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

兆豐銀執行專案融資經驗豐富

離岸風電變動因素多 風險管控需審慎訂定
採訪、撰文:劉書甯

兆豐銀過去曾辦理過許多國內大型建設的專案融資計劃,透過他們的經驗分享,可了解哪些風險應預先加以注意及避免,以供相關單位參考。

政府推動離岸風電發展之際,過去擔綱國內多場重要專案融資重任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可說是金融市場不能忽視的角色。過去30年來,兆豐銀的前身不論是中國國際商銀,或是交通銀行,投入民營電廠IPP、焚化爐、水資源、交通建設等相關基礎建設及BOT案例均所在多有,專案融資經驗在全體國銀居冠,而兆豐銀如何評估離岸風電專案融資的風險管理,對國內金融業者而言亦更具參考價值。

此次兆豐銀主掌企金業務及專案融資的副總經理傅瑞媛在接受本刊訪問時,提供諸多在實務面的經驗及見解。傅瑞媛目前為兆豐銀行企金事業群的督導副總,投入授信業務至少超過20年,她指出,參考過去包括火力發電、天然氣發電等各類型的專案融資來看,可分成興建期及營運期來探討專案融資的風險管理問題。

未能「統包式」管理 不確定性更高

在興建期方面,離岸風電即因為相關工程發包未採取過往火力發電的「統包式」(Turnkey)模式,因此面臨較高的不確定性。

傅瑞媛引述過去與興建電廠有關的專案融資經驗指出,各階段不同的工程,會由一家「統包商」(EPC Contractor)對所有工程進行管理,包括能否在約定的時限、預算內完成,都由該統包商來負責,統包商必須自負成本超支或延遲完工的相關風險與損失。

傅瑞媛進而分析,工程若未採取「統包式」管理,而是直接採取「分包式」管理的話,的確能讓廠商把成本壓低,但就安全性來看,由於銀行本身的專業在於融資與金流提供,而非在於工程本身的管理,因此大多數銀行普遍希望在工程方面,業主能採取「統包式」管理,來降低界面整合的風險。

但如今的離岸風電,目前兆豐與各家廠商交換意見之後,所得到的訊息均顯示未來在工程管理上,恐怕將與過去統包式的管理方式不同,將採取分包式管理(例如分風機與塔架、基樁與水下基礎、海纜與電力系統),此時擬投入離岸風電的多家歐系外商公司,是否在歐洲有豐富的工程管理經驗與能力,便成為銀行評估興建風險的重要考量因素。銀行必須仰賴獨立外部專業工程、技術顧問就申請融資的專案審視其工程、技術可行性。

再保險機制 勢在必行

銀行對離岸風電專案融資在興建期的評估,除了上述的工程管理之外,另一個重要的變數,在於保險問題。傅瑞媛即表示,位於台灣海峽的台灣風場,的確有極佳的天然條件,但另一方面,台灣也有颱風、地震、東北季風等天候因素,或是環保抗爭等問題,比起歐洲或其他國家發展離岸風電過程,台灣的離岸風電興建期所面臨的變數複雜得多,也更需要引進保險機制來分攤風險,否則銀行的融資部位將曝露在極大的風險之下,對於保險的引進,傅瑞媛也特別強調,得有國際級的大型再保險公司加入,否則離岸風電斥資規模龐大,光是國內產險業者不足以分攤風險。

回顧以往進行專案融資的經驗,像離岸風電這種斥資動輒千億級以上規模的專案融資,傅瑞媛指出,幾十年來,大概只有高鐵興建斥資快4,000億的規模,能與離岸風電相比擬,當時由於金額規模太大,因此不僅該專案融資至少談了2年,而且最後還請出政府出面作保,即所謂的簽署三方合約,銀行團才終於點頭。

對於離岸風電的專案融資,銀行間熱門議論的另一個話題,即在於到底有沒有「追索權」?因為過往銀行在融資時,評估融資安全性最直接的評估方式,就是檢視擔保品的擔保性,不少銀行因為質疑離岸風電的專案融資「沒有追索權」,因此更不放心。

對此,傅瑞媛進一步釐清說明,專案融資並非一定完全沒有追索權,根據國外的經驗,重點在於,該追索權是在一定限制之內可以行使,亦即,為該專案融資而成立的「目的事業公司」(SPV),其資產全部將作為專案融資的擔保品:「且不僅如此,與該專案融資相關的所有合約權益,都要轉給銀行!」換言之,整個專案融資,包括保險在內等等各種不同合約的金錢請求權,均必須由SPV公司移轉到銀行,成為擔保的一部分。如銀行評估風險仍太高,則可與SPV公司之發起人洽談採取「有限追索權」,例如由主要發起人出具完工商轉之承諾,如此可促使發起人嚴控專案興建進度,銀行也可因風險降低而提供較低利之融資。

