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

美國經驗》公共利益先於地主權益

徵收制度聞名
撰文:丁致成

不像台灣都市更新法令是以保護地主分配的權利為前提建立權利變換制度講究民主人權的美國在處理都市更新議題上是以剝奪所有權的方式徵收推動更新因此經常強徵強拆

台灣正為文林苑強拆長安西路強拆輿論議論紛紛之際大多數的人可能並不知道美國這個講究民主人權的國家在面對都市更新的問題時所採用的制度與作為是更為強烈的徵收eminent domain原地主不但要被強拆民宅還被剝奪所有權也無權在更新完成後分回任何房屋唯一獲得的只有一筆所謂公平市價fair market price的補償金這筆補償金是以更新前窳陋現況估價不考慮更新後合併效益

因此在美國的都市更新被稱之為推土機」,專門針對弱勢社區開刀惡名昭彰1950~70年代的美國短短20幾年拆除數百萬戶社區雖然沒有正式完整的統計但光1967年都市更新計畫就拆除了40萬戶1963年拆除的小商店就有3.9萬家因此引發民眾龐大的抗議運動甚至暴動也帶來了後來的憲法修正案

被徵收拆除的有時也不只是弱勢族群例如紐約市中心最著名的時代廣場Times square也是被徵收來的原本的大樓也不算老舊破敗共有14個地主及55個商店但市政府被紐約時報說服以不符都市經濟發展需要為由強制徵收後轉售給私人開發商再轉給紐約時報集團

建物窳陋、為公共利益可強徵

時至今日美國的這套都市更新徵收制度並沒有改變除了政府徵收以外美國缺乏有效率的整合土地機制雖然聯邦政府停止了都市更新計畫補助Urban Renewal Program地方政府要徵收必須自己籌錢因此使用的較少地方政府也改善較完整的通知及補償正當程序在各州有不同的因應對策大多數地方政府不再做住宅社區的都市更新而轉向可以活絡地方經濟又不需要徵收土地的再開發計畫

不服徵收者往往不斷上訴法庭大多敗訴只有少數的案例打到最高法院要求釋憲往往纏訟數10年而不止

最有名的是2005Kelo v. New London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准許地方政府可以為了經濟發展徵收私人土地轉售給另一個私人企業該案雖然市政府贏了但仍給予Kelo所代表的被徵收者相當高額的安置補償不過本案引發的後續效應是全美國42州紛紛立法不能以經濟發展的理由進行徵收除非真的是環境窳陋blight因此破舊的市區徵收做都市更新被認為是唯一正當的做法

此後喧騰甚久的哥倫比亞大學擴大校區一案紐約州最高法院於2010年判准州政府可以徵收哈林區Harlem17英畝土地作為哥倫比亞大學的衛星校區不必地主的同意哥倫比亞大學將在此窳陋地區投資63億美元購地並興建教育設施這些徵收作為的前提要件就是當地建物窳陋為公眾使用或為公共利益但不少公民團體反對認為美國的法律是對徵收私地最友善的國家

台灣都更權變制度與英美大不同

全世界像台灣輿論如此民粹走向過度保護私人所有權的國家也許是唯一的極端土地是稀有性的社會資源如果被部分的地主控制所有權則公眾就不可能規劃利用將造成經濟發展的重大障礙著名的財產權專家海勒教授在他的名著僵局經濟一書中指出過度的保護所有權將使得資源低度利用成為反公地現象anticommon

比較台灣的都市更新法令是以保護地主分配的權利為前提所建立的權利變換制度不是以剝奪所有權的方式徵收推動更新竟然還引起抗爭這實在令人匪夷所思感嘆人性的貪婪永無止境和美國的都市更新強徵強拆比起來真的是人在福中不知福

權利變換制度源自日本而日本則是改良自德國的市地重劃制度每個地主都可以依更新前權利價值的比例分享更新後的新屋所有的公共設施及成本也依比例負擔沒有任何人會被剝奪權利無論同意者與不同意者都是以相同的條件標準分配權利這套文明和諧的制度明顯是優於英國美國等國家大量施展公權力暴力的徵收制度

有人批評我們的都市更新強拆違憲但是大法官709號釋憲案其實已經很明確的指出都市更新條例多數決符合比例原則是合憲的那麼強拆當然就是多數決必要的配套措施把公權力的介入縮小到最低的程度法令沒有疑義剩下的就是政府執法的決心問題了

台灣都市土地權利分散細分的程度全世界少見過度細分的所有權降低了土地使用的合理效率若是沒有一套制度可以克服這種細分的狀態使之合併則舊市區更新或都市的發展就永遠淪為空談本文作者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