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

洗錢防制執行成效

撰文:詹德恩
牽動國家競爭力

2016年下半年我國兆豐商業銀行美國紐約分行等多家金融機構皆涉及違反法遵陸續遭受裁罰金融法遵與監理日趨重要台灣金融業唯有提升法遵標準與國際接軌方能提升競爭力

時序歲暮悠揚歌聲平安夜聖善夜⋯⋯靜享天賜安眠響起相信在聆聽平安夜無論宗教信仰為何皆有平安喜樂之心回顧2016年下半年8台灣兆豐商業銀行美國紐約分行遭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DFS以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處罰1.8億美元9全球市值最高的美國富國銀行Wells Fargo遭該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Bureau, CFPB指控該銀行員工未經客戶授權盜開存款信用帳戶及轉移資金以拉抬業績因此處以1.85億美元罰款還須另外賠給客戶500萬美元11號稱全球第三大銀行的中國農業銀行紐約分行同為DFS認定違反紐約州的防制洗錢法規並隱瞞涉及俄羅斯及中國的金融交易遭罰21,500萬美元據此以觀2016年的平安夜對於全球金融業似乎並不平安

法令遵循compliance到底是什麼法律學門管理學門或有不同的定義10年來從內稽內控公司治理企業倫理企業社會責任乃至於遵令遵循一連串的專有名詞搞得大家昏頭轉向說得直白所有名詞其實繞著同一目標企業透過適當機制預測風險避免損害發生提升企業營運效能獲利回饋員工及股東道理簡單卻為何知易行難答案更簡單聖經所云因為人心比萬物都詭詐也就是人性的不可期待性所致檢視金融監理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明文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透過自行查核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進行風險監控並以內部稽核進行獨立監督俾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適當運作該行政命令同時將內控制度規範為三道防線——營業單位自行查核為第一道防線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為第二道防線內部稽核為第三道防線為使內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及適當的運作由第一道第二道防線進行風險監控第三道防線進行獨立監督三道防線各司其職

洗錢防制成為法遵執行成效指標

2001年美國發生九一一恐攻後全球防制洗錢體系在美國與防制洗錢金融行政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的主導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業金鋼合體」。作者相信目前在美國無論是金融監理機關或是司法警察機關一旦發現可疑金流特別是以外國銀行做為中介者彼等直覺反應該筆資金是否為恐怖主義組織所有或許以杯弓蛇影形容太過沉重惟檢視前開海峽兩岸金融機構在美遭罰案例若以會帶有疑似洗錢眼鏡檢視所有可疑交易來形容現階段美國金融監理機關思維相信可為多數金融業者接受

反觀國內20168月發生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遭罰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函15家金控在內的所有本國銀行略謂鑒於近期有本國銀行海外分行因防制洗錢缺失遭當地主管機關處以罰款爰請銀行必須調整經營思維重視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不偏重追求獲利或降低成本準此未來23年我國金融業無論在台灣或是在美國的分行防制洗錢執行良窳儼然成為檢視法令遵循落實與否的重要因素

台灣執行洗錢防制成效不佳癥結

台灣金融業執行洗錢防制只有銀行業會有問題嗎當然不是我們讓數字說話現行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洗防法》)3條規定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期貨業以及信用卡公司皆須依據同法第8條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惟查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資料2014年銀行業申報6,460本國銀行6,389外國銀行22信合社34農漁會信用部15證券商申報6保險業41保險公司41保經0保代0期貨商0申報情況豈是慘不忍睹可以形容

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個現象證券業直接與客戶面對面的證券商僅申報6負責股票保管的集保公司卻申報21前檯報少後檯報多直接接觸客戶者無法發現可疑未與客戶面對面者申報多。《洗防法8條第3項明文未依第1項規定申報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既然有罰則為何金融業申報情形仍然不佳謹就個人觀點略陳如后

1、《洗錢防制法8條恐未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民法1,「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故在民法領域中實無須明確性原則但在行政法刑法領域因其屬上對下的法律關係規範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係違反者或須受行政罰更甚者可能招致刑罰爰自須將何者可為何者不可為以法律清楚明白的界定讓人民行為有所準據此乃法治國的基本原則洗防法8條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犯第11條之罪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此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對司法警察機關要確定及該當性尚且有困難若期望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認定何種交易疑似犯第11條之罪」,豈非對於人性可期待性及現實可能性的高估

2相關附屬法規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洗防法之附屬相關法規命令目前主管機關針對洗錢防制法制定之法規命令計有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等其中或有已具屬法規命令位階者惟查不同金融業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其制定機關雖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其程序卻僅由公會陳報該會備查並未依行政程序法對外公告程序

