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
導正財管業務績效導向之現狀
建構完善把關制度 保障投資者權益
為讓國內金融產業能夠持續在拓展財富管理業務的同時,也能保障投資者的權益,金管會持續檢視並修正相關管理制度,期望能夠達到雙贏的局面。
活絡國內金融市場的財富管理,打造台灣成為跨國資產管理中心,一直是金管會推動多年的重要政策目標;特別是高端所得者的財富一直流往國外,讓外銀進行高端理財,相關問題一直深受主管機關的重視。中央政府希望能扭轉這類的情況,讓國人的財富願意留在國內,由國內金融機構協助理財,進而壯大國內金融業,拓展財富管理業務的實力。
但在此同時,有另一個問題也深受主管機關的重視,那就是消費者及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從2008年雷曼兄弟風暴所引發的結構債爭端,直到4年前發生、已延燒至今的T R F問題,消費者和銀行之間在購買理財商品相關的客訴爭議,始終層出不窮,尤以結構複雜的理財型商品為最,然而這些結構複雜,甚至有不少連理財專員自己都「不知其所以然」的商品,卻往往報酬率較高,對銀行而言,銷售時的手續費也最為豐碩。
所謂「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對銀行財富管理業務手續費最「補」,對投資人而言,投資報酬率也最高的理財商品,往往潛在的投資損失風險也最大,而身為監理機關,金管會希望國銀能在壯大自身財富管理業務的同時,也能真正做到「把對的商品賣給對的客戶」,而不是藉由讓投資人血本無歸的代價,來換取壯大自身財管業務、賺取獲利的結果。
掌握客戶KYC 達到雙贏局面
那麼,如何達到兩全其美的結果?銀行業者指出,金管會對於金融業者針對理財專員執行業務評比的方式高度重視,希望不要因為金融業者過度重視「績效導向」,而忽略了投資者權益的保障,此時所謂的K Y C就非常重要,包括理專在對客戶銷售財管商品之前,舉凡對客戶的K Y C如何執行、哪些要件必須納入衡量K Y C的標準等,均要求銀行必須做出比以往更為嚴謹的規定,這些都將成為金管會在金檢財富管理業務時,非常重要的評核重點,希望銀行經營高層主管在評比理專的表現時,不能只看銷售業績:「因為銷售的過程反而更加重要!」
根據金管會、銀行公會對於銀行進行財富管理客戶KYC,以及產品風險分類等提示,銀行對客戶所銷售的財管商品,其風險等級必須和客戶KYC的結果相對稱;對此銀行業者指出,產品風險等級約分成5級,風險屬性最低的,為第一級商品,即所謂的R1商品,一般而言,貨幣型基金這類幾乎等同「定存」的商品被歸類在R1,至於債券型基金則歸類為R2或R3,而風險等級較高的R4及R5則有股票型基金等。
當客戶在購買理財商品時,KYC結果大致有保守、穩健、積極等最為基本的3大分類模式,倘若以穩健為中間分界線,KYC結果越趨向積極型的投資人,所能購買的理財商品通常風險等級也越高。但銀行業者也特別提醒,很重要的一點在於:「KYC至少每年得做1次!」銀行財富管理部門一級主管舉例,即使是已往來多年的老客戶,KYC仍得1年重新評估1次,以隨時掌握客戶本身屬性及適合產品應對的最新狀況,否則在重新進行年度KYC的同時,頂多也僅能買最低風險等級(R1)的商品。
加入新評估條件 防範售出不合適商品
至於如何訂出能確實掌握客戶風險偏好、所得條件的K Y C?銀行財管部門主管為此細數,現在要能同時檢測出財管客戶的所得強度及風險承受度,一般在做K Y C時都會涵蓋10大類提問, 包括年紀、教育程度、職業類型、年收入、所得來源、現金流量的預期、投資產品的類型及期間、面對市場波動時的抉擇、預期多久之後要結束投資等,接下來會將提問結果輸入設算模型,以設算模型輸出的總得分結果,來綜合評比出該客戶所能接受的產品風險屬性。
舉例來說,倘若客戶在面對市場波動,比如出現投資虧損時,選擇的是繼續持有原部位,甚至還逆向加碼的話,即會被歸類為風險偏好度較高的客戶,此外,在面臨虧損時,等待調整投資金額越久的客戶,亦會被歸類為風險偏好度較高的客戶。
除了風險偏好度的主觀決定之外,在銷售理財商品時,金管會也非常重視銀行的銷售產品類型,是否和客戶的現金流、所得能力對稱。例如,倘若客戶預備2、3年之後就要用錢,銀行銷售給客戶的產品,就不能是中長天期的產品,以免客戶要用錢時,必須支付解約金,才能把商品贖回等現象發生,引發不必要的客訴爭議。
對於客戶的KYC項目,銀行業者也特別指出,月前金管會及銀行公會已指示放入新項目,其中職業及學歷即為新加入的項目,該項新要求,與已延燒4年多的T R F爭議密切相關,最主要是由於多起TRF爭議,購買該商品的消費者根本所從事的職業就與「專業投資機構」完全無關,例如早餐店小店主、計程車司機等,這類的小業主有很多靠著銀行以小貸款遊說其買TRF,然後取得權利金之後越玩越大、以債養債,最後一發不可收拾,金管會希望透過這些職業、學歷的新項目加入,直接防堵銀行第一線人員為了銷售獎金,而將不適合的商品銷售給錯的客戶。
設計優質獎懲制度 財管業務發展更完善
除了在第一線先透過K Y C 善盡把關之責,銀行在內部獎懲機制的設計也非常重要,才能針對以往過度偏重銷售績效導向的管理機制,真正發揮導正作用。在推動財富管理業務方面,財政部轄下的公股銀行由於身為政府持股銀行,因此對於可能的客訴爭議向來更為敏感,而在管理上,也特別建立相關的考評機制,以避免理專可能因為一時的銷售業績,而對客戶做出不當銷售的道德風險。
在核發理專獎金時,除了評核權重占比60%的財務指標,亦即包括依各行銷活動主辦單位訂定的競賽活動標準,如承作量或銷售量、件數、手續費收入、達成率等可以量化的指標作為計算基礎之外,另外還有40%的權重,是放在「非財務」指標之上。
所謂的「非財務」指標,評核項目包括相關法令或自律規範,或作業規定遵循情形、稽核缺失、招攬客訴糾紛、教育訓練時數出缺勤狀況、執行充分了解客戶作業(K Y C )落實度、證照取得張數、招攬報告書填列詳實度、保單繼續率等項目為計算基礎。倘若理專只會賣產品,但在非財務指標上不盡理想的話,甚至不僅拿不到獎金,還會被扣分。
除了上述的兩種考評權重設算之外,還有另一種措施,就是分段發放績效獎金;為避免業務人員為獲取獎勵而不當銷售,經管理單位計算獲獎人員可得獎金後,第一階段所發放的獎金,將為該業務人員可獲得總獎金的80%,至於剩下的20%獎金,後續是否順利發放給該業務人員:「就得看這名業務人員之後有沒有被客訴。」目的就是希望理專不要盲目為了衝業績,而用不當的方式行銷,導致投資者權益不保,結果讓銀行反而賠了專業形象。
不論如何,對全體銀行業者而言, 隨著全球經濟金融環境瞬息萬變,要如何為旗下財富管理客戶引航,複雜度與困難性勢必更高,此時銀行業者無疑更為任重道遠,能否真正建立起績效、責任並重的銷售模式,也將考驗銀行壯大財管業務之路能否走得更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