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強化內控3道防線 因應各國法遵差異挑戰

採訪、撰文:蔡佩蓉 攝影:鄭凱名

面對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最新趨勢,金管會鼓勵國銀應建立法遵文化以及高標準的內部行為規則,才能免於各種金融風險和經濟危機所招致之損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主辦、台灣金融研訓院承辦之第二場「海外分區經理人、法遵人員暨內稽內控研討會」,4月12日至13日於香港擴大舉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是當前全球趨勢,亦是金融機構拓展海外業務所面臨的挑戰,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認為,我國銀行業應落實建立法遵文化並提升風險管理,尤其銀行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對於法遵的態度是主要關鍵。

母國及地主國法令 規範均須遵守

呂蕙容表示,目前各國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監理規定雖有差異,但仍共同遵循依據FATF標準,例如:美國FinCEN與DFS分別在2016年5月及6月發布相關規定,而歐盟則在2015年6月發布其第四版的防制洗錢規定。此外,本次研討會舉辦地香港也制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AMLO);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根據AMLO7條發布《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要求金融機構有效管控及偵測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

香港金融主管機關對國銀在港分支機構關切重點包含:

1、美國銀行保密法洗錢防制之執行。

2、法令遵循。

3、資訊及網路安全控管。

4、放款作業風險控制。

5、風險管理:如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及信用風險之控管。

6、總行對分支機構之監督與管理。

7、員工教育訓練。

8、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

9、財富管理商品銷售之妥適性。

國銀海外分支機構面臨除遵守母國法令規範,亦須遵守地主國法令規範之困難。對此,呂蕙容則強調,若因兩國法令規範不一,金融機構在遵循上有衝突,可依照《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則可依地主國法令為遵循標準。

應以法遵管理風險取代規避風險

過去,許多金融機構缺乏法遵人才,因而採取「去風險化」的因應措施,她鼓勵國銀不應為規避風險而不做部分業務,應該要以風險為基礎,來管控洗錢及資恐相關風險。而為協助國銀落實洗錢防制與法令遵循,除應於限期內成立洗錢防制專責單位外,金管會亦協助國銀強化法遵專業人才培育,要求相關專責單位主管與人員依法接受教育訓練(詳見表)。

在我國法令規範方面,金管會已發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之重點內容。同時,為因應我國《洗錢防制法》將於今年年中施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大額通貨交易及可疑交易申報等事項訂定授權辦法,因此金管會已研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草案,近期正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

最後,呂蕙容期勉,國銀積極拓展海外營業據點,面對不同國家或地區之法規及環境差異,對法遵風險與經營管理能力的要求亦隨之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重視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3道防線功能的發揮,持續有效的控制營運風險,金融制度才能更具彈性。金管會也將繼續努力與國外金融主管機關間溝通與合作,來確保我國銀行業跨境業務之安全性及健全性。

(表)培育法遵專業人才,從教育訓練做起

法規

《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第18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

《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第8-1

規範人員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單位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

金控公司及銀行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國內外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

國外分行主管及非主管人

員。

資格條件

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3年以上者。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24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但106630日前充任者,專責主管及專責單位人員得於充任後半年內取得證書,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得於充任後1年內取得證書者。

取得主管機關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

本辦法於10632日修正發布前,現任已任職專責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滿5年者。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30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國外營業單位法令遵循主管係自當地聘任者,得依金控公司及銀行自行擬訂之具體訓練計畫,參加30小時以上相關訓練課程及測驗,足證其已具備熟知當地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

國外分行主管於充任前應依金融機構自行擬訂之具體訓練計畫,參加相關訓練課程及測驗,足證其已具備防制洗錢及熟知當地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

在職訓練

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控公司或銀行業自行舉辦12小時之教育訓練。

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12小時。

金控公司及銀行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國內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控公司或銀行自行舉辦15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國外營業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法令遵循在職教育訓練課程15小時。

國外分行主管及非主管人員,每年應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金融法令訓練課程分別至少15小時及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