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
為都更添資金活水
金管會政策鬆綁》銀行、證券、保險業
撰文:金管會銀行局
為都更添資金活水
如何協助參與者在「都市更新、美化都市」的過程中,取得適足資金活水,以順利達成都更政策與市容發展的目標,須解決都更資金融通管道既存的問題,才能有效協助都更進行與發展。
截至今年2月底,銀行承作都更融資240件,融資餘額達新台幣(幣別以下同)971.04億元、占全體本國銀行總放款(26兆1,252億元)比率0.37%;都更信託216件,信託資產達891.61億餘元。
依《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計算,截至今年2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餘額約為9兆81億元,存款及金融債券總額為34兆2,225億元,占比26.32%,尚有1兆2,587億元之放款動能可承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顯示目前全體本國銀行尚有足夠動能承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
為配合政府推動都更政策,金管會已就銀行業規劃利用自有老舊不動產進行都更或辦理放款協助提供資金,陸續完成相關法規檢討。
銀行業:提高參與都更誘因
1、修正《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金管會已於今年4月6日修正發布《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增訂第4條之1,銀行依《都市更新條例》或為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等相關法律實施之重建,放寬其法定自用比率之規定,由50%調降為20%以上,以提高銀行參與都市更新之誘因。
2、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稱AMC)之協助措施
為適度增加AMC之業務項目,善用其累積處理不良債權之經驗,金管會於2015年8月12日修正「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導引金融資源投入社會資源整合及重建,重要的協助措施有:
(1)AMC得受委託或居間,依《都市更新條例》之重建或危樓等之改建,協助辦理債權整合及墊付款項業務。
(2)AMC持有之不動產,於一定範圍內價購取得通道、建築線、鄰近之畸零地或共有持分地;於另在提升其回收利益且財務能力許可下,得合建、參與都市更新、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等加值利用後出售。
(3)在一定條件下,AMC得擔任集團內母公司(行)及其子公司不動產之都市更新實施者。
3、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信託業得擔任受託人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其優點在於藉由信託之破產隔離機制,確保資金安全;並透過信託業對資金之控管,確保資金之專款專用,不會供作建商之其他用途,確保更新案能順利完工。
4、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
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之規定,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範圍,包含《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及不動產相關權利。
惟鑒於開發型不動產風險較大,且為避免都市更新後之利益將集中於少數特定投資人,保障受益人權益,明定募集與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都市更新之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分別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15%與40%。
證券業:都更基金可望上路
1、都市更新投信基金
按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證券主管機關得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財源籌措之需要,核准設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該公司得發行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都更基金之發行、募集及買賣,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相關法制基礎已完備。
2、檢討設立都更投信公司及發行都更投信基金之募集規定
考量都更投信基金係以投資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為主,因其具評價不易、變現性低及回收期長之特性,風險較高,金管會將檢討設立都更投信公司及發行都更基金改採私募方式辦理,以提供都更計畫財源籌措之多元管道。
保險業:更積極參與公辦都更
保險業按現行《保險法》第146條之3已得以放款方式,或依《保險法》第146條之5授權規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6款規定,已得參與公辦都更案件,符合一定條件者並得擔任公辦都更實施者。目前保險業已參與2件公辦都更案件,保險業仍會積極評估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