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

破除公益信託迷思 發揮公益目的加乘效果

採訪、整理:蔡佩蓉

企業應藉公益信託善盡社會責任,擔任與需要救助者間長期互動之橋梁,落實社會救助的本意,強化信託對社會公益的貢獻,期盼使社會邁向共善的理想國。

我國,有許多善心人士,為了促進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想要貢獻社會服務人群,在早期只能以成立財團法人的方式達成目的,而自1996年《信託法》發布後,又多了以設立公益信託的方式,公益信託的發展有利於擴大整體公益事業,使社會邁向共善。也因公益信託具備許多優點(詳見圖),近年來許多企業家或有心從事公益的民眾,紛紛選擇公益信託做為投入公益的方式。

符合一定條件方有稅負優惠

公益信託的節稅效果,立法本意係考量公益信託是為促進社會公益目的而設立,具有輔助公共支出之作用,且財產捐贈予公益信託後就不能再取回,最終公益信託財產必定運用在公益活動。為鼓勵民間參與公益活動,並避免租稅獎勵措施之濫用,爰對提供財產捐贈予符合一定標準之公益信託者,給予租稅優惠。

依法律規定委託人的財產成立公益信託必須要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才能享有租稅優惠:

1、受託人一定要是《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受益人必須是不特定多數人;

3、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一定要移轉給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在現行法規設計之架構下,公益信託之運作得以依委託人成立公益信託之初衷達成公益目的。

公益信託的誤解或迷思

最近外界認為有部分企業利用公益信託作為企業財務操作的工具,淪為是富人規劃節稅操作模式,造成民眾對於公益信託善的本質存有誤解或迷思,甚者以為公益信託「信託為主,公益為輔」,或有「假公益」的情形,社會觀感不佳。

中華民國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直言,公益信託分別由10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監理,監理的法規不盡相同,致一般社會大眾不易理解相關規定,以致部分公益信託雖依照法令規定辦理,但不符合社會期待;又有部分公益信託活動執行情形與外界期待有所落差,質疑其公益性十分不足;均因公益信託相關資訊之揭露不易了解,諸如此類看法普遍。

完善機制,改善社會觀感

為讓社會大眾理解公益信託對社會的正面意義,應思考更為完善之執行機制,改善社會觀感,以實踐公益信託社會責任之目的,重新取得民眾對公益信託的信任,呂蕙容更建議4大努力的方向:

1、完備公益信託相關法制

現行公益信託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監督,實務上對公益信託係屬哪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般民眾不易了解,又或公益信託捐助範圍可能跨數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造成公益信託申請成立時非常不方便。

加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又不盡相同,以致一般社會大眾遵循產生困擾,建議法務部應統一訂定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循辦理,以利公益信託之法規遵循。

因部分公益信託活動執行情形不符外界期待,社會大眾質疑公益信託之公益性不足,為改善這樣的情形,應立法明訂公益信託對公益運用應於年度支出占有合理比率,以解除外界擔心企業可藉由公益信託為財產累積之疑慮。

2、強化公益信託監督查核

現階段,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對公益信託之監督效能並未充分發揮,導致未能發現不合時宜之規定或應加強管理的地方,各監管單位應加強人員培訓,深入公益信託的特性,加強了解各種運作環節,從申請許可的內涵、年度計畫書是否合理的審理、年度財務報表審閱的觀察,就疑慮進行重點的查核與適時適當的給予行政指導。

3、積極引導公益信託從事公益

信託公會將協助並鼓勵信託業積極蒐集符合各公益信託捐助的對象,提供公益信託委託人或諮詢委員會參考,發揮媒合各界需求的角色。

目前我國公益信託設立後籌措資金之來源,多由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此種方式所獲得之資源有限,因《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可勸募團體並未包含公益信託,致公益信託不得以公開活動方式募集資金,造成個別公益信託不易為民眾所知,無形中阻絕了善款的來源,減少很多善心人士參與的管道。信託公會也曾建議應修法,將公益信託納入得為公益勸募之主體,讓公益信託可藉由捐助型群眾募資的管道募集更多款項一同行善。

呂蕙容深信,信託業在有受託公益信託的專業、從業人員的熱忱、縝密的服務網絡及客戶的高度信任之下,若能讓公益信託辦理勸募,邀請更多企業及民眾參與已核准的各類公益信託,將可幫助更多需要的人獲得資源。

而信託公會亦將建置「公益信託傳愛平台」,將各公益信託捐助的對象及條件、諮詢的單位及申請的方式等資料,彙整提供方便符合捐助的對象提出申請,並盡力宣導讓各界了解平台的功能。

4、加強公益信託資訊揭露

公益信託相關資訊目前的揭露方式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並不一致,社會大眾感覺也不夠透明化;為強化公益信託資訊揭露之充分性、一致性及可讀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就公益信託公告文件,包括年度的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收支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訂定範本;並指示信託公會就各種常見樣態擬具填寫範例,由信託業者秉持充分揭露原則參照辦理。

未來各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進一步要求各公益信託公告文件,除在信託業營業處所公告外,並應於信託業業者網站公告,以強化資訊之透明度。為方便各界查詢,信託業辦理之公益信託,亦將集中於信託公會網站連結揭露,讓社會大眾可查詢到所有信託業應公告文件,提升資料查詢的效率。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迪斯(Louis D.Brandeis)曾指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光是最有效率的警察。」公益信託的重要資訊如能完整的呈現在陽光與燈光下,除可令社會大眾了解公益信託的運作外,更可達到共同監督的效果。

呂蕙容也期待,藉由各界的努力,改善社會大眾質疑公益信託的觀感,讓社會大眾理解公益信託對社會的正面意義,重新取得民眾對公益信託的信任,進而願意支持並參與公益活動,發揮公益目的加乘效果。

高齡社會,公益信託日趨重要

此外,台灣即將步入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數14%),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統計,截至2017年6月底止,台灣65歲以上高齡人口總人數為3,184,199人,占總人口數的比率為13.52%,與2016年6月比率為12.83%相比,高齡人口逐年增加的趨勢明顯。隨著高齡人口快速成長,長期照顧需求也隨之增加,透過信託可以幫助有資產的高齡者安排退休後生活與醫療所需,避免退休金被他人挪用或遭詐騙;同時有資產的高齡者可能發生失智失能等身心障礙的情形,為了避免退休受到健康狀況的影響,無法自理自己的財產,也可以利用信託管理財產。

但是對於無資產或資力不足之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照顧,有賴於社會資源的挹注,若要充分彰顯公益信託功能,則可藉由公益信託匯集社會各方資源,延伸公益觸角至全台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