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

德國經驗》都更制度完備

將社會住宅變宜居好宅
撰文:陳廷宇

都更手段上有重建整建與維護3我國都更案件絕大部分朝向重建方式整建及維護案件稀少國家政策上亦不加以重視與德國以整建維護為重心之都更實在不能相提並論

德國都市更新制度規定於其聯邦建設法典中BBauGB與我國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有下列主要的區別似可供我國修改都市更新條例之參考借鏡因為德國實施的總體成績以本文所附德國海德堡市的都更成果為例遠較我國來得理想

德國都市更新制度優點

第一都市更新地區僅限於都市不良地區」,並將何謂都市不良地區明定於聯邦法律中並沒有我國都市更新條例中再細分之都更單元更新因為必須評量不良地區之全部因素始啟動都更程序

第二德國建設法中詳細規定都更之正當程序主要分成準備程序與執行程序2個階段又因都更事件的簡繁而區別一般程序及簡易程序此種細膩的制度程序設計均為我國所無我國均屬同一個審議程序致勞民傷財

第三地方自治主體於正式劃定都更地區計畫後始得進行後續之執行程序我國都更法制則可以在沒有都更計畫由開發商先行圈定地區自劃都更單元」,送請地方自治團體審查本末倒置即開發更新先於計畫而且德國建設法將此種都更計畫定性為自治法規」,避免人民提起訴訟拖累都更程序之進程

第四都市更新之實施主體德國聯邦建設法明文規定以地方自治團體公辦為原則例外始得委託受認可具有資格之私人而且明文規定該私人企業不得為建設公司或受建設公司所控制者以免產生利益衝突之情形因為都更是為公益而執行絕非為開發商利益而實施我國規定恰好完全相反

第五都更計畫在德國建設法中須有詳實之社會計畫配套我國都市更新條例則稱為安置計畫不僅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而且亦包含其他權利人如租賃權人及典權人之安置計畫避免個人利益受到嚴重衝突而產生抵抗之社會問題此種社會計畫亦應公開以免有暗盤交易並確保都更計畫之有效推動此均為我國制度所無

第六都更實施免不了會產生地價上漲之附隨效應德國建設法為達成漲價歸公非僅歸實施者或原地主而已設計一套複雜有效的機制市價補償減少制度及衡平稅捐制度避免都更利益由少數人所蠶食的不公平後果

我國都更之權利變換制度」,完全沒有漲價歸公的想法及設計所以都更後土地價值之增漲全部由都更單元內權利人獨吞享有從而有暴利之惡劣形象造成土地不正義」。

第七都更手段上有重建整建與維護3我國都更案件絕大部分朝向重建方式整建及維護案件稀少國家政策上亦不加以重視與德國以整建維護為重心之都更實在不能相提並論此種區別在於台灣人民對於建物以及區域傳統文化的珍惜程度有天壤之別所致

從而台灣都更實踐結果通常是完全拆除舊有建物修建一棟高聳入雲之大樓與德國和諧的街景整建的維護實大為不同因為台灣完全將公共設施的內部成本外部化並且大大超載都市計畫原先設計的土地承載容量形成一種十分突兀的街景

台灣都更修法刻不容緩

台灣的都市更新制度有如此重大瑕疵而社會又面臨迫切進行都更之實際需要所以都市更新制度的修改應該是拚經濟中最重要的一件法案才對為何2014425日的違憲修改落日1年條款早已逾越迄今仍無進展

令人匪夷所思如果仔細想想是不是因公辦都更擋私人財路或是公部門的消極抗拒遲遲不願公辦或是政黨執行者無法抗拒立法院之壓力或是我國真的不存在有所謂的都更社會理念共識」?致我們的人口極度老化外我們的都更也跟著一併加速老化呢

美國前大法官Benjamin Cardozo曾說法律就似旅行者必須為明天的旅程做準備我國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卡在國會中連其中比較急迫性的重建條例亦遭政府決定擱置不知道我們的法律如何為明天的台灣作準備每思其中即令人惴惻不安台灣都更的明天到底哪裡去呢時光列車不會等台灣災難也不會給台灣老舊都市太多的時間本文作者為台大法律學系蔡萬才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