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
國際貿易法典 《國貿條規2020》重磅登場
進出口業者須了解國貿條規最新內容,銀行外匯業務更牽涉國貿條規相關規範,正所謂「魔鬼藏在細節裡」,唯有精確掌握不同貿易條件差異,並關注國際動態調整因應策略,才能順利馳騁貿易沙場,立於不敗之地。
交易最重要的就是讓買方順利拿到商品,賣方順利拿到款項,然而國際貿易又稍微複雜一點,除了有語言上的差異,也有不同的交易習慣與規範,一套標準交易準則就顯得非常重要且必要,於是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自1936年起訂定「國貿條規」(Incoterms),定義買賣雙方契約當事人基於不同貿易條件的相關權利與義務。
剖析買賣基本約束與保障
國貿條規對於從事國際貿易的人是入門的操作手冊,也同時是一份對於買賣雙方最基本的約束與保障。國貿條規訂定不同的貿易條件,說明買賣雙方的「義務」,誰應該做什麼;解釋「風險」的轉移,也就是賣方應該在何時何地交付貨物,然後將風險自賣方移轉給買方;釐清「費用」的歸屬,界定根據不同的貿易條件,包括運輸、包裝、裝載、卸貨以及檢查或安全等相關費用應該由誰負責。隨後,因應時代變遷與科技潮流,國際商會陸續於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進行內容的修訂與補充,大約10年一度地徵集各國會員意見修訂,每每更新皆是全球工商界的關注焦點,2019年9月ICC巴黎總會公告「國貿條規2020」,訂自2020年元月起正式適用,為方便國內業者,台灣金融研訓院取得授權,特別出版《國貿條規2020》中英對照版,全書以中英的左右、上下緊鄰對照方式排版,方便讀者自學,也讓業者能夠一目了然地檢索與應用。
國貿條規包括11種貿易條件,架構分為「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的規則」及「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的規則」二大類,然後以A條款代表賣方的義務,即A1至A10,B條款代表買方的義務,即B1至B10。國貿條規2020主要修訂,摘述要點如下:
(一)「終點站交貨條件規則」(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條件更名為「目的地卸載交貨條件規則」(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DPU),並調整定義。
(二)「運保費在內條件規則」(CIF)及「運保費付訖條件規則」(CIP)等二項條件先前僅規範賣方須投保最低承保範圍之保險,新版規範保險必須適用「Institute Cargo Clause(A)」,也就是擴大為「全險」(All-risk insurance)。
(三)「貨交運送人條件規則」(FCA)條件,過往版本未明確規範交貨地點是否至裝船取得提單,或造成實務上的困擾,本次新增「買方指示其運送人簽發一份載有裝載註記的提單給賣方」選項,以釐清買賣雙方權利義務。
(四)在運送義務及費用,納入與「安全」有關的要求。
(五)每一規則的Guidance Notes調整為Explanatory Notes(解釋性註記)。
(六)新增「規則逐條本文篇」,將先前版本相關費用負擔係分散於各條文中列示之規定,修改為集中彙整規定,呈現不同貿易條件在指定主題的相異或特別之處,方便查閱與應用。
提供易懂不艱澀之內容體驗
台灣貿易依存度常年超過100%,2019年第三季出口依存度為55.52%,相關指標都凸顯台灣仰賴貿易程度之深。國貿條規2020年版編譯委員會係由兼具實務及教學經驗的專家共同組成,衡酌國際貿易之重要性並考量國貿條規之歷史傳承性,延攬國貿條規2010中英對照版的編譯委員楊安和先生及沈榮嘉先生,亦為強調國貿業務與銀行實務之應用價值,邀請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林惠琴經理、富邦銀行法金作業服務部的林珮瑛資深經理,全書以彩色印製,保留原文版本的色彩分群編排方式,用藍色說明賣方義務,以金色說明買方義務,綠色代表混合或雙方分攤的,期許提供讀者精深但不艱澀的內容體驗。
進出口業者必須了解國貿條規最新內容,銀行外匯業務更是牽涉國貿條規相關規範,國際貿易從表面上看到的可能就是商品的進口或出口,又或是零售、批發,但正所謂「魔鬼藏在細節裡」,國貿條規極端的兩種規則是EXW及DDP,但在E類及D類規則兩個極端之間,有三種F類規則(FCA、FAS及FOB)以及四種C類規則(CPT、CIP、CFR及CIF),然而其實也沒有絕對最好的條件,會因為切入角度和關注重點不同,有相對適合的條件規則可以選擇,唯有精確掌握不同貿易條件的差異,並持續關注國際動態調整因應策略,諸如近年來的美中貿易相關紛擾不斷,台灣的廠商其實也都無法置身事外,因此,要想馳騁貿易沙場,還真不是件容易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