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更具信心 展現台灣金融實力

108.11台灣銀行家第119期黃崇哲

短短時間,我國在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中,從過去有16項項目不及格,進到得到最佳「一般追蹤」的前段班成績。這是目前在APG的41個會員國中,僅澳門、印尼、香港及庫克群島達到的標準,顯見我國政府這次為了有效展現推動防制洗錢工作的努力成果,獲得了國際肯定。


在這樣傲人成績的背後,是共計37個政府部門單位、31個業界代表戮力投入,齊心合作的成果。也因此行政院長蘇貞昌在出席「洗錢防制評鑑表揚大會」時,除了頒給金融機構等相關人員獎項外,更對在場於洗錢防制評鑑過程中付出努力的公、私部門人員,三度鞠躬表達謝意。


但防制洗錢只是多台灣必須接軌國際金融規則的項目之一。長期以來,提升金融體系對於風險事件的因應性(financial resilience),一向是全球金融監管(Global Financial Regulation)的主要目的。例如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BCBS)所規範的金融機構監管標準,就是為了維持資本市場穩定,降低銀行系統信用與市場風險,而推出對於金融機構資本體質的要求規範。而我國此次參與由APG所進行的評鑑,則是依據位處法國的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制定的相關規範來進行相互評鑑。


這些有能力制定金融監管規範的組織被稱為全球金融業標準制定機構(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ndard-Setting Bodies, SSB),除了前述的機構外,更還有如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等等針對不同金融業設定規範的SSB。只是,當他們在進行制度設計考量時,多是基於美歐、日本等先進經濟體的金融環境予以討論編定,卻忽略了其他國家所屬的特殊條件與需求。例如我國由於存有大額超額儲蓄必須在國際金融市場中進行操作的事實,讓許多金融指標形成了「台灣特色」,致使在適用全球監管規範時,往往生履行困難,而須延後調整生效時日的情況。更不必有更多的開發中國家,在發展策略選擇中,對於經濟成長與消除貧窮的關注,都遠優於對金融系統的穩定目的,與先進國家的金融需求形成嚴重落差,於是阻礙了全球金融監管規範的適用性。


因此,台灣應思索在全球的金融監管規範制定流程中,加大應有的政策聲量,讓本身的金融發展經驗植入於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討論之中,以填補先進經濟體與開發中國家之間的經驗空缺,讓全球金融監管更具包容性。因為根據世界經濟論壇2019年全球競爭力報告所評比,台灣在140多國中擁有第6名的金融體系,更擁有著「保險費總額占GDP比重」、「金融業逾放比率」全球第1名的傲人成績。以此為基礎,台灣實在可以昂首開發中經濟體轉型過程中金融健全的發展典範。


長遠以來,受到國際現實限制,我們習慣於在國際的環境中接受既定的遊戲規則,卻少有企圖來參與並影響遊戲規則的合理化制定。而這次在防制洗錢業務上,藉由公部門與各民間單位的通力合作,台灣達致了國際標準的接軌,更成就了國際矚目的進成績。


未來,配合地政治的變遷,台灣金融業的國際角色應該要更有自信地向上提升。御風而行,讓台灣金融業的國際化發展,能本於台灣金融業的專長特性,在國際金融中爭取到應有的國際市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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