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

國銀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

發展積極主動的風險管理模式
撰文:黃寶慶

自2019年金管會公布我國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的名單與相關措施後,銀行對申請獲准採用內部評等(IRB)法計算信用風險應計提資本的可能性,開始抱持著極大期望,本文將提出建議供銀行與主管機關於評估上述議題時參考。

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自1988年來所發布之巴塞爾資本協定,長期來被多數國家之金融監理機關奉為圭臬。此協定多年來因應國際金融情勢與銀行業實務發展持續改版中。其中自2007年所實施的規範,針對銀行應準備多少資本支應信用風險的計算方法,分為標準法與內部評等(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法。

IRB法係指銀行依內部模型所產生之風險因子〔違約機率(PD)、違約損失率(LGD)與違約暴險額(EAD)等〕,依不同暴險類別所設計之公式計算應計提資本。欲採IRB法者,須通過主管機關之審查。

理論上採用IRB法可精確量化客戶之信用風險,透過模型結果與日常業務結合,可利銀行穩健經營。但實務上導入IRB法須仰賴許多條件的配合及資源的大量投入,故能順利成為IRB法的銀行在國際上多屬大型銀行。我國自2006年來共有3家銀行提出IRB法之申請,但並無銀行獲准,故銀行迄今皆採標準法。

我國D-SIBs的措施重啟IRB法申請的可能性

多年前3家銀行的辛苦申請過程經口耳相傳後,已讓多數銀行不敢再想IRB法這件事了。然而,金管會於2019年公布了我國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的相關措施後,一切似乎有了轉圜餘地。

D-SIBs的規範是指各國應依一定標準篩選出大到不能倒的銀行,予以更嚴格的資本適足標準及措施,以維護該國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有關我國D-SIBs的詳細說明請參閱本刊118期,在此不贅述。我國現行有5家銀行獲選,分別是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台北富邦、兆豐及合庫。前述銀行表示入選D-SIBs是榮耀也是責任,展現充分配合相關政策的決心。然而要求D-SIBs提高資本適足率的規定(額外法定資本2%及彈性內部管理資本2%),著實讓這些銀行傷透了腦筋,其原因在於普通股權益屬最昂貴的資本來源,此規定恐讓身處紅海市場的這些銀行在競爭上處於劣勢地位。

因此我國D-SIBs向金管會提出建議措施,以減輕其提高資本的壓力。其中有項最重要的建議措施,就是希望金管會可以重啟IRB法的申請。

簡言之,資本適足率的分子是資本,分母是風險加權資產。以信用風險而言,風險加權資產就是把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拉出來,不同資產類別乘以不同的風險權數。就標準法而言,不同資產類別的風險權數在特定條件下是BCBS給定的固定值;但IRB法則是以個別銀行內部模型所估算出每一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成分值(PD及LGD),透過複雜的數學函數,計算出每一交易對手的風險權數。只要銀行的資產品質良好,透過IRB法所算出的風險權數會較低。在分子資本不變下,透過分母風險加權資產的降低,可讓資本適足率提高!

對我國欲申請IRB法銀行之相關建議

模型建置面

「模型建置過程文件化程度不足」長久以來是多數銀行的共同隱憂,原因是許多模型的建置流程雖然只要撰寫幾行電腦程式即可,但若要將其訴諸文字卻要長篇大論。因此,多數建模人員在撰寫技術手冊時會痛苦萬分。然而模型技術手冊為銀行相關專業知識傳承的重要資產,故無論如何一定要要求將此手冊寫得鉅細靡遺,否則日後相關人員一旦離職,則銀行模型建置與修正之工作勢必停擺。

模型驗證面

此環節中最重要的是驗證機制是否具備真正的獨立性!具實質獨立性的驗證機制才能確保可透過此流程發現模型缺失並予以改進;無實質獨立性者,驗證工作將只是無聊的例行公事,即便發現缺失也很容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模型實際使用面

