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

從數位稅課稅趨勢 談國際租稅新方向

撰文:曾博昇

行銷型無形資產定義與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定義一致,含客戶名單、品牌或商標名。行銷型無形資產和市場所在地租稅管轄區存在本質上的功能連結,市場所在國家對與行銷型無形資產及所伴隨風險的非例行性利潤具課稅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2015年時,將數位化經濟所面臨的稅收挑戰列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的頭號議題,發布第一項行動計劃(Action 1)報告,並在2018年3月發布期中報告,進一步提出對於數位化經濟國際課稅的立場與趨勢。此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