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以專法規範公益信託 防止不當濫用

106.8台灣銀行家第92期撰文:林盟翔
現階段,日本公益信託發展已趨平穩,為讓公益信託兼顧永續發展與公益實踐,以專法規範使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的功能互補,值得我國深入了解與借鏡。日本在2006年(平成18年)修正《信託法》,將修正前公益信託部分(第66條至第75條)刪除,改由《公益信託法》(公益信託ニスル法律)專法規範。所謂公益信託,係指於《信託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未定有受益人信託中,以學術、技藝、慈善、祭祀、宗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公益信託法》第1條)之信託,受託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該公益信託不生效力(《公益信託法》第2條第1項)。另須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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