能長期維持信任。制度是否完備、程序是否透明、協調是否可預期,才是長期資本願意承擔風險、亦能支撐國家、城市與產業發展的真正基礎。制度建立信任,而信任才能讓長期投資得以持續。

長期低利環境使壽險公司更依賴具穩定現金流、契約期長、波動性低的資產,不動產因此成為最具「負債匹配效果」的工具。租金收入穩定,能有效對應終身壽險、還本型保單、年金等長期義務,在資產負債管理(ALM)上扮演重要的存續期間緩衝角色。

但不動產的優點也伴隨治理與監理風險。不同於可即時定價的金融資產,不動產涉及用途、開發、估值、租賃結構等高度特定化因素,其現金流具有不確定性。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下,不動產屬資本權數較高的資產(風險係數約15%),公司需付出更多的自有資本來支撐,顯示監理單位對其風險特性的高度重視。

為兼顧資金運用彈性與資本健全,監理機關於2021年制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要求投資標的須具有可用性與收益性,以確保不動產投資能提供足以支撐負債的穩定現金流。

「管理辦法」第五至第八條圍繞著「即時利用並有收益」這一核心精神。合理收益的標準包括出租率至少6成與年化收益率達一定基準,意圖確保不動產不會成為長期閒置或報酬不足的低效率資產。

制度也要求地上權案件逐案認定,不得以群組平均掩蓋個別投資的實際狀況,並透過持續的收益檢核、鑑價與報核程序,確保投資行為具透明度且能被監督。監理的目的,是確保壽險資金保持良好的資產效率,避免負債端出現長期承諾、資產端卻因開發延宕或用途不符而無法產生相對應現金流的現象。因此,「可用性」、「收益性」與「程序性」三者構成監理制度的基礎。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T17與T18地上權案原是一項典型的長期不動產投資。壽險公司取得50年地上權,依契約負有持續性開發義務,原則上也應能享有相應期間的預期收益。後續因輝達(NVIDIA)表達使用意願,相關方開始探討提前解約與重新安排使用方式,使案件從原先的投資管理議題,轉化為對「地上權契約結構」與「資金運用制度」更深層的反思。

地上權是一項具有長期期間、義務與權利對價關係皆高度明確之契約,任何提前終止都會引發如何計算「合理補償」的問題。這並非針對某一方,而是契約法與經濟學均會面對的典型議題:解約金是否僅反映既有支付(如權利金與租金),或是否包含未來報酬的折現價值。

在學理上,地上權的經濟價值通常由「剩餘年限、預期收益、風險調整後折現率」等要素構成,因此在提前解除契約時,如何處理未來預期收益屬於必然會出現的討論。地上權契約若提前終止,其解約金的計算原則通常包括三部分:已支付成本、尚未攤銷的必要投入,以及剩餘期間的經濟價值。前兩者屬可查核的實際成本,剩餘價值則依未來可預期的使用收益,以風險調整後的折現率估算其現值。若以此制度化方法推估,解約金的合理範圍通常介於「補償既有投入的數十億元」到「反映長期使用權經濟價值的約百億元量級」之間。真正重要的爭點不僅是精確金額,而是採用透明、可檢驗且一體適用的評價模型,因為制度化的原則才能建立長期投資的信任基礎。

T17與T18案所呈現的不是單純的商業糾紛,而是長期投資契約在面對重大政策調整與使用需求變化時,所必須面對的制度性協調問題。當公共政策、產業布局與原始契約並行存在,如何透過制度設計在不同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是值得深究的層面。

從審慎監理角度而言,保險業進行不動產投資,始終被要求維持穩健、可預期與具現金流支撐能力的資產結構。然而,長期契約若因政策或產業需求變化而提前終止,其影響並不限於個案,而涉及壽險資金如何面對「公共資產與政策變動」的制度性風險。

在制度層面,壽險資金在參與公部門的長期資產運作時,其投資風險不僅來自市場,更包括政策、制度與環境變化的風險。這類風險因其發生機率低、影響度高,屬於「稀有但重大」的風險類型,因此難以由現行「管理辦法」或資本要求完全涵蓋,在制度層面,未來可思考如何讓長期地上權契約在公共利益變動下,具備更透明的「合理補償機制」?如何透過制度安排降低壽險資金在公共開發案中的不確定性?如何在產業布局需要快速調整時,同時維持契約精神與投資秩序?

不動產投資在壽險資產中具有「讓負債穩定、讓現金流平順」的功能,但其不流動與不可即時評價的特性,使其在政策或環境變動時更容易承受壓力。尤其當投資標的涉及公共資產或政府主導開發案時,制度穩定性與契約可預期性就成為影響保險資金風險的重要因素。

在清償能力制度下,地上權不動產的風險權數高,一旦提前終止,可能造成資產減損、現金流中斷,也會改變資本負擔。這不僅影響個別公司的財務結果,也會影響壽險業參與公共建設的意願。因此,T17與T18案讓社會重新理解:壽險資金雖是耐心資本,但「耐心」需要在可預期的制度環境下運作。越是長期的資金,越依賴制度的穩健,而非臨時性的政策變化。

T17與T18所呈現的問題並非特例,而是所有長期契約與公共政策之間的共同議題。由此案觀察制度方向仍有諸多可待調整的面向。

首先是建立地上權契約提前終止的標準化補償機制,將政策變動風險納入投資風險揭露,以及強化跨機關協調機制,以提升制度可預期性。可參考國際基礎設施合約模式,明確定義解約補償的評價原則,例如已投入成本、未來預期收益與折現後價值,以制度化方式降低不確定性。其次是將政策變動風險納入投資風險揭露;在大型公共建設案中,壽險公司亦可揭露「政策環境評估」或「制度風險因子」,讓投資決策更完善,監理機關亦可得到更完整資訊。再者,強化跨機關協調機制,以提升制度可預期性。當長期契約涉及城市發展、產業政策或中央法規時,跨機關協調是降低摩擦成本的重要工具,並非針對特定事件,而是長期治理所需。

長期資本的力量來自穩定;穩定源自制度的設計。制度的可預期性,是長期資本的最佳保障。T17與T18案不僅提供個案反思的機會,更提醒我們壽險資金的本質是長期性的、承諾性的,也因此最倚賴制度的穩定性。「管理辦法」透過「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確保資金能穩健運用,但當投資標的涉及公共資產與政策調整時,現行制度仍有深化空間。未來若能在長期契約、公共利益與制度可預期性之間找到更明確的協調機制,壽險資金將能在不增加風險的前提下,更積極支持城市發展與產業升級。(作者為東吳大學財務工程與精算數學系教授、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