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

LEAP計畫海外研習》綠色金融

制定綠色債券準則 有助活絡綠色投資
撰文:石宛平

近年政府鼓勵產業從事有關環保及環境改善之綠色投資,特別是綠色債券被視為相當有潛力的金融商品,而如何制定適合台灣之規範準則,亦可參考ICMA等國際組織相關發展脈絡。

色債券(Green Bond)最早係由歐洲投資銀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於2007年發行,該債券於盧森堡證券交易所掛牌,資金使用於與環境改善相關之計畫。惟現今廣義之綠色債券,亦包括社會債券(social bond),其應用領域已不再局限於再生能源、汙染控制、潔淨交通等與環境保護相關之範疇,舉凡如興建具普惠性之基礎工程、國民住宅、微型金融等可改善生活環境之計畫,亦涵蓋在內。

一般而言,綠色債券於形態上,可分為4項標準。1、資金用途:資金須用於綠色領域,於借新還舊(refinancing)之情形須具體說明應用於償還舊債之比例為何;2、綠色計畫(工程)之評估原則及標準:因債券之資金應用或營收係連結至綠色計畫,發行者須說明該綠色計畫之具體內容為何,何以具環境或社會公益性;3、資金之管理:發行債券所募得之資金,發行者另須設專戶使用該資金,確保資金確實應用於綠色領域;4、定期報告資金使用情形:發行者須每年揭露其資金之使用情形,內容應涵蓋資金所連結之綠色計畫的執行情形,及計畫對環境改善之預期效果。

全球綠色債券發行金額增

截至2017年上半年止,全球共發行135筆(狹義)綠色債券,總金額達521億美元,較2016年上半年增長68%(2016年上半年共發行81筆,總金額為311億美元)。以發行者來看,仍以主權機關(含國家、地方政府及跨國籍組織)為主,約占總發行金額的45%,較2016年全年金額增長19%;其次為公司,約占其中的32%,較2016年上半年增長1倍;金融機構則位居第三,約占20%,較2016年同期衰退10%。

以巴克萊銀行為例,因為是ICMA(國際資本市場協會)會員,也協助制訂有關綠色債券之發行標準及原則。另有嫻熟該領域之團隊,除幫助客戶發行綠色債券外,對於債券內涵是否具綠色特質,亦可提供諮詢意見。此外巴克萊銀行之財務部門,亦投資甚多之綠色債券,2015年巴克萊銀行對綠色債券之投資已超過10億英鎊,該行將持續加碼投資綠色債券,並以20億英鎊為其目標。

德銀行力挺離岸風電融資

德國商業銀行為德國政府持股15%德國第二大銀行,旗下設有專責部門從事再生能源之放款及相關業務,具有超過25年之再生能源放款經驗。該行自2010年開始積極辦理離岸風力發電融資,迄今為止已在7個離岸電力計畫中擔任主辦行或主要參貸行,另有12個計畫正在評估中。

離岸風力發電(offshore wind power)通常設置於距海岸30至160公里處,與陸上風力發電(onshore wind power)相較,具有風力容量因數(capacity factor)及額定容量(rated capacity)高等優勢,但所需之資本支出亦較陸上風力發電為高。

從歐洲經驗來看,離岸風力成功發展下列關鍵因素:

1、初期有賴政府補貼:以國際經驗來看,初期各國政府對風力電價多採FIT(feedin tarif f)模式,即對風機產生之電力採固定價格收購,待產業發產成熟後可改採競標方式(auction-based mechanism),由業者就價格及發電量競標,目前德國新設風場已採此種模式,收購之電價甚至可低於市場價格。

2、建立穩定的供應鏈:在發展初期供應商可能多來自國外,但只要政府產業政策明確,持續有新風場的建立,台灣就能發展出穩定的本土供應鏈,並創造相關就業機會。

3、金融業者須予以融資協助:離岸風力對多數台灣銀行業者而言,屬全新領域,惟銀行業須有嘗試精神,協助該產業之發展。離岸風力融資的貸款期多長達1520年,風力計畫是否可行,宜至少經1個以上之獨立機構評估認證。另供應商之保證、保險之運用,各國政府擁有之輸出保險機構(Export Credit Agency)的保證,甚至是FIT計價連結匯率風險等都是可採行之降低風險措施。筆者會後曾詢問德國商業銀行有關離岸風力融資之逾期比率,該行表示自2010年辦理離岸風力融資以來,尚無逾期放款產生。

綠色債券投資潛力看好

另外,在綠色債券方面,台灣櫃買中心於2017年4月正式公告綠色債券辦法,讓台灣進入可發行綠色債券的國家之列,首批綠色債券也於2017年5月19日問世,由凱基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商銀及永豐4家銀行發行,總金額約新台幣51.71億元。巴克萊銀行分享,將綠色債券指數進行外匯避險後,以Sharpe比率(Sharpe Ratio)衡量綠色債券指數的風險調整績效,美林銀行(Bank of America Merrill Lynch)及巴克萊MSCI(Barclays MSCI)發行的綠色債券指數的風險調整績效明顯高於其他全球債券指數,顯示投資進行外匯避險後的綠色債券指數型產品,有潛力獲得比一般債券指數型商品更高的報酬。

近年政府鼓勵產業從事有關環保及環境改善之綠色投資,雖然發行人對綠色債券的認證流程須經過櫃買中心認可,但政府並未對綠色債券為完整之定義,亦未對其有關之資金用途及評估方式公布規範標準。ICMA所制定之綠色債券標準及原則雖無強制性,屬自願遵循範疇,惟政府可考慮依ICMA之有關建議,制定適合台灣之指引原則,初期為鼓勵投資人投資綠色債券,亦可考慮給予一定之租稅誘因。(本文作者為臺灣土地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副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