依規定評等系統之設計目的,若僅為提供IRB法計算所需之投入,將無法取得使用之核准。採用IRB法之銀行,應將其內部評等系統運用於授信准駁、額度控管、信用風險報告、損失準備提存、法定資本計算、經濟資本計算、風險容忍程度、價格訂定與績效評估等項目。

爰上,落實內部評等制度於日常業務的運用,才是銀行可否核准得採用IRB法之關鍵!試想,若銀行之內部評等產出僅供授信案件之額度訂定、訂價、准駁等構面之參考,無更深入之結合,這表示什麼?最大的可能,就是連銀行都不是很信賴內部評等結果。拿一個自己都不敢用的產出想要交給主管機關來背書認證,這不是件很荒謬的事嗎?

第三道防線的角色

在規範中,稽核部門在IRB法上也扮演了重要的查核角色。但現實上銀行有能力建模、驗證的人才已經不多,難道還有剩餘人力可以放在稽核部門,讓這些人去查核?根本解決此問題的方法為何?筆者建議為:蒐集使用者意見,看建模部門針對重要議題是否有具體回應;查核模型技術手冊與使用手冊是否完整清晰;派人在建模(或啟動相關專案)時即參與全部過程。

稽核人員務必要充實在風險管理領域的知識,扮演好第三道防線的重要角色!

對主管機關之相關建議

法規制度面

我國現行法規對IRB法之申請,有需再研議之處,例如設定資產規模門檻、試辦期間需3年之相關規範等。建請主管機關透過銀行公會共同研究小組與業者充分討論與溝通,以建立健全的申請環境。

審查標準面

模型是簡化複雜的現實,並假設過去的歷史會重演的情境下產生的,所以永遠不會有所謂的完美模型!故建議主管機關在日後審查時,無須拘泥於模型建立的技術性程序與確選變數的合理性分析,應把重點放在文件化工作的完整性、風險成分量化值的合理性、驗證機制的獨立性及實際使用的落實性即可。早期主管機關最擔心的是銀行的道德風險問題,意即銀行有誘因去求取應計提資本之最小化。然而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已對IRB法銀行設定資本底線(2023年實施),故此風險已大幅降低。

人才培訓面

IRB法的審查工作,可分為書面審查與實地審查兩階段。由於審查工作繁多,故涉入之主管機關人員,除法制組負責資本協定之人員外,有時還會包括本銀組與金控組的相關業管同仁及檢查局的人員等。法制組相關人員的專業性當然無庸置疑,但其他協同參與審查人員專業能力的提升,將有賴主管機關提早規劃予以培訓。另建議主管機關的高層,給予相關單位充足的人力與資源,以利未來審查工作的進行。

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是獲利與開發業務利器

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絕不單單只是守護城池的重要工具,更是開發業務與獲取收益的利器。建議國內銀行高階管理階層不應僅從法定資本計提的角度來看IRB法,而減緩了銀行進階風險衡量工具、系統與風險文化之持續發展。

從主管機關的角度,核准銀行採用IRB法,除可提高銀行的資本適足率外,對銀行還有什麼益處呢?筆者認為最重要的,就是可以讓銀行發展更積極主動的風險管理機制。例如有了風險成分值的計算能力後,銀行就可精確計算出「風險調整後資本報酬」(RAROC)。RAROC的計算,可分成事前與事後來看。就事前而言,相關數字是取決於決策者的預測,計算結果可當成資本分配、交易限額設定、策略規劃等決策的依據。以事後來看,RAROC也可作為績效評估與風險分析等決策之依據。

有個網路笑話寫說:有天學校上課時,老師問大雄說:「你有90元,再去跟胖虎借10元,你總共會有多少錢?」結果大雄回答說:「0元。」老師很生氣地說:「你根本不懂得數學!」結果大雄也很生氣地回老師說:「你根本不懂得胖虎!」

希望未來在主管機關的把關下,多數的國內銀行,有朝一日都能像大雄一樣,充分了解您的交易對手!(本文作者為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