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

專訪金管會副主委黃天牧 探看未來「保險新面貌」

採訪、撰文:蘇偉華

金管會將調降責任準備金、提高保險商品保障成分、利變型保險商品宣告利率平穩機制、強化保險商品送審利潤測試以及強化高齡消費者保護,這五大措施影響社會層面極廣,更期待以此促進社會大擁有更美好的福祉。


確保國壽險業者穩健經營,我國金管會將調降責任準備金、提高保險商品保障成分、利變型保險商品宣告利率平穩機制、強化保險商品送審利潤測試以及強化高齡消費者保護,這五大措施不只受到媒體關注,亦影響社會層面至廣至深,因此本刊就此議題特別專訪金管會副主委天牧,如何在兼顧保險監理、業發展及保障保權益的原則下,落實保險業成為台灣正面向上的力量。


推五大措施,確保保險業永續發展

壽險業從2012年開始年年新契約保費都在1.1兆元以上,2018年更接近1.38兆元,總保費則是從2016年起,年都逾3兆元,2019年應也不例外,4年共逾13兆元。我們看到壽險業承載了台灣人民的大量財富,但考慮目前低利環境之經營挑戰,金管會為了台灣保險業的永續發展,因此推出相關五大要求,包含調降責任準備金、提高保險商品保障成分、利變型保險商品宣告利率平穩機制、強化保險商品送審利潤測試以及強化高齡消費者保護。

首先是調降責任準備金1碼。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研究,各幣別公債利率均較2018年呈現下降趨勢,為能適時反映市場利率,於20191119日發布,訂定2020年適用各幣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相較2019年度,於新台幣、美元及人民幣保單各負債存續期間均調降1碼;澳幣保單負債存續期間10年以下調降1碼,超過10年期者調降2碼;歐元保單負債存續期間超過6年期者均調降1碼,6年期以下者維持不變。

再者,提高保險商品保障成分。考慮低利率環境下,國人消費習性偏好儲蓄性質保險商品,為避免銷售通路以高宣告利率訴求吸引消費者,造成儲蓄性質保險商品熱賣,使壽險業新契約保費快速累積,近年儲蓄型商品之新契約保險收入占率已超過5成。為使保險商品回歸保險保障本質,金管會將建立單一人壽保險商品門檻比率,確保保險業承擔一定死亡風險,督促人身保險業積極推動,明定對銷售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未達特定標準業者將改變商品送審方式,期引導保險業者多銷售該等利率敏感度低之保險商品。

第三,利變型保險商品宣告利率平穩機制。為順利接軌國際清償能力(ICS)等制度,金管會將修正「人身保險業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要求業者應主動建立宣告利率平穩機制、明訂月宣告利率會議應評估及檢視項目、規定銷售未滿一年的保單,應確保該商品重新計算之合約服務邊際(即CSM)不得為負,以及增列要求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如仍有可供分配盈餘時,應就各類區隔帳當年度資超過各種準備金之淨增加數的20%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第四,強化保險商品送審利潤測試。避免理財專員以高宣告利率訴求吸引消費者將銀行定存解約進行轉保,保單易因保大量解約而早期集體退,利潤較難確保,且高儲蓄性質保險商品除偏離保險保障本質外,在IFRS 17下可能生商品無利潤之情形,不利未來國際接軌,因此增訂預期在IFRS 17架構之下,保險商品送審之利潤分析指標CSM不得為負,以確保保險商品利潤的合理性,使壽險業穩健發展。

最後是期望達到高齡消費者保護的強化功能。20199月間已研議完成「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增訂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70以上客,銷售過程應以音、影或電子設備等方式留存紀,同時有相關人員覆審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提供更多國投資項目,引導保險資金支持

外就國投資標的不足,加上若繼續以高利率的儲蓄險吸金,壽險業資金過剩況下,勢必要從事海外較高風險投資;就興利角度而言,提供更多國投資項目,引導保險資金運用。就防弊角度而言,試圖強化保險業資本充實與風險管理之監理,天牧提到各有不同的調整作法,像是引導保險資金部分,金管會持續鼓勵及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52業、公共建設、長照事業及銀髮業等實體業,同時發布「鼓勵保險業理新創重點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投資方案」,以頒獎方式表揚績優業者。

外,也可透過證券化方式協助公共建設籌募資金,保險業亦較有意願投資,有助於吸引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同推動保險業投資銀髮業,在20198月已發布令釋,將保險業投資長期照護業所需不動及供出租高齡者住宅之年化收益率由基準利率加5碼調降為基準利率(即由2.345%調降為1.095%)。同時向財政部反映壽險業者建議釋出國有土地興建日照中心等。

有關釋出國有地興建日照中心,考慮保險業已有相關不動開發經驗,也有較大意願以投資不動興建銀髮健康住宅,出租予健康長者的方式參與投資銀髮業。因此若市政府未來在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時,重新評估這些土地用途限制的必要性,政府可選擇適合的公有土地以較低權利金釋出,作為銀髮BOT示範區,讓保險業可參與興建建物,也可達到主管機關要求之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穩定報酬率。

