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
歐洲新版氣候金融分類方案即將上路
2050年之前全球必須有效控制溫室碳排放總減量在50%以上,以呼應巴黎氣候公約所冀望達成讓溫度控制在上升不超過1.5度C的目標值範圍。金融機構為加強對於氣候變遷的社會責任,也將根據各項計畫架構積極推行,以助綠色金融能擴大永續環境之效益。
據國際跨政府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研究指稱,為有效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所產生的潛在致災效應,全球在2050年之前必須有效控制溫室碳排放總減量在50%以上,以呼應巴黎氣候公約所冀望達成讓溫度控制在上升不超過1.5度C的目標值範圍。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研究亦估計指出,國際間各國為能達成讓氣候變遷所預設目標值有效加以控制,每年各國所必須動員的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及民間部門的資金總金額至少需達6.35兆歐元以上,以支應各國投資於氣候變遷減緩或調適氣候溫室化專案計畫之需。在2019年12月,歐盟(EC)組織則更具體提出歐洲綠色新政(European Green Deal, EGD)方案,公開宣示將以積極行動來推動歐盟經濟體企業生產模式能有效轉型,依據該歐洲綠色新政的內涵,歐盟組織正研議推動一項氣候法案(Climate Law),透過正式立法,具體承諾在2050年能讓達成氣候中和的目標實現。在因應規劃能推出務實的氣候變遷行動方案,歐盟組織內部則已組成一組技術專家委員會(Technical Expert Group, TEG),著手規劃提出金融分類規則(Taxonomy Regulation, TR)方案架構,歐盟區的金融機構未來將須遵循該項金融分類規則的相關強制性規範,同時須將各項投資專案的內容詳實揭露,提供給投資者及外部第三方利益關係者及機構公開審閱,以作為投資者在投資計畫評估參考。
此次歐盟新版的金融分類規則架構方案,已於2019年12月在歐盟經多數立法委員的同意,在有效達成歐盟會員國多數委員同意之具有政治性意涵且具立法強制的共識協議下,為該金融分類規則方案之後續執行提供強而有力背書,本文以下將該項金融分類規則之要點內容綜整如下:
(一)歐洲的金融市場參與者未來在設計規劃新金融商品之際,必須參考歐盟組織金融分類規則的揭露要項之各項規範,強制揭露要項內容會端視金融商品項目的差異性而有所差異,相關揭露要求將得有所彈性調整。
(二)現行歐盟會員國的一般企業參考依循非金融財務報告指引(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 NFRD)所需做的財務揭露要項,未來將須參考歐盟版本之金融分類規則所制定強制資訊揭露規範要求。
(三)歐盟將另於2021年6月前研議一套授權法案(Delegated acts),以進一步明確化歐盟金融分類規則的規範內容之實行細節及查核步驟及企業如何做好強制財務揭露要項,且對於金融及非金融機構的差異性將會予以個別處理。
(四)上述授權法案(Delegated acts)將另行規劃一套技術審查機制,首先,對於企業營運活動顯著有益於氣候變遷或調適此二項原則,將於2020年底優先著手實施或於2021年底正式導入具歐盟立法強制性的技術審查機制予以執行,再者,對於其他企業營運活動有益於其他四項環境目標之促進者,將於2021年底實施或於2022年底導入專案須強制實施技術審查機制。
(五)歐盟未來將由專家委員會另創設專責獨立的永續金融平台(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以作為歐盟經濟體因應氣候變遷的整合性綠色金融平台。
永續性經濟活動分類
為促成環境永續目標的達成,金融分類規則將企業營運活動對於環境永續的貢獻程度之屬性差異區分為二大類:(一)賦能性活動(Enabling activity)乃指對於企業營運活動所產製的產品或服務項目能對於其他營運生產活動產生顯著的輔助性助益。(二)自身績效(Own performance)經濟活動依據其自身產生的營運績效能對經濟永續目標之達成產生顯著的貢獻性。

金融分類規則的適用對象
歐盟所制定的金融分類規則主要適用對象為員工500人以上企業,包括已上市公司、銀行機構、保險公司及各類型基金公司,主要含括以下三大族群:
(一)主要在歐盟區提供金融商品於金融市場的各類型財務機構組織,包括各類型專業退休基金管理機構。
(二)已參考依循非金融財務報告指引需出具財務性報告之大型企業。
(三)歐盟會員國所規範綠色金融產品標準及綠色標籤商品或發行綠色債券。
歐盟經濟體的金融市場商品發行機構優先將會被強制要求需依據金融分類規則所制訂原則著手推動實施,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首次的強制財務資訊揭露,此包含對於企業營運活動顯著有益於氣候變遷或調適此二項永續原則的資訊充分揭露。一般性企業則需於2022年開始強制依據金融分類規則進行永續性資訊揭露。更進一步包括對於水資源管理、循環經濟、汙染防治、生態體系保育等永續環境目標之達成能做出顯著貢獻性之相關訊息,則需在2022年底前完成相關強制性資訊揭露要求規範。
對於金融機構而言,相關綠色金融產品的提供,將強制性必須依循金融分類規則所制訂原則進行綠色金融商品設計及永續性資訊內容做好充實揭露義務,對於部分不符原則規定之要項,則可採原則需強制遵循或例外則另得以出具說明解釋(comply-or-explain)函之替代性作法來彈性專案處理。以下將列舉各主要金融相關產業之規範對象〔見表1〕。

