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
美企業家熱中公益信託 兼顧事業傳承及永續慈善
美國公益信託法源承襲自英國,但在環境社會差異的影響下,美國發展更具彈性的公益信託運用機制,並兼顧企業長存及永續公益。
台灣經濟轉型每個階段,無論農業轉傳統產業、傳統產業轉型科技製造業、科技製造業轉服務業,都有創業家積極投入,這些創業者在不同階段離開了舞台而留下諸多事業。如這些事業得以永續創新,所有關係人都可持續享有事業發展之利益;但如企業傳承或資產保護管理不善、爭議不休,即可能使第二代、第三代、員工及關係人,受到重大損害,甚至事業與財產迅速消失。尤其,台灣上市櫃公司75%為家族事業,所留下的事業與財產極為龐大,必須有完整的規劃,才可使企業長存,創業家的家屬、員工獲得照顧。
在家族傳承的過程中,傳承、稅務規劃、財務規劃、投資及慈善,都必須是家族傳承的重要規劃內容,美國公益信託對於事業傳承及慈善規劃特別具有參考價值,其對家族治理、稅務規劃,具有擔任平台的重要功能,因此,本文就美國公益信託特別為介紹。
美國法上為執行公益目的,係以一般之協會或非營利公司、信託,基金會、基金,並非法律正式名稱。美國公益信託主要為下列之目的而存在:濟貧、教育、宗教或公共事務。
美國許多個人使用公益信託
美國公益信託有個人或家族捐助者,亦有由企業或民間團體贊助者;有為不特定人之特定族群者,亦有為公共利益如社區信託或國家信託者。美國公益信託大多屬捐助型之公益信託,亦有部分係實際經營事業之經營信託。
美國公益信託源自英國,其有下列之特色:
1、美國之公益信託除為慈善之目的外,比諸英國,有更為廣泛的應用,美國信託法法律整編第368條規定,慈善信託可應用於:貧窮之救濟、教育之提升、宗教之發展、健康之增進、政府或社會之目的,以及其他對社會福利實行之目的等。
2、美國的公益信託,有為一般目的之基金、附屬於社區之社區基金,或附屬於公司之基金,其主要之目的係為社區或公司公共利益之發展。
在美國,許多個人使用公益信託,而將全部或部分遺產捐給慈善機構。公益信託可在捐贈者存活時設立起來,或於遺囑中指示執行人設立。在1986年美國稅法第664條以捐贈者可以申請公益所得稅扣除,而當遺囑設立公益信託時,捐贈者不需要立即支付資本利得稅。美國稅法第501(c)條規定:具一定法律有資格,對信託的捐贈可以扣除個人或公司應稅所得。
公益信託得約定在期限內向慈善機構支付固定金額或信託本金。在信託期限結束時,剩餘部分可以回到捐贈者或由捐贈者指定的繼承人。
以信託做為家族治理之憲法
今台灣產業處亟須轉型的關鍵時刻,為使企業長存, 產業必須要有關鍵的作為,執行五合一SSIIG的改革大戰略,即傳承(succession)、永續公司治理(sustainable governance)、產業創新(innovation)、產業合作整合(integration)、全球化管理與併購(globalization)。其中以傳承治理最為重要,台灣企業家必須建立完善的家族治理制度、家族治理單位,以使家族事業傳承順暢,成為永續常青的事業。
美國長青事業以信託持有股權,就其利益分配、事業管理於信託相關條款,多有載明,信託即為家族治理之憲法。信託得為私益信託,亦得以公益信託持有股權,信託財產之利益係為不特定人,但公益信託得由諮詢委員會為特定指示,此模式可兼顧企業長存及永續慈善目的。(本文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教授、全球品牌管理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