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之《銀行法》革新

訂立三大方向 推動金融業改革
採訪、撰文:陳雅莉

金管會擬推金金分離、自然人董事、金融業委託書徵求擴及同一關係人等政策,以強化金融業公司治理。

優化金融業公司治理,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自2017年9月就任以來,陸續推出了「金金分離」、「自然人董事」、「金融業委託書徵求擴及同一關係人」等三大金融改革方向。其中,針對「金金分離」和「自然人董事」,金管會目前已經著手修改《銀行法》,以增訂法源依據。

確立金金分離入銀行法

除了《銀行法》修正案將納入適用「金金分離」的條文,訂出原則性規範外,在攸關銀行的健全經營上,則擬在法條中授權金管會,用一個準則處理。

依金管會「金金分離」政策,可分為三大重點。一是若企業集團投資金融機構,持股比率未超過10%,且不取得董事席次介入經營者,該集團屬於「單純財務投資」,將不設限。二是若企業集團投資金融業,欲取得董事席次、介入銀行經營者,為避免違反競業禁止與產生利益衝突,則該集團得參與經營的金融機構家數,僅限一家,此被視為「寶佳條款」。三是政府為金融業大股東者,則建議法人董事代表人宜改由「外部人」兼任被投資金融業的董監事,例如臺灣銀行派任到華南金控擔任董事,此董事建議改為外部人,而非臺銀內部的經理人。

換句話說,在「金金分離」政策下,有意投資金融業者不能兼任多家銀行董事,但排除政府持股的公股行庫不受限,即財政部持有的公股行庫,仍可由財政部指派代表。不過,財政部代表雖然可以在不同銀行代表政府利益擔任董事,且不以一家銀行為限,惟須由外部人出任,即不要派公股銀行內部經理人到另一家公股銀行出任董事。

增加自然人董事席次

針對金融業設立「自然人董事」,金管會將循序漸進推動。原則上,所有金融業都必須遵守,但針對一定規模如資產達新台幣1兆元以上的金融機構,金管會將更「強化要求」設置自然人董事,以加強金融業公司治理。

依現行金管會在「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中,即規定5席董事席次中,必須設2席專業董事;每增加4席董事,就要多1席專業董事。若設有常務董事,則其中必須有2人是專業董事,即至少要有3至5年以上銀行副理級以上工作經驗,或有其他足以證明金融專業的事證。

基本上,法人董事為我國《公司法》特有的產物。由於法人董事可隨時更換代表,讓大股東可能隱身其後,成為「藏鏡人」,並對公司治理健全造成影響,且無法具有獨立性。為避免法人代表董事形同「橡皮圖章」,全服膺背後法人股東的旨意,金管會已針對法人董事進行檢討,包含董事會結構增加自然人董事席次、研議獨立董事席次提高至過半、解決法人董事隨時改派的問題。

一旦確定專業董事改以「自然人」擔任後,法人股東將無法再隨意撤換自然人。也就是如有9席董事,必須要有3席專業董事和2席以上獨立董事,未來專業董事若要求必須是自然人,不能為法人代表,則大股東無法任意更換或指派的董事席次將高達5席,即會過半,以真正落實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開,並維持銀行的穩健經營。

金融業徵委託書從嚴規範

金管會全面檢討金融業委託書規則,包括拉高無限徵求門檻、提高徵求持股門檻、降低可徵求的股數等三大重點。另外,未透過徵求的受託代理規範,也將一併檢討是否連動調整。

依現行委託書規定, 個人徵求有3 % 限制,但是指「同一人」,未擴及「同一關係人」。因此,產生像三信商銀以4%的股份用不同戶名徵求3%的委託書,合計超過10%、甚至17%的持股實力,藉以規避金管會對持股逾10%的大股東適格性審查。

鑑此,金管會擬從嚴規範金融業徵求委託書規則,除有限徵求持股門檻認定,從單一股東改為「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無限徵求的持股門檻認定,也擬從現行「個人或共同委託徵求者」持股,改為「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不過,對於同一關係人的認定,將排除財政部等政府持股部分,以免衝擊公股金融機構改選時委託書徵求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