強制資訊需在何處做公開揭露
依循金融分類規則的強制性規範,金融市場的參與者需提供其強制揭露資訊內容在金融商品的合約報告書中,以提供第三方外部投資者參閱。金融業者具有定期性做好永續資訊揭露的義務,且需定期將專案中的相關永續投資資訊及專案中永續投資占比數據於公開網頁中做強制資訊公開揭露。
金融機構未來對所提供的每項財務金融商品的規劃設計,將強制性被要求需具體聲明以下幾項主要內容:(一)金融機構業者必須能清楚說明在做專案投資決策過程中對永續生態考量原則如何加以評估,是否有採納金融分類規則的規範及依據金融分類規則如何引用及導入至專案投資決策中;(二)專案投資計畫對所設定環境目標如何有效落實達成;(三)金融業者需能估算出符合金融分類規則標準的專案投資項目占所管理的整體投資組合的相對比例。依據金融分類規則強制揭露性原則的要求,個別予以計算每項專案投資計畫的賦能性活動(Enabling activity)及過渡性活動(Transitional)所占整體專案投資的相對比例。

依據TR評估一般型企業的步驟
金融分類規則對於企業的審查標準主要在於檢視企業營運活動的實質內涵,評估營運營收內容中具有永續性經濟活動的相對占比,而非僅衡量企業實體本身的帳面營運財務數據多寡,其主要考量點在於現行大型企業所實際從事營運業務範圍可能為綜合跨多重產業經營模式或企業跨國異業經營型態,個別子公司營運業務對衡量整體集團母公司營運業務活動所產生對永續生態環境衝擊程度均不一,導致可能產生在估算之際,查核對象之母體範圍有難以界定明確的問題存在。以下將簡述依據金融分類規則如何衡量一家企業的評估流程及步驟:
第一階段:依據公司營業收入來源之差異性或專案資本支出的多寡,將公司營運活動進行分組測試,如果企業營運活動不適用於金融分類規則,將不計入審查測試項目中予以考量。以〔圖2〕為例,A公司的營運項目總計有1、2、3、4大項,然假設其中僅第2、3、4項具備符合技術審查資格而得以納入估算,此三項營運活動收入將予以計入75%的公司營運收入中。

第二階段:衡量企業每一項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對於永續性目標的達成能產生實質貢獻性,如何能實質估算貢獻性程度多寡,專家委員會將依據所蒐集的營運及財務相關統計數據以進行分類審查查核。參考以下案例,假設營運項目中的第2項具備符合實質貢獻性,將予以納入計算,而第3項不符合實質貢獻性所需門檻標準值則將不予以計算,而第4項則因事前無設定任何門檻值,將從寬認列入符合審查測試條件之中,該子項目全部營運收入將予以納入計算。經過此階段的計算後,總計營運活動收入有55%將會予以納入計算。
第三階段:此階段經由審查測試標準所執行一系列質性及量化實地查核作業,以驗證企業其經濟活動對永續環境目標的達成並未產生實質侵損。經通過第三階段審查測試總計合格的55%營運活動來加以再次檢視,如果經實地查核作業並無法驗證第2項及第4項營運活動內容對永續環境目標足以產生實質侵損且能符合最低安全保障要求,將予以納入金融分類規則估算合格項目中。
依據TR評估投資組合的步驟
假設一投資機構所管理的投資組合總計投資於3家公司,投資權重分別各占25%,25%及50%。其中A公司的營收源自於該集團轄下的二子項目(A.1占比80%及A.2占比20%);B公司的營收源自於二子項目(B.1占比30%及B.2占比70%);C公司的營收源自於三個子項目(C.1占比25%、C.2占比25%、C.3占比50%)。
第一階段:企業營運活動依據金融分類規則標準審核後,總計將有A.2、B.2、C.2及C.3等子項目營收得以納入計入。合格審查比例60%〔=25%×20%+25%×70%+50%×(25%+50%)〕。
第二階段:衡量企業每一項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對於永續性目標的達成能產生實質貢獻性,經審查測試後,僅A公司及C公司二家公司通過審查測試標準將予以納入計算,B公司不符合資格標準則加以排除。
第三階段:此階段企業將出具詳實說明書以驗證其經濟活動對永續環境目標的達成並未產生實質侵損。此案例中假設A公司、B公司及C公司均全數符合該項目對永續環境目標的達成未產生實質侵損之審核標準,且能符合最低安全保障要求,則均將予以納入金融分類規則估算合格項目中,投資組合通過審查比例42.5%〔=25%×20%+50%×(25%+50%)〕。

最後,金融分類規則審核要項乃主要在於依循歐盟所制訂行業經濟活動統計分類標準加以依行業類別分類,以〔表3〕為例,略舉代表性針對個別行業營運活動是否對氣候變遷減緩或調適產生實質貢獻性進行分類查核,在上述分類原則下,依據歐盟所制定金融分類規則標準審核相關行業別所必須執行之永續查核項目。(本文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分析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