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
AML╱CFT數位科技發展 秉持三原則
優化洗錢防制
AML╱CFT數位科技發展三大原則包括風險為本原則、負責任創新原則與普惠金融原則。只要是可提升洗錢偵防效率、提升風險管理、節省成本、提升正確性、強化稽核的新方法或新科技,都是AML╱CFT數位科技的發展面向。
根據聯合國概估,全球每年在國際上流通的洗錢金額逾8,000多億美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訂定40項建議為國際洗錢防制工作之準則,雖不具懲戒性,但如果被歸類為高風險或是受管制的國家或地區,足以嚴重影響其國際競爭力。我國於2019年6月APG評鑑,達最佳的「一般追蹤」等級,金流秩序的穩定與透明,需要政府、產業與民間共同支持,正所謂防制洗錢人人有責,即使過程中可能會帶來一點不方便。
透過科技大幅提升效率
金融相較科技,是受到高度監管的,因為金融就是建立在信任之上,完全地秉真排偽,對於缺失零容忍;另一方面,科技是崇尚自由的,因為往往科技就是在實驗與錯誤中找到突破。近年來,金融科技的迅速發展,有科技獨角獸投入,但也有金融機構的轉型,在不同的金融情景,透過科技讓銀行無所不在。金融機構身為洗錢防制的第一線,需要投入大量成本人力,但卻又容易被詬病「效率極低」。舉例來說,金融機構會定義一些條件跳出疑似異常交易的客戶,然後再透過多重比對,但可能只有0.5%是真正有問題而需要提報的,其他可能都是假警報。數位科技有望改善效率,參考國外運用RegTech的經驗,透過科技或許就能從0.5%大大提升效率到5%至30%。
洗錢手法推陳出新,數位科技發展迅速,台灣金融研訓院8月初舉辦「2021金融科技種子教師研習工作坊」,台北富邦銀行洗錢防制專責督導主管蔡佩玲副總受邀主講「金融科技與洗錢防制」,就特別介紹FATF於2021年7月發布之《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of New Technologies for AML╱CFT》(暫譯「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新科技的機會與挑戰」)相關重點。AML╱CFT數位科技發展三大原則,第一,風險為本原則(Risk-based Approach),透過風險點與行為偵測,從交易監控偵測行為模式中的離群值,判斷風險高低;其次,負責任創新原則(Responsible Innovation),最後就是普惠金融原則(Financial Inclusion)。只要是可提升洗錢偵防效率、提升風險管理、節省成本、提升正確性、強化稽核的新方法或新科技,都是AML╱CFT數位科技的發展面向。
數位科技運用仍存挑戰
像是AI╱ML的突破,就很值得期待,科技廠商擁有絕佳運算能力,但缺乏洗錢防制方法論,發展出來的商品很創新,但可能不好用,相較傳統AML系統商累積多年開發經驗,深知洗錢防制重點與方法,但可能走不出舊有的框架,流於新瓶裝舊酒,只要能在其間找到平衡,相信未來透過AI╱ML將是有機會提升洗錢防制效率的重要應用。另一個重要里程碑是Digital ID,尤其是疫情期間,傳統大量實體接觸與面對面的客戶辨識方法,就遇到很大的窒礙,如何透過更多元的方式來辨識客戶,舉凡生物辨識應用、交易屬性、交易IP,甚至是交易地等不同形式的數位認證,減少金融機構執行客戶審查的不方便,改善客戶體驗。
AML╱CFT數位科技運用仍有許多挑戰,首先,監管機關的態度究竟有多開放,像是國內訂定了《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但監理沙盒到底是鼓勵創新,還是侷限了新創,從國內核准監理沙盒的案例尚不多,值得持續關注。另外,像是生物特徵的蒐集範圍或是個資蒐集範圍與運用監督的不夠明確,其實也潛藏著危機與濫用危險。對於金融機構而言,事前評估是否要採用新科技的成本與效益分析,或是實際運用新科技的效用評估,市場上皆未有定論,但千萬要注意的是,運用科技之後,剩餘風險不明確,仍需關切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