在興建期之後,接下來離岸風電的專案融資,在營運期也會面臨一定的風險管理問題。傅瑞媛指出,通常銀行在專案融資的融資期間:「不會超過整個特許期間的三分之二。」因此,在離岸風電PPA合約20年存續期間(自首次併聯日起算),離岸風電業者在正式營運商轉之後,即會以營運所得收入作為銀行融資的還款來源,因此,業者在步入營運期之後,舉凡電量能否穩定供應、供電設備的保養維護、乃至於電價的合理性與穩定性,都將直接影響業者的營收、獲利,也與銀行的融資安全密切相關。

事實上,前述的許多問題,舉凡颱風、地震等天災的不可抗力因素、設備相關的營運維修管理問題,在業者步入營運期之後仍然存在,此時,諸如「營運中斷險」這類保險絕對不可或缺。

此外,過去針對火力發電廠,還能透過對「煤」的管理,來掌握所謂的「安全存量」,傅瑞媛也舉20年前兆豐銀承作某家民營電廠專案融資,當時甚至還會以60天為期,來訂出煤的安全存量,作為穩定供電的後盾:「但現在離岸風電的來源是風,『風』不可能作事先的儲存管理。」這也成為風場營運能否穩定的另一大挑戰。另外依據EnergyTrend研究報告,由於溫室效應造成全球暖化,未來北半球的風量有逐漸下降可能,極端天氣現象也會增加,可能使未來風力發電在供電的穩定性受到影響,此時保險機制就非常重要,除了颱風或地震影響發電設備安全之外,當「無風」以致於風場無法發電,造成廠商損失時,投保天氣保險也是適當的風險抵減措施,但相關保費可能也所費不貲。也或可採較為保守的風量預估,降低融資金額(亦即提高自有資金),以抵減可能面臨的天氣風險。

而缺乏工程統包管理的問題,在離岸風電廠商及相關專案融資步入營運期間之後,一樣再度發生。傅瑞媛再舉前述兆豐銀承作某家民營電廠專案融資經驗指出,倘若之後的商轉電力,和廠商當初承諾銀行的商轉電力有所不足:「此時,統包商出面負責,包括事先就會向銀行開出『履約保證』,倘若商轉電力屆時不到原先所承諾的一定比例保證發電,屆時該承包商必須負責補足後續25年短少的供電收入。」

而「離岸風電未採取統包制,沒有統包商的結果,是一旦發生商轉電力不足時,風機的供應商是否會負責填補此損失?會不會有爭議產生?(因為風機供應商或許會以風量不足或電力系統功能不足為拒絕賠償之理由)」 因此建議離岸風電SPV公司在採用分包模式時,應採用具有足夠商轉實績(Commercially Proven)的風機與供應商,並出具風機性能履約保證及確保其性能保證不會有前述類似爭議(風量不足或電力系統功能不足),及於營運期間提供保固、維護及按時進行汰換重置,以確保風機妥善運作發電,產生足夠的售電收入。

購電合約須合理 避免銀行授信風險升高

此外,市場上對於台電的購電合約(PPA)合理性的質疑,時有所聞,對此兆豐銀認為,至少購電合約(PPA)得符合國際標準,否則不僅廠商,連融資銀行都會面臨授信風險升高的問題。

目前業界對台電的購電合約(PPA)合理性質疑,最常見的包括根據合約,台電可隨時終止購電,或是在要求降價的籌碼上,台電和售電業者的籌碼不對等。對此,傅瑞媛以過去進行專案融資管理經驗及其他國家電廠管理經驗綜合分析,通常若有不可抗力因素發生,例如地震、颱風等天災發生,因而影響到供電,此時由於原本設定的情境條件有變,因此售電、購電雙方應該可以互相協議修正電價才對。倘若在這種情況下買方不願意調整電價,此時賣方自行吸收所有成本的結果,將影響其收益,乃至於現金流,接著銀行的授信安全就會受到威脅。

由於離岸風電的專案融資風險相對於傳統火力發電專案融資風險高,兆豐銀認為政府之前曾擬推動成立「綠能信保基金」,應可提高銀行債權保障與放貸意願。傅瑞媛對此說明,即便歐洲的出口信用機構(ECA)能提出保證,範圍也將僅止於其出口商的設備貸款部分,就目前大多數的離岸風電專案融資案件,ECA保證的比重:「頂多只能保到5、6成而已。」因此綠能信保基金的存在實有其必要,至於基金財源或可考慮由較高污染或高耗能的交通工具或生產事業課徵防治污染稅(概念類似向抽菸者額外課徵健康稅)。

最後,傅瑞媛以兆豐銀董事長張兆順對離岸風電的看法作為總結:「離岸風電是政府重大政策,兆豐銀會以商業融資案的5P原則審慎評估敘作,原則上將選擇股東實力堅強、保險計劃妥善及具備豐富離岸風電工程管理營運經驗之團隊,以降低銀行授信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