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

STO監理規範出爐 國際資金關注3千萬元門檻

採訪、撰文:楊晴

STO是近年才出現的國際新潮流,但仍有募資對象與金額兩大限制,立委與業者建議應盡速鬆綁,方能讓STO發揮應有效用,甚至激起更大迴響。

4月12日周五下午,金管會舉行的證券型代幣發行(STO)監理規範公聽會上,邀集新創業者、立委等人參加,現場座無席。新創業者關注金管會是否可以鬆STO案件豁免申報生效門檻,以及放寬募資對象到一般自然人,否則台灣STO規範,恐難募到國際資金,也難成為國際矚目焦點。

募資以3千萬為分水嶺

目前金管會研擬的STO監理規範架構,採分級監理規範。以募資金額3,000萬元新台幣作為分水嶺,超過3,000萬元以上,必須進入沙盒實驗結果才能研議細節,募資金額3,000萬元以下,則可依照證券交易法第22條豁免。

依照初期架構,3,000萬元以下募資金額的STO案件,募資對象將僅限於專業投資人可以參與認購,認購金額部分,除了專業投資人的自然人對一STO募資案認購金額不得逾10萬元外,其他專業機構投資法人、高淨投資法人、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認購金額與持有餘額則不限。

但就是這個3,000萬元分水嶺,以及募資對象僅限專業投資人兩大限制,讓新創業者與立委希望能有彈性調整空間,以利台灣能以少數開始執行STO監理規範的國家,作為國際上新創發展亮點重心,以利吸引國際投資機構、新創業者目光,錢進台灣,讓台灣成為新一波新創業者湧入發展的新基地。

定義上,STO牽到首次代幣發行(ICO),ICO為擬貨幣,也是一種籌資方式。發行人向投資人收取擬通貨,例如比特幣、以太幣等,以利運用在各類專案計劃,同時發行人交付投資人ICO代幣,以表達對專案計劃的使用權、收益權或是所有權等等。

而證券型代幣通常代表發行人的債券或股權,並且承諾持有者未來可以參與盈餘分紅或是享有利息支付,但假設STO可以具有投資性以及流動性,就等同於有有價證券身的疑慮,各國政府才開始研議,是否要納入法規監理。

但假設納入法規監理,一部分也代表該國支持擬貨幣的發行與運用,在國際社會擁抱洗錢防制法的同時,擬貨幣已經被貼上高度洗錢不確定性標籤,也讓各國政府對於STO法令監管得殷殷關切、細細琢磨。

透過金融監理沙盒進行實驗

新創業者指出,目前國際上設有STO專法規範的國家並不多,現階段例如:加拿大、美國、香港、英國及泰國等國家,對STO的發行要求都依照現行證券法規理,並沒有特別訂定專法規範,也鼓勵業者透過金融監理沙盒進行STO實驗,暫時豁免相關法令。

以加拿大為例,假設數位代幣屬於證券或是衍生性商品,就受到證券法規範,但允許業者透過金融監理沙盒進行實驗,暫時豁免法令,並依據實驗結果研議是否進行法規修正。例如加拿大的TokenFunder公司,擬發行代幣以募集資金,持有人可以依其持有代幣比例獲得該公司的營運分紅,但沒有投票權,屬於功能型兼具證券性質,該公司在2017年被同意納入當地的監理沙盒。

香港證監會則在去年發布擬資監理框架,聲明在其監管沙盒探索擬資交易平台是否適合受到規定管理等等。

在台灣,目前金管會面對STO監理架構,將募資金額3,000萬元做為一個分水嶺,3,000萬元以下可以向金管會申報豁免,交易方式由平台業者擔任自營商,依照市場況自行報價買賣,外訂有日交易總量的限制。

但在平台業者資格條件上,假設從事自行買賣證券型代幣業務的證券自營商,實收資本額必須達到1億元、營業保證金則必須具有1,000萬元,這兩項條件是參考經營股權性質群募資業務經紀商相關規範衍生出來。

假設是募資金額逾3,000萬元以上者,則必須申請沙盒實驗方式理,未來將依照實驗結構再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投資人持有餘額以及日交易限制、平台業者資格條件等,則都得視沙盒實驗結果再研議。

新創業者認為,3,000萬元新台幣換算起來僅有100萬美元,在國外僅是小小天使輪融資或是種子輪,金額過低,很難吸引到國際投資機構或新創業目光,且募資對象過於限制,僅限定專業投資人,希望至少也放寬到一般自然人認購,否則募資將會失去市場流動性。

而募資金額逾3,000萬元以上者,可以申請沙盒實驗方式理。這項規定看似有彈性空間,但並不符合新創業者採取STO募資,通常希望募資時間鎖定在3個月完成,因進入沙盒後,輔導起碼6個月,時間過於冗長,新創業者認為,一般業者並不會選擇透過沙盒管道採取STO募資。

新創業者認為,STO是近年才出現的國際新潮流,建議政府可以多思考,假設法規仍類似過去的創櫃板或是股權群募資,那這個STO監理架構將很難在台灣激起過大的漣與浪花。

區塊鏈業者指出,在台灣期許的法規其實很簡單,是希望政府能針對區塊鏈平台交易所提供治理框架,例如發牌照或是加入自律管理組織,以洗社會認為擬貨幣就是洗錢、詐騙的不利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