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銀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

發展積極主動的風險管理模式

109.11台灣銀行家第131期撰文:黃寶慶
自2019年金管會公布我國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的名單與相關措施後,銀行對申請獲准採用內部評等(IRB)法計算信用風險應計提資本的可能性,開始抱持著極大期望,本文將提出建議供銀行與主管機關於評估上述議題時參考。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自1988年來所發布之巴塞爾資本協定,長期來被多數國家之金融監理機關奉為圭臬。此協定多年來因應國際金融情勢與銀行業實務發展持續改版中。其中自2007年所實施的規範,針對銀行應準備多少資本支應信用風險的計算方法,分為標準法與內部評等(Internal Ratings-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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