範本係屬行政指導方式的一種主管機關無須法律明文規定即可為之其主要目的在提供示範及教育等參考之用可以發揮通案勸導之功能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各種定型化期約範本其目的僅在提供參考僅有勸導作用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主管機關政策影響金融業遵法態度

金融機構對於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應為行政責任不履行時洗防法8條當為20萬至100萬元罰鍰據悉金管會自200471日成立迄201512月僅裁罰5法律存在的價值不在乎存在重點在於能否存放執行倘法律不能有效執行其後果不但傷害人民對法律的信賴更斲傷政府的威信與公信力

4業者態度影響法遵執行成效

作者曾以DEMATEL研究法對證券從業人員的法規遵循認知進行因果關係研究關係矩陣內容包括下列因素曝險認知作業風險認知風險評估政策風險型態分類業務單位自評品質曝險應變程序認識客戶高金融犯罪曝險人員辨識非傳統交易流程曝險法規熟悉程度風險警覺程度個人能力認知機構責任認知個人責任認知分析後發現機構責任認知之D-R值為1.94最大且正在整體衡量指標中最為顯著且影響別的指標比被其他指標影響還多為影響其他指標的重要觸媒」。簡言之業者態度影響法遵執行成效

三管齊下讓台灣法遵接軌國際

199610月我國通過洗防法》,無論洗錢法制或參與國際社會防制洗錢活動台灣在當時都是亞洲的領頭羊受限於國內外客觀環境因素台灣的防制洗錢標準與國際越來越遠面對國際金融監理越來越重視洗錢防制的執行成效台灣金融業唯有提升法令遵循的標準與國際接軌方能自我提升競爭力以下謹提出個人淺見希能達到拋磚引玉效果

1、實踐洗錢防制法重構防制洗錢體制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 Pacific Group onMoney Laundering, APG非難台灣洗錢防制機制認定未遵循FATF標準不外乎:《洗防法3條所謂重大犯罪指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標準過高FATF 40項標準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金融業未有效執行認識客戶中未辦理高知名度政治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Persons, PEPs確認與未課特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and Professions, DNFBPs申報義務前述問題皆在20161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洗防法修正案得到解決

3條重大犯罪修正為特定犯罪指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認識客戶須辦理PEPs確認亦規定在第7賦予DNFBPs申報義務於第5條予以明文規定洗防法業完備後如何重構台灣的洗錢防制體系避免再度發生如兆豐銀行紐約分行事件將是政府重要課題特別是對於PEPs的確認有關部會必須盡速確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方能使金融業有所遵循

2、以相關法規命令補充解決法律不明確性問題

何謂犯第11條之罪之交易依同法第11有第2條第1款之洗錢行為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有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及第2:「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1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對何種行為屬該條處以罰鍰之行為僅規定於第1犯第11條之罪之交易」,也就是疑似洗錢之交易但是對交易態樣並無明確予以規範

行政罰法4:「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參酌大法官解釋之見解構成要件部分並未嚴格要求須於法律中命定之而允許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並且須符合處罰之實質內涵即構成要件中須明定違法行為之非難性或可透過法律解釋得出該可非難性之違法行為其次法律如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亦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又按大法官第432號解釋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示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無違明確性之要求況第8條之法律效果為罰鍰屬依法應受行政罰處分者須使受處罰對象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為何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故本法第8條第1項何謂可疑交易」,雖屬可透過法律之解釋與同法第112條合併觀察得出該違法行為之可非難性惟依處罰明確性原則尚需相關法規命令補充其內涵

3、金融業必須從上而下將法令遵循內化

面對日益增加的金融弊案有人主張須採嚴刑峻法的刑事政策但刑罰能否有效遏阻犯罪長期以來見仁見智法令遵循制度訂得再完善落實成效如何端賴金融業者能否存有思無邪之心對於股東社會開誠布公以前述富國銀行案或是台灣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人民幣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關鍵皆在於金融業以利潤優先為經營策略於是KYC不落實有之偽造董事會會議紀錄有之

隨著金融自由化程度提高衍生性金融商品推陳出新以及金融犯罪手法複雜化的客觀環境無論法律命令的修正抑是金融監理的政策必定是隨著商品推出後而調整易言之在商品推出法律與監理法規尚未即時修正前的法律假期金融業者最大敵人就是自己在正派經營與行險僥倖十字路口究竟是選擇向左走還是向右走惟賴金融業從上而下將法令遵循內化方能做出正確抉擇一旦方向正確當平安夜歌聲再度響起時金融業從業人員必能享受靜謐充滿平安與喜樂作者為中華開發金控法遵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