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挑戰台灣金融業
金融工程技術仍需大力發展
在Basel III的要求下,銀行須建置全資產負債表的評價與風險管理系統,距離2023年時間已不多,如何將金融工程的技術與資訊系統的開發結合,並與商業活動整合起來,是銀行必須積極面對的問題。
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II)將於2023年1月1日在全球施行,台灣的實際施行時間待金管會決定後才會確定,這次Basel III的修訂,對於台灣銀行業乃至於保險業與證券業,都是一項嚴苛的挑戰。筆者甚至認為,一道金融產業分隔的鴻溝正在形成,金融機構是處於領先還是落後的角色,已慢慢地被確認了。
傳統銀行的經營管理上,不論是財務還是風險管理面,都是建立在會計數字之上,概要而言,就是利息損益與名目本金之上。舉例來說,在Basel II中,銀行在市場風險資本的計算上,可以將資產根據風險的高低分類,然後使用名目本金的數量,乘上適當的風險係數,來估計可能的損失,並據之提列資本數量。這一方法稱之為「標準法」,是所有銀行在風險管理上的標準架構。
雖然Basel II中也有進階的內部模型法,讓銀行自行發展精緻的複雜模型,透過財務理論與統計方法去建構可能的損失分布,並據之計算需要的資本數量。但是這類複雜的方法,需要監理機關額外的核可方能使用,在整個日本除外的亞洲地區,實際使用此法的銀行屈指可數。
大幅修改市場風險標準法
然而在新版的Basel III中,這一局面將要被改寫了。新版的資本協定將原有市場風險的標準法大幅修改,稱之為「敏感性基礎法」,而將原來的標準法改稱為「簡易標準法」。只有交易業務簡單且部位數額小的銀行,在監理機關額外核可下,才可以使用「簡易標準法」。新版標準法之所以稱之為「敏感性基礎法」,是因為舊的標準法對於市場的變化並不敏感,這在2008年的金融風暴中就可看到。因為舊的標準法是以名目本金作為計算基礎,而不是部位的市場價值。
「敏感性基礎法」基本上是以部位價值為基礎,根據財務理論,將部位價值的變動(風險)分解為數個成分,稱之為「Delta、Gamma、Vega」。分別代表部位價值對標的資產價格變動的一次、二次微分與對波動性變動的一次微分。這個邏輯其實與會計的IFRS 9號公報的精神是一致的。當我們在估計損益時,如果是採用經濟價值,則我們估計風險時,自然也應採用價值的變動才合理。
合理的改變隱含不合理要求
然而,看似合理的改變,卻對銀行的系統需求產生非常不合理的要求。因為在過去20多年的銀行風險資本計算上,都是以名目本金為基礎,如果要將之全部改為以價值變動為基礎,工程浩大且難度甚高。風險的計算是價值的變動量,IFRS 9計算的是價值本身,而不是價值變動量,兩者還是有相當差異。一筆外匯選擇權交易在IFRS 9下,如果要進行一次評價得到損益的估計,則在Basel III下約要進行20次的價格計算,才能估計出各個風險成分的數量,彙整成整個風險大小的估計。
傳統上,我們將銀行的整個資產負債表分為交易簿(Trading Book)與銀行簿(Banking Book)兩大簿別。交易簿的內容,主要是以短期交易創造資本利得的金融交易;銀行簿的內容,則是銀行傳統的存款與放款等業務,以長期持有獲取利息價差的部位。其實,這次Basel III的挑戰不是只有銀行交易簿的問題,另一個類似的問題發生在銀行的存、放款部位之上。巴塞爾管理委員會要求銀行一樣要採取價值變動的邏輯,去管理銀行存、放業務產生的利率風險,此風險源於存、放款兩者到期日的不匹配,是銀行流動性風險的主要來源。本質上,就是要銀行對存、放款進行市價重估,這對台灣的銀行業構成另一個巨大的挑戰。以一般商業銀行為例,交易部位大概占資產的5%至10%,存放部位為整個資產負債表上的主要成分,這對銀行而言,則是另一個難解的問題。
這類監理的改變,也發生在保險業上,不論是壓力測試還是IFRS 17號公報的施行,都反映了一個基本思維的轉變,那就是損益與風險的計算,都要以價值為核心,以市價重估來執行。然而,這一要求卻構成台灣金融業界、乃至亞洲其他發展中國家的一道難題。
現代金融產業起源自歐美,我們所使用的財務理論與金融資產評價模型,無一例外都是舶來品。而整個金融產業的核心理論就在金融資產的定價理論,價格需要反映價值,也必須以此引導社會資源的配置。在金融業中通稱的金融工程(Financial Engineering),其實就是指如何將財務中的數量模型,使用電腦程式有效率的實作出來,正確的對金融資產定價與計算其風險。這些理論的應用,構成現代金融產業的基礎,不論是結構商品的發行與定價,還是監理機關要求銀行進行的風險資本計算,全部都是立基於這些結果。筆者認為,金融工程的應用,主要與金融交易的對象實體比較有關聯,概言之是金融交易的「內容面」。
三大應用方向擴展金融服務範疇