再者,有關發行公債拓財源,保險業亦建議政府也可以發行建設公債的方式,募集公共建設所需資金,也可增加保險業資金作為多元投資管道。


訂定風控措施,視情況差異化管理

談到如何強化保險業資本充實與風險管理的相關監理,天牧表示,金管會一直以來已訂有相關風險控管措施;首先是保險法相關法令已就保險業從事國外股票、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不動及保險相關事業等投資,明定得投資項目、限額、投資之資格條件、信用評等、風險管理措施、法令遵循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規範,其中規範保險業國外投資(包含國際板債券)上限為保險業資金之65.25%

再者,為提升保險業資負債風險管理能力,金管會自99年度起已要求保險業者施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建立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並於2019130日修正,增加準備金提存及沖抵比率,以協助業者提升匯率風險管理彈性及降低避險成本;又金管會鼓勵保險業可依規定自行增提以「厚實」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並提醒業者該準備金並未實質改變壽險業所面對之匯率風險,業者仍應審慎管理匯率風險。

以及考量部分壽險業投資國外比重較高,其外匯曝險部位較大,為利風險管控,金管會將持續透過個案及動態監理方式,針對國外投資比重較高之公司,追蹤其面對利率及匯率變動,對其獲利及清償能力之影響情形,並將視影響情形要求該等公司提出相關因應措施,進行差異化管理。

其中,我國壽險業2019年上半年度RBC均超過法定標準200%,全體平均為297%,顯示資本均屬適足。為厚實壽險業資本,金管會採取措施如下:

1、鼓勵業者現金增資,近5年增資金額已達3,283億元。

2、以令釋要求業者就實現債券的資本利得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3、修正法令,要求保險業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之發行條件不應含有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

42019124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法,增訂淨比率作為輔助資本適足率(RBC)之監理指標。


重建「保險是保障」觀念,彰顯真正價

綜觀以上,我們看到此時的確是保險業的轉型契機,尤其對相關從業人員以及民,重新建立保險是保障,而非儲蓄或投資的觀念。就監理機關來,包含監理、法遵以及社會教育等面向,天牧特別分享,金管會透過相關政策推動,引導台灣民了解保險保障的真正價;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布2018年資料顯示,台灣投保率將近250%,保險滲透度更是世界第一,在保險業的努力之下,使得保險更為普及,並得以發揮安定社會的功能,這一點得肯定。然滲透率如此高,但仔細觀察,近年業務的成長,很大部分都是高保費、低保額的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這類保險商品的保障成分低,對增加民保障效果有限,而商業保險制度為補強社會安全網的重要一環,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金管會為健全保險商品發展環境,及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將持續透過各項法令規範的檢討修正,循序漸進引導業者開發適合民需求之保障型保險商品,使民得利用商業保險規劃適足保險保障與及早準備退休生活之經濟所需。

其次是經濟較為弱勢的民,能以較低的保費享有基本保險保障,以避免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其家庭陷入經濟困境,金管會於2009721日訂定發布「保險業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以期藉由商業保險提供經濟弱勢民基本保險保障,截至20199月底止,累計承保人數約73萬人。台灣已於2018年邁入「高齡社會」,鑑於我國人口結構老化速度快,高齡者對基本保險保障有一定需求,金管會於20161228日訂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以滿足高齡者基本保險保障需求,截至20199月底止,有效契約件數約47萬件。

為鼓勵業者推動微型保險及小額終老保險,金管會給予多項監理誘因,如:(1)推動績效列為安定基金差別費率得調降指標項目之一;(2理微型保險業務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有優先審申請案及商品送審件數增加等獎勵;(3)微型保險列入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加重權重之商品項目之一,符合標準得提高國外投資額度,並公開表揚積極推廣之績優保險公司。金管會期許保險業者持續積極推廣上開普惠金融之保險商品,以善盡社會責任,並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其他像是訂定執行公平待客應注意事項,除可增進提升保對保險業之信任外,亦有助於保險業永續發展。未來將持續加強日常監理業務,並與業者溝通及評核過程,檢討修正評核機制制度,強化業者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認知及相關法規之遵循,有效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最後,天牧特別分享《GoLong》這本外文書,他引用作者Dennis CareyBrian Dumaine等人的一段話,誠如書中所言:「Why Long-Term Thinking Is Your Best Short-Term Strategy。」反饋到我們現在的保險新面貌,當壽險業者以永續經營作為長期的策略思考,將保、員工及股東的幸福作為準則,同時民也慢慢提升投保符合保險精神的保障型保險,未來金管會將持續在穩健基礎下鬆法規,推動公平、效率和創新之金融發展,為保險業創造價及增進社會大福祉,共同實現普惠金融,創造美好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