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

以信託守護障礙兒終生 實現社會共同照顧

口述:陳誠亮、孫一信 整理:蔡美萱

公益信託不僅是有志人士做公益的新選擇,也是許多非營利組織愛心善款的捐助管道。而部分公益信託因財務、申請條件等相關資訊缺乏透明,讓行善無法傳遞更順暢。

去不少心智障礙者家長心中總掛念著:「寧可比孩子多活一天」,這是每一位父母對子女的照顧責任心聲,其實信託機制可以實踐社會共同照顧,尤其,孩子終究會成長,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需求,單一機構無法周全照顧心智障礙者一輩子,而信託承載了每一個家庭的希望。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是由心智障礙者家長所籌組的非營利組織,長期從家長的角度出發為心智障礙者發聲,也正因為看見家長的需要,智總推動信託已走了逾20年,所幸,近年有不少家長透過保險金信託等方式,照護心智障礙孩子終生。

智總扮演信託倡導、諮詢、監察人

智總在信託實務上經常扮演倡導者、諮詢者以及信託監察人3大角色。在倡導者的角色中,呼籲信託業者、主管機關協助並推出符合身心障礙者的信託服務;身為諮詢者,提供家屬信託制度與規劃的諮詢;而信託監察人方面,接受心智障礙者家屬的委託,擔任信託監察人,以及維護心智障礙者在信託契約的相關權益。

一般而言,必須由心智障礙者家屬先提出申請,委託智總擔任信託監察人,智總的社工便會進行家庭初訪及需求評估,爾後法律及信託小組評估是否接受申請,或轉介其他單位。

而智總一旦決定擔任信託監察人後,便會定期訪視受益人生活、行使信託契約變更或終止同意權,以維護受益人權益,且智總可藉由訪視了解信託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並依因應其需求的變化,協助與受託人溝通信託的給付。

目前有不少公益信託以捐助的方式支持社福機構,公益信託若可以好好的運用,對社會的幫助相當大。然而,公益信託因具有成立簡便、資金運用靈活、享有稅負優惠、人事成本低廉,易淪為有心人的財務操作工具。

全台公益信託有168個,其中,82個由衛生福利部主管,但部分公益信託成立目的較難從名稱上辨別,加上缺少了對外聯繫的窗口,相關申請條件、審核機制不一,都不利非營利組織向公益信託申請善款。

建議1:公益信託採分級管理

智總希望公益信託機制能更透明、一致,讓有需要善款的非營利組織可以更容易取得資源,如公益信託的成立目的、篩選標準、提案作業細則、審議期間等資訊都應該公開。

同時,公益信託若能採分級管理,相信可以有效監督其實際的公益支出。因為每一個公益信託基金規模不同,所衍生的公益需求也會不一樣,如一筆高達新台幣300億元的信託基金,不能期待這筆資金只能放在銀行當存款。

只要信託規模夠大,為杜絕外界對其是否以「信託為主,公益為輔」的不佳觀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應加強管理;反之,若公益信託規模較小,卻需要動用很多社會資源管理時,基於成本效益考量,不如相信它是在做好事,因此,公益信託需要的是分級管理。

社會對公益信託的期許應該是捐款等相關資訊的透明、充分對外揭露,且公益信託若可以透過理財,讓信託規模成長,進而擴大其對社會回饋的力量,何嘗不是一件好事。

建議2:設立公設信託監察人

同時,智總長期宣導呼籲心智障礙者家長做好理財規劃,進行財產信託,不少家長除期待信託管理費、開辦費等費用能彈性減免,因為家長往往擔憂當財產信託後,是否會影響孩子既有的社會福利。

再者,信託監察人的權限面臨挑戰,也影響心智障礙者家長不願意信託。現在監護人與信託監察人的角色有部分重疊,而信託業者認為,信託監察人是契約關係人,監護人則是由法院宣告的,因此監護人位階較高,可以影響信託監察人的權限。

台灣現在部分的成年監護是為了財產繼承,而信託監察人的存在是要讓當初成立信託的本意可以持續,但現在卻以監護人權限較高,而可以取消信託監察人。過去,曾有案例是失智老人的繼承爭議,當老人失智後,直系子女為了保有財產繼承權,所以搶著爭取成年監護權。

成年監護的功能,應該是在照護機構的選擇、安排,要跟財產的運用分離,如此才能實現信託當初的目的。在《民法》拋棄照顧責任的規定中,子女可以因為父母年幼時沒有扶養,申請拋棄照顧責任,而現在1年約有3,000件這樣的案件,但免除扶養責任義務後,卻沒有拋棄繼承的權利。

換言之,當長輩年老失能,遭社會安置時,子女可以因為長輩沒有扶養的事實,不負擔長輩的安置費用,這筆費用屆時由社會埋單,但子女卻還是可以分得父母的遺產。

為有利信託監察人的運作順暢,智總期待主管機關可以定期仿效法務部的公設辯護人制度,設立公設監察人,由公設監察人來執行信託監察人的任務,讓信託監察人更具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