然而,這波因人工智慧與大數據分析而興起的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在本質上與傳統的金融工程還是有差異。個人認為,金融科技的應用,主要跟金融交易的過程比較有關聯,概言之,是金融交易的「流程面」。筆者根據市場上觀察到的結果,概略將之分為幾個應用方向:一個是因網路興起,資訊搜尋成本減低的應用,如網路借貸與募資;一個是因電子交易發達,交易成本減低引發的應用,如電子支付與匯款服務;另一個是網路世界的興起,網路空間新資產的應用,如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產生。這些技術與服務的興起,本質上是因資訊科技的發達,擴展了金融服務的範疇,他們沒有改變金融產業,只是更豐富了金融服務的範圍。
基本上,所有的財務交易行為都涉及到資訊工具的使用,但並不是所有的資訊應用都是財務金融的核心問題。筆者認為,只有涉及金融資產定價以及風險與報酬的相關理論,才稱得上是財務金融的核心應用。因此,發行一個金融商品是金融應用,但是通過實體通路或網路銷售則不是一個金融應用。當然,筆者相信通路的選擇是一個重要問題,但我們應該區分兩者對銀行核心能力的重要性。
之所以要這樣的區分,是要確立銀行的核心競爭力與商業利基。金融商品的製造、價格的訂定與風險的評估,這些核心財務知識是一般資訊人員難以培養的專業,也是財務金融這門專業與其他領域的分野。然而,這波金融科技的發展,卻與這些專業關聯不大,甚至有些背道而馳。
前面提及的金融科技三大應用,第一項應用如網上借貸,通常在銀行借貸市場上處於弱勢的借款人,比較有誘因去使用,因為他們的信用情況比較不容易從銀行借到錢。事實上,現在幾乎各家銀行的個人借貸都很方便,只要你的信用不錯,就會一天到晚接到銀行的促貸方案電話。如果金融科技公司只經營正規的借貸撮合業務,其實利潤也未必很多。事實上,風險管控這關,他們要和銀行比拚,當然這也造就他們業務規模的限制。另外,最近中國大批P2P借貸公司的倒閉,也說明風險管控在經營此類業務的重要性。
至於第二項應用如電子支付,筆者同意所有的金融行為,最後都是透過交易完成,支付當然是重要一環。但是背後的重點應該是資金與資產的管理。如果有人會把大額的資金停留在一個帳戶上,勢必是因為它會提供不錯的收益。如何透過資產配置提升收益率,並兼顧流動性與風險性的考慮,相信這不是一個資訊問題,而是道道地地的金融問題。
至於第三項應用,如比特幣的交易,可以將比特幣看作一項有價證券或貨幣,在金融的世界裡隨時都有新的證券上市,它完備了(Complete)金融市場,讓市場更接近完美(Perfect)。但是,如果要進行比特幣的衍生商品交易,甚至是結構商品的連結,那就是徹底的需要金融理論來支持,方可進行這類複雜的交易。
在台灣,因為金融工程並沒有被充分發揮,以至於很多人沒有了解銀行的核心知識與競爭能力在哪裡,錯誤的認為金融科技是銀行業的重要發展方向。其實,使用資訊工具一向是銀行業重要的課題,但那並不是銀行業的重要核心競爭力。
Basel III集金融工程應用大成
金融業的競爭離不開產品,傳統行銷理論的4P中,產品(Product)永遠是核心。如何生產有競爭力的產品,是銀行該發展的核心技術。然而,金融產品與一般產品差異很大,它只有兩個屬性,風險與報酬。我們需要使用金融工程的技術,將財務理論發揮出來。配合投資人的風險偏好與市場預期,設計出較高收益的產品。另外,我們也要嚴控銀行本身的部位風險,保護好所有存款人的資產。
這次Basel III要求以市場價值的變動來衡量銀行的風險,可以看成是金融工程應用的集大成者。前文提到,銀行簿的利率風險衡量與交易簿市場風險的資本計提,都是這個應用的一環。這個過程相當於將整個資產負債表的主要項目,全部都進行市價重估。網路銀行自然也要遵守這些銀行業的監理要求。整個IFRS的方向,也是朝向全面性的使用公允價值(Fair Value)來評估企業的損益,只是一個從損益出發,另一個從風險出發,到頭來還是要在終點碰頭。
筆者設想了一個可能會發生的可怕情境,萬一銀行交易簿與銀行簿的市價評估價值總和,與現行會計制度公布的市值有重大差異,那我們該如何調理這個差異?幸運的是,筆者在前一份工作中,曾經在銀行內部開發了系統進行試算,發現在合理的假設下,數字差異並不大。
然而,由於整個亞洲區的金融技術遠遠落後於歐美地區,銀行使用的風險管理系統大都是歐美資訊廠商的產品。在這次Basel III的要求下,銀行需要建置全資產負債表的評價與風險管理系統,離2023年只有兩年半的時間,時間其實並不多。如何將金融工程的技術與資訊系統的開發結合,並與商業活動整合起來,是銀行必須面對的問題。惟有將核心的行業知識,融入資訊系統之中,成為每日營運管理的一環,才可以確保銀行面對未來的競爭保持領先優勢。
至於金融工程的技術,在台灣還需要大力發展,只有當銀行能夠自行開發各類產品,不論是投資性的金融商品,還是存、放款類的產品,並做好風險管理的機制,尤其能針對亞洲區的投資人,提供他們需要的產品,台灣的銀行才有可能真的成為區域性的銀行。
(本文作者現為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兼任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台灣金融研訓院2020年菁英講座。臺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學士、中央大學財務管理學研究所博士、證券分析人員合格。曾任職國內證券公司、銀行、金控等機構,風險管理處